近日,我國按照家庭計征個稅是否可行的話題被熱議,已經實行了30多年的個人所得稅分類分項征稅辦法,手續簡便,征納雙方執行起來都比較容易,但是缺乏教育、贍養老人、扶養子女等專項扣除的設計缺陷已經人所共知,在目前個人收入渠道多元化、收入差距懸殊的情形下更為突出。每次個稅制度改革,公眾對個稅起征點討論較多,但是,無論起征點是多少,都是針對個人的,沒有計算家庭人口,沒有考慮贍養人口數。這樣一來,人均的稅收負擔差異就很大,就違背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原則——公平原則。早在2011年4月下旬,《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許多委員提出,現行個稅征收辦法對家庭負擔沉重的納稅人不公平。“推行以家庭為單位、綜合考慮家庭負擔進行征稅改革,宜早不宜遲。”的呼聲一浪高過一浪。
家庭課稅遭遇“中國式”尷尬
按家庭計征個稅的“惠民性”深入人心,但遲遲未能出臺主要源于實施的問題,存有畏難的聲音:“從單個家庭來看,按家庭來征收累進的個稅,似乎簡單又合理,而從13億人口的國家這個整體來觀察,需要權衡的問題將成幾十倍增加,無法實施一個超出自身駕馭能力的復雜稅制。對我國來說,最復雜的是工業化、城鎮化背景下的勞動力、人口和家庭的流動。當前流動人口達到2億多人,相當于一個大型國家的人口在整天不斷地流動變化。這也由此改變了我國傳統的家庭結構,出現了“留守兒童”、“留守婦女”、“空巢老人”、“夫妻分離”等大量跨越時空的家庭結構。在這樣一種情況下,讓家庭來申報其應稅所得,按家庭來課征個稅將使成本高到難以實施的地步。”
但據了解,世界上多數發達國家,個稅都是“家庭稅”,以家庭為單位計征個稅是國際慣例,更能體現稅負公平、社會公平,稅務部門不能以存在技術難題為借口,恰恰相反,更應創新性尋求適合國情的按家庭計征個稅之路,其中不乏制度的創新,制度創新有賴技術創新,信息技術更是技術創新中首當其沖者。
信息阻礙惠民政策的落地
歸結按家庭計征個稅的難題有:
問題一:家庭應怎樣界定?因為家庭這個概念過于模糊,很難界定一個家庭是包括目前標準的三口之家,還是要算上其他直系親屬。隨之而來的是家庭成員及其收入的界定,當前,很多家庭的成員流動快速,很多個人處于相對獨立的就業和生活狀態,其收入也處于獨立或半獨立支配和使用狀態。半獨立、半分離的家庭狀態有擴大的趨勢,如何做出分析和界定。家庭成員及收入變化、成員分家等情形都應納入稅收征繳及調整的范疇,如何根據變化動態性適時調整。
問題二:地區差距如何解決?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如何能通過合理的征收制度來解。地區差距直接因“人戶分離”、“異地收入”變得格外突出。
問題三:起征點和稅率如何確定?不同的家庭收入也存在很大差異,如果個稅“按戶計征”,必須確定一個起征點和一個合理的稅率,符合絕大多數人的利益,那么起征點到底定在多少呢?
問題四:如何了解家庭成員的信息?家庭信息屬于隱私,孩子、老人和配偶的狀況,對于稅務部門是如何認定的,是否符合條件,是否存在作弊行為,只能通過內部稽查來發現,很難通過信息公開來實現監督。
綜上,我們不難得出結論:問題關鍵在于信息系統不完善——數據因采集對象的變化,致使原信息系統的設計、更新、使用都要做出變化:即需要充分掌握家庭、收入、消費等信息,才能做到按家庭征收。
天下一網、稅務數據共享
有人說,這幾年的“金稅工程”中,國家投入大量資金進行納稅人信息平臺建設,技術已經不是問題。其實,持此觀點的人也有誤區:
其一,按家庭計征個稅需要整個社會的信息系統,涉及方方面面,原有征收方式而建的信息系統不能滿足要求。
其二,既然原有系統“過小”,僅靠簡單地全面擴容能否滿足要求,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按戶計征個稅所需的信息多存在與稅務之外其他部門,尋求“大而全”信息源會造成重復建設的浪費,或因信息收集“政出多門”導致方法性的誤差。現實狀況是信息孤島在政務系統之間普遍存在,因此我們要解決的信息孤島問題。
解決信息孤島問題的起點源于稅務部門內部,即地稅個人信息全國聯網,也是“個稅家庭綜合征收改革”的前提條件。繼全國主要城市個人住房信息、公積金信息、保障性住房信息相繼啟動聯網工作之后,全國地方稅務系統個人信息的聯網工作也有望于2012年全面啟動。
只要全國各地方稅務系統將個人所得稅信息數據庫聯網,然后稅務部門和民政、公安、金融、工商、社保、住房等部門實行有限度的信息共享,那么,稅務部門并不難核實每個家庭的收入支出情況。而且,借鑒住建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執行以家庭為單位認定二套房從而進行房價調控的經驗來看,多個部門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實現社會信息的共享、透明,按家庭收入征收個稅完全可能。
同時,稅收管理信息系統是電子政務的核心系統之一。稅收管理信息將為國家其他電子政務項目提供豐富的共享數據源,有利于政府各部門之間建立信息共享和協作關系,為綜合解決居民的一攬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問題建立基礎,為加強國家宏觀經濟管理和提高宏觀經濟決策水平貢獻力量。
社會財富分配的公平有待精細化管理手段
“共享社會財富”是稅制秉承的一大理念,按家庭計征個稅處處體現謀求社會財富公平分配之舉,如若將公平性落到實處,必須有科學的、精細化的制度規劃,這個問題同樣缺不了信息化的幫助。仍以個稅按家庭計征為例:征稅的類別根據納稅人的家庭狀況加以區分,在德國,如已婚家庭子女未滿18歲、子女在27歲以下但仍在上學的、由于不可抗拒的特殊情況(如生病)造成高額開支等情形,可以少交稅。法國則是將家庭人數作為納稅的參數,每個成年人家庭參數為1,每個孩子家庭參數為0.5,這樣,一對夫婦加一個孩子的家庭,參數就是2.5,依此類推,家庭人數及經濟狀況不同,其所繳納的所得稅也不同。而日本實施“所得稅控除制度”,對于納稅者本人生活所需的最低費用、撫養家屬所需的最低費用以及社會保險費用等,免征所得稅。這些制度的確立缺不了數據分析和計算機仿真,稅率的精算需要進行試驗、模擬、測試和比較不同的方案,找出最優解決方案。利用計算機技術固有的可試驗性、可量化性和速算性,使得制度設計或創新帶來的“利好”在未實施之前,就具有說服力和直觀性。利用計算機仿真此類成熟的信息技術解決社會問題我們完全可以“借他山之石”,秉承拿來主義。
社會公平的建立缺不了鏟除不公平的“土壤”,在全國范圍內,普遍采用納稅人的永久稅號;個人報酬完全貨幣化,杜絕實物分配和實物福利。此類舉措亦可借助信息技術做到精細化管理,強化支付電子化,公民取得收入和實施消費趨于透明化。家庭年收入包括禮品、獎金、資本收益等所得,只要是通過銀行賬戶獲得的,都能夠查到,使得“灰色收入”無處藏身,減少征收漏洞。同時,家庭開支歸集和統計在有了信息化平臺,便于稽核、督查,實現稅源的嚴密監控和對涉稅資料的收集整理,輔之計算機的強大管理功能、分析功能、數據處理、交換功能和監控功能,真正實現新的稅收征管模式的電子化。對個稅申報延誤或申報中的弄虛作假行為給予嚴懲,并且利于建立信用體系。這才是精細化實現社會財富公平分配的治本之道。
個稅作為調整社會財富的“杠桿”,其敏感性也應以信息技術家以保證,并區分地域經濟發達程度的差異,可以做到個稅和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各地物價指數掛鉤,物價高了可以不征稅,靈活確定稅率,只有采用科學的辦法,才能真正做到讓老百姓的負擔隨著物價的上漲有所調整。
按家庭計征個稅謀求社會分配的公平性,還要從納稅的便捷程度上得以體現。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稅務管理精細化,不斷豐富納稅服務的內容,拓展納稅服務渠道,簡化納稅人辦稅手續,減輕納稅人額外負擔,使納稅人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辦理涉稅事宜,得到優質便捷的多元化、全方位的納稅服務,在整個稅務系統內形成尊重納稅人、服務納稅人的工作機制和社會氛圍。
稅收信息化建設是稅收管理的創新性工程,諸如個稅稅收信息化建設不僅是指信息技術在稅收管理過程中的運用, 更重要的是稅收信息化所帶來的管理思想與觀念的轉變,思想的解放輔只信息技術所有難題都能迎刃而解!即使個稅按家庭計征的改革不能全面鋪開,但可以在一些經濟條件比較發達的地區啟動改革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