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據政府新公共服務理論指出,地方政府的職能在于提供服務而非掌舵,農村信息化建設提供的產品屬于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其提供主體只能是地方政府,使用主體是農民。而且,在地方政府指導下的農村信息化建設可以促進農村經濟發展與和諧社會的建設。
一、農村信息化建設的內涵及新公共服務理論概述
農村信息化是指在人類農業生產活動中通過普遍地采用通訊技術和信息技術,以農村生產的信息化為主要內容,充分利用信息資源發展農村經濟的過程。農村信息化涉及整個農村系統,主要包括農村資源環境的信息化和農業生產的信息化,其中農業生產的信息化是根本。農業生產管理包括農田基本建設、農作物栽培管理、病蟲害防治、畜禽飼養管理和養殖管理等。農業部制定的《全國農業和農村信息化建設總體框架(2007-2015)》指出,農業和農村信息化建設要遵循“政府部門主導、社會力量參與、完善運行機制、實現多方共贏,服務億萬農民”的原則,主要任務是以信息化推進現代農業發展,提升農村公共服務水平與社會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鄉村兩級信息化服務組織。有關統計表明,對農民獲知農業生產信息的渠道順序加以排列,其結果是村委會宣傳是農民獲知信息的首要途徑。互聯網作為農民獲取信息的渠道排在最后一位。問題的癥結在于農業信息化的“最后一公里”,具體來說就是農業信息化到縣一級以后,下鄉、進村、入戶極難推進、處處受阻的狀況。農業部在2001年9月頒布的《“十五”農村市場信息服務行動計劃》規定,縣級平臺不低于“五個一”標準,即一套設備、一條電話專線、1-2名專職或兼職人員、一套組織網絡、一套管理和服務制度。鄉鎮級要配置基本的網絡信息服務設備,可以依托農技服務站、畜牧獸醫站等部門開展正常的農村信息化服務。
以珍妮特·V·登哈特和羅伯特·B·登哈特為代表人物的新公共服務理論為政府管理提出了一個全新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新公共服務理論是一種更加關注民主價值、公共利益和公民的積極參與,適合于現代公民社會發展和公共管理實踐的新理論。它的實質是要實行“以公民為導向”的政府管理,提出公共行政是以服務為宗旨的,指出政府或政府官員的首要任務是幫助公民明確表達并實現公共利益,而不是試圖去控制或駕馭社會,即“服務而非掌舵”。
新公共服務理論強調政府公共管理的多元主體、多元參與以尊重公民權,實現以公共利益為目標的社會協調運作的綜合治理模式;強調公共行政以追求公共利益為主導,治理體系中以公民為中心,更加關注民主價值;認為公共行政官員必須致力于建立集體的、共享的公共利益觀念,公共利益是政府的目標,重視人的因素,關注公民的需要與利益。該理論對于我國西部農村信息化建設過程中地方政府發揮職能具有指導作用。
二、我國農村信息化進程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農村信息化主要是電子政務在農村的延伸,是政府有關農業和農村公共管理職能的信息化。盡管農村有大量的信息資源,由于這些資源的分散性和差異性,沒有整合到一個社會組織系統中實現共享,農村信息化現階段只能是地方政府來代替農民作決策。由于信息的不對稱和滯后性,政府部門的決策會帶來低效率和社會資源的浪費。2001年,農業部對我國1000個農村固定觀察點農戶信息使用情況的調查顯示,能夠通過互聯網獲得市場和技術信息的農村家庭比率只有0.8%,網絡遠程教育的使用比例更低。據農業部信息中心統計,在360家縣級涉農網站中有277家能夠連通,23%的網站無法連通或只有地址沒有網頁。造成這種狀況既有農民的原因也有網站提供者的原因,對農民來說,上網成本較高,加之網站的經營規模較小,上網瀏覽信息并非能夠得到直接的回報;網站的服務人員不能及時更新信息,造成無效和過時的信息較多。
農戶網站建成后要做好農戶的信息反饋和跟蹤服務,信息只有被接受和應用才能轉化為效益。截至2005年,全國已有6000余個涉農網站,通電話的行政村所占比重達到94%,80%左右的地級和40%左右的縣級農業部門都建立了局域網,涉農數據庫建設初具規模,網絡平臺逐步堅實。從整體狀況看,農村信息平臺的建設需要大量的資金和人力,農村經濟的發展狀況不足以支付龐大的運轉費用,需要地方政府的投入和社會資本的參與。
我國區域經濟的差異不僅體現在城市,農村之間的經濟差異也非常大。在經濟比較發達的農村地區,農民可以擴大種植規模,自身就是信息化建設的主體。從市場經濟的角度看,西部農村地區的商品市場已經有一定的規模,而要素市場的建立尚處于起步階段。西部農村經濟比較落后,社會主體與社會發展不適應,收入水平限制了當地農民的信息化過程。所以需要當地政府在硬件設施上進行投入,在軟件的使用上對農民進行培訓,轉化為實際的經濟效益。另外,二元經濟結構是西部地區普遍存在的經濟現象,其總體特征在于廣大的傳統農業與不發達的工業并存,地方政府在政策支持和制度供給上存在非農偏好,在信息化建設上也是如此,所以地方政府需要加大對農村信息化建設的投入。
三、地方政府進行農村信息化建設的特征
政府是為社會服務的,是向全社會提供公共產品與服務的機構。政府職能是由一個國家的各級政府共同承擔的對社會事務公共管理中應該承擔的職責和發揮的作用。隨著社會成員和管理事務的增加,政府分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居于領導地位,地方政府是由中央政府為治理國家而設置的,它們存在著上下隸屬的行政關系,但是自治的地方政府除外。在經濟行政學文獻中,完整意義上的地方政府由三個要素構成:一是相對穩定的地域;二是相對集中的人口;三是一個地方治理機構。
地方政府的特征主要在于它的公共性和強制性。它的權力表現在政治權力和財產權力,前者表現為公共權力,后者表現為經濟上的強制權力。地方政府的經濟職能是為社會提供公共物品。農村信息產品的使用和建設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特征。農村公共物品的建設對于發展農村經濟社會、提高農民生活水平與縮小城鄉差距具有重要意義。農村信息化建設屬于公共物品,公共物品就代表農村區域中典型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有效實現主體只能是地方政府,因為公共物品通常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基本特征。嚴格說來,農村公共物品可分為純公共物品與準公共物品,農村信息化建設屬于準公共物品,除此以外準公共物品還包括農村道路建設和農田水利設施等;而純公共物品包括社會最低保障、農村醫療、九年義務教育等。純公共物品可以采用計劃性的辦法由政府直接供給,而準公共物品可以采用市場機制,通過競爭或者政府出臺規則由地方政府間接供給。
相對于城市公共物品的供給而言,農村信息化設施這種準公共物品的供給處于高度匱乏狀態,主要表現為供給總量不足、供需結構失衡、供給體制不合理和較低的資金使用效率。供給體制不合理是指農村公共物品主要是自上而下的供給決策機制,具有單一性和不合理性。供給的資金使用效率低,具體表現在現行的農村公共物品配置過程中缺乏透明度與監督約束機制,造成公共物品資金的流失與效率下降。在農村信息化的初期,基礎設施的建設主體是地方政府,隨著信息化的發展和應用,其主體應該是廣大的農民群眾。信息是一種特殊產品,其效用只有通過接收者自身的消化與吸收才能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因此制約我國農村信息化的因素不僅僅包括基礎設施的建設,關鍵在于農民對信息產品的消化吸收能力。信息化的推進過程實際上是對傳統農業社會結構的破壞,傳統上我國農民的經營狀況是小規模的分散經營,而信息化強調各種社會力量在網絡這樣的虛擬空間中實現自身的價值。所以地方政府要加強農村村民自治組織結構的建設,引導農民有組織地接受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