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校園安全問題突出,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學校安全風險防控和處理機制亟待加強。應大力推動學校安全立法和制度建設,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破解學校安全問題。
在教育領域,什么是基層和學校最關心、最緊迫需要解決的問題?一個少有變化的答案是校園安全問題。12月27日,中國教育發展戰略學會教育法制專業委員會在京舉行學校安全法律與制度建設論壇暨2014年年會,邀請教育部、中國保監會有關司局負責同志,地方教育部門、學校、研究機構以及保險公司的代表和有關專家等,圍繞學校風險控制體系與機制的建立與完善、學校安全管理和安全預案的制度成果與實踐經驗、學生傷害事故處理的法律問題與應對策略、學校安全法律制度的現狀問題與制度對比等主題,進行了廣泛深入的研討與交流。
校園安全問題是當前教育系統最緊迫需要解決的問題
近年來,校園安全工作受到各級政府、部門和學校的高度重視,學校的安全意識普遍提高。在各方共同推動下建立的中小學幼兒園學校責任險制度,使學生傷害賠償有了基本保障。
與此同時,校園安全工作也是一項沒有止境的工作,其面臨的挑戰和困惑也是巨大的。與會代表反映,來自基層的調研和事例顯示,教育局長和校長反映最多的問題是安全問題,感覺壓力最大的也是安全問題,一旦出現安全事故,往往焦頭爛額、疲于應付。
與會專家指出,實際工作中,一方面學校落實保護學生人身安全的職責還存在標準化、專業化不足,執行不力的問題,學校重視不足或者能力不夠,導致發生學校責任事故;另一方面,也存在無限擴大學校安全職責、要求學校對學生傷害承擔無過錯責任的現象,而這已成為學校難以承受之重。許多學校為避免發生事故,不得不減少或取消校外活動,甚至取消體育活動,長期下去將嚴重影響學生的健康成長,影響國家和民族的未來。
造成上述現象的主要原因,與會專家分析包括:學校事故的責任認定和事故處理缺乏有效機制;司法途徑不被采用或者難于有效發揮作用;賠償經費的來源和數額難以滿足實踐要求;安全事故一旦發生,學校應對時缺乏專業指導;教育部門的管理過于分散化等因素。
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校園安全問題
法治是社會的最大公約數,是現代社會管理和糾紛處理的基本方式。與會專家指出,校園安全問題作為教育領域的重點和難點問題,迫切需要通過法治的思維和法治的方式進行解決。
改革開放以來,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陸續頒布了一些有關學校安全工作的規章和文件,但總體來講立法層次較低,權威性和法律效力有限,已很難適應當前學校安全管理和事故處理的實際需要。《侵權責任法》雖然明確了學校侵權行為的原則,但法律的原則性規定,在具體實踐中還有待準確執行和落實。
學生傷害事故大多屬于民事侵權,不同于一般的教育教學管理,如何界定學校保護學生人身安全的職責范圍和履行形式,學校承擔事故責任的原則、事故責任的界定和賠償標準,以及對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教師正當權益的維護等一系列問題,需要更具針對性和效力更高的相應立法。
近年來,關于就學校安全專門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呼聲很高,每年兩會都有建議及提案,要求起草《學校安全法》。對此,與會專家一致地意見時,學校安全問題并非教育部門和學校自身可以完全解決的問題,需要通過立法解決校園安全問題,在制度層面進行整合與創新。
同時,需要在立法的同時,構建系統的學校安全風險管理體系,發揮各方面力量的作用。由于指定法律需要的程序復雜、時間長、投入的成本大,因此專家建議,可以綜合政府、學校和社會各方面的制度整合,通過制定《學校安全條例》來解決一些緊迫的問題。
也有專家建議,當前可以在校方責任險的基礎上,設置無責任險別來轉移學校事故風險。未來應在相關立法中設置強制險,依法健全轉移學校和學生的安全風險機制。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與會專家認為,應在依法治國保障學校學生合法權益的框架下,積極推動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落實。進一步總結和推廣有的地方已建立的聯席會議制度,教育、公安、消防、交通等有關方面共同參加,形成綜合防治和治理的機制,將學校安全工作納入政府公共安全的總體范疇。
同時,很多地方制定的教育綜合改革常常忽略了校園安全問題。因此專家建議,應盡快將校園安全問題納入教育綜合改革的范疇,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辦法。
即使再完備的安全風險管理和預防體系,校園安全事故也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在這樣的現實之下,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對于安全事故中權益受到損害的學生,要給予賠償、補償,通過這些方式使權益得到真正有效的恢復和保障。
很多與會代表反映,目前,在校園安全事故處理和賠償方面還有待加強,還沒有做到應賠盡賠、及時賠付。由于解決機制不暢通,一些家長解決問題往往就選擇鬧事,就是所謂的“校鬧”,小鬧小賠,大鬧大賠。這種方式,可以處理一個問題,但同時會帶來其他問題;可以解決一時問題,但同時會遺留長遠問題。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學校安全風險的事后轉移機制。
現在出了安全問題,學校與家長之間,缺乏獨立的專業性調解機構,沒有“緩沖帶”,容易產生直接的沖突。與會專家建議,應建立以法治為原則、系統化的解決機制,建立學校安全風險顧問制度,探索建立學生傷害事故第三方調解機制和法律援助制度。同時加強對學校的專業指導,提高學校解決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的能力,維護當事各方的合法權益。
根據與會的保險業代表介紹,近年來學校責任險的推行取得了較大進展,大多數的公辦中小學及幼兒園已建立了學校責任險制度,使因學校過錯發生的學生傷害賠償有了制度保障。但目前多數地方的學校責任險只惠及了公辦中小學和幼兒園,民辦學校和高等學校并未納入。他們建議將民辦學校、高等學校也納入學校責任險保障體系,同時,適度擴大保險賠償范圍和內容、提高保障力。
與會專家建議,下一步教育系統要積極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提出的要求,進一步完善與學校有關的保險制度,充分發揮保險機制保護學校權益的作用,構建形成政府主導,學校、家庭和社會共同參與的校園安全及風險管理網絡。
加速推進《學校安全條理》的起草、頒布和實施
據了解,目前教育部正在推動《學校安全條例》的起草工作,明年會加大工作力度。《學校安全條例》的立法方向是學校安全領域全覆蓋,即覆蓋幼兒園到高校的各級各類教育,涵蓋學校內的各類安全問題。同時,要通過立法,將學校安全責任公共化和責任具體化,將學校作為公共安全的重要內容,明確政府各有關部門以及家庭、社會有關方面的職責;依據侵權責任法的原則,對學校責任的范疇與要求做進一步的細化。探索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讓專業機構參與學校風險防范。
在安全責任分散化和處理機制社會化方面,探索建立機制,促使學校將學校安全的一些重要事項,如風險管理、校園安保等環節,實行招標采購方式,委托專業公司承擔,設立強制保險,分散風險;同時,建立法定的第三方調解機制,學校發生學生人身安全事故,由專門的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委員會由專業人士組成,提高調解的效率和效果。有專家建議,應通過立法明確未經調解或者訴訟,學校不得賠償,構建法治化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
還要積極推進學校保險體制的強制化、全覆蓋。在校園責任險的基礎上,從法規層面推動設立新的全面覆蓋學校各個環節的綜合險,借助保險力量分散風險,提高支付能力,轉移事后賠償風險,使學校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基本由保險等方式承擔,減輕學校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