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十屆第4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05年10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4年4月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擴大對外開放,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保護對外貿易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制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修正)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決定》修正)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確立中國人民銀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一、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第七項修改為:“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增加一項,作為第十項:“從事銀行卡業務”。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
(2003年4月2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使原由中國人民銀行行使的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