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黨[2009]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黨組,中共工業和信息化部直屬事業單位、部屬高校委員會:
現將《工業和信息化部公開選拔直屬單位黨政領導干部工作暫行辦法》和《工業和信息化部直屬單位領導干部競爭上崗工作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單位實際 ,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開選拔
直屬單位黨政領導干部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工業和信息化部公開選拔直屬單位黨政領導干部工作,推進干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優秀人才脫穎而出, 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干部工作暫行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 結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直屬單位包括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直屬高校。
第三條 公開選拔是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方式之一。本辦法所稱的公開選拔直屬單位黨政領導干部,是指工業和信息化部黨組面向社會采取公開報名、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辦法,選拔直屬單位黨政領導干部。
本辦法適用于選拔部黨組管理的、職位適于公開選拔的直屬單位領導干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不宜進行公開選拔。
第四條 公開選拔工作必須遵循《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堅持考試與考察相結合。
第五條 公開選拔工作應當根據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的需要,有計劃地進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進行公開選拔:
(一)為了改善領導班子結構,需要集中選拔領導干部;
(二)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本單位無合適人選;
(三)選拔專業性較強職位和緊缺專業職位的領導干部;
(四)其他需要進行公開選拔的情形。
第六條 公開選拔工作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發布公告;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統一考試(包括筆試和面試);
(四)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五)部黨組討論決定;
(六)辦理任職手續。
第七條 公開選拔工作在部黨組領導下,由部人事教育司組織實施。
第二章 公告、報名和資格審查
第八條 部人事教育司組織制定公開選拔工作方案,經部黨組批準后,在適當范圍內發布公告。公告內容包括選拔職位以及職位說明、選拔范圍、報名條件與資格、選拔程序和遴選方式、時間安排等。
第九條 報名人員應當符合《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和任職資格。
特別優秀的中青年干部,經批準后可破格參加競爭。
第十條 報名人員通過組織推薦或者個人自薦等方式報名,并填寫報名登記表。報名登記表一般應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審核。
第十一條 部人事教育司按照公布的報名條件和資格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者準予參加筆試。參加筆試的人數與選拔職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
第三章 考 試
第十二條 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筆試主要測試應試者對領導干部應具備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方法和專業知識的掌握程度,特別是運用理論、知識和方法分析解決領導工作中實際問題的能力。面試主要測試應試者在領導能力素質、個性特征等方面對選拔職位的適應程度。
第十三條 筆試、面試依據《黨政領導干部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考試大綱》并結合直屬單位工作實際命題。命題前應當進行職位分析,增強命題的針對性。
第十四條 筆試分為公共科目考試和專業科目考試,采用閉卷方式進行。根據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面試人選。面試人選與選拔職位的比例一般為5:1。
第十五條 面試應當根據需要選擇適當的測評方法,注重科學性。面試由面試小組負責考試和評分。面試小組一般由部人事教育司、部相關業務司局、駐部紀檢組監察局、本單位領導及相關單位領導或專家組成,一般不得少于7人。
同一職位的面試一般由同一面試小組負責考試和評分。
第十六條 根據筆試、面試成績確定應試者的考試綜合成績。筆試、面試成績和考試綜合成績應當及時通知應試者本人。
第四章 組織考察
第十七條 根據考試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考察人選。考察人選與選拔職位的比例一般為3:1。
第十八條 部人事教育司組織考察組,依據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選拔職位的職責要求,堅持德才兼備原則,對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察,對是否適合和勝任選拔職位作出評價。要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和群眾公認程度。
第十九條 實行考察預告制。將考察對象的簡要情況、考察時間、考察組聯系方式等,向考察對象所在工作單位或者向社會進行預告。
第二十條 考察可采取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進行。
第二十一條 同一職位的考察對象,應當由同一考察組考察。跨地區、跨部門的考察, 應當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
第五章 決定任用
第二十二條 部人事教育司根據考察情況和考試成績,研究提出任用建議,由部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用決定。
部黨組集體討論認為無合適人選的,該職位選拔可以空缺。
第二十三條 對部黨組決定任用的干部人選進行公示。公示后,未發現影響任用問題的,辦理任職手續,并向社會公布選拔結果。
第二十四條 對公開選拔任用的干部實行一年的試用期。試用期滿后,經考核勝任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務層次安排工作。
不適用試用期制的干部,任職一年后經考核不勝任的,提出免職意見。
第二十五條 對經過考察符合任用條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員,符合后備干部條件的,可以納入后備干部隊伍進行培養。
第六章 紀律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開展公開選拔工作必須嚴格遵守有關紀律,嚴格按照程序和制度辦事,認真落實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工作人員和面試小組成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和回避制度。參與公開選拔的人員要自覺遵守有關規定和紀律。
第二十七條 對干部人事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嚴格按照中央和國家的有關法規處理。對干部考察、公示等過程中群眾反映或舉報的問題,按照中央關于干部公示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部人事教育司、駐部紀檢組監察局、直屬機關黨委要加強協作配合,共同做好干部監督工作。干部(人事)部門在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要自覺接受上級組織部門、駐部紀檢組監察局以及廣大干部群眾的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直屬單位公開選拔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部人事教育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直屬單位
領導干部競爭上崗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工業和信息化部直屬單位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推進干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參照《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暫行規定》,結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直屬單位包括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直屬高校。
第三條 競爭上崗是工業和信息化部黨組選拔任用直屬單位黨政領導干部的方式之一。
本辦法適用于選拔部黨組管理的、職位適于競爭上崗的直屬單位領導干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不列入競爭上崗的范圍。
第四條 通過競爭上崗選拔直屬單位黨政領導干部一般在本單位和部機關實施,也可根據需要允許其他直屬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
第五條 競爭上崗工作必須堅持《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堅持考試與考察相結合,堅持個人意愿與組織安排相結合。
第六條 競爭上崗必須在核定的編制和領導職數限額內進行。
第七條 競爭上崗一般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實施方案;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筆試、面試;
(四)民主測評、組織考察;
(五)部黨組討論決定;
(六)辦理任職手續。
筆試、面試與民主測評的組織方式,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八條 競爭上崗工作在部黨組領導下,由部人事教育司組織實施。
第二章 制定方案、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九條 部人事教育司組織制定競爭上崗工作方案,經部黨組批準后,在適當范圍內公布。實施方案內容包括指導原則、競爭職位、任職條件、選拔范圍、方法程序、時間安排、組織領導和紀律要求等。
第十條 參加競爭上崗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競爭職位的要求。
特別優秀的中青年干部,經批準后可破格參加競爭。
第十一條 報名參加競爭上崗的人員,自愿填報競爭職位,可只報一個志愿,也可兼報其他志愿。報名時應填寫是否服從組織安排。
在報名過程中,應當允許報名人員查詢各職位報名情況,報名人員可在規定時間內調整所報職位。僅有個別人報名,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職位,可不列入本次競爭上崗的范圍,允許報考該職位人員改報其他職位。
第十二條 各相關單位在本單位黨委(黨組)領導下,由組織(人事)部門負責競爭上崗的動員以及對報名人員相關材料的核實等工作,并向部人事教育司報送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部人事教育司按照競爭上崗實施方案規定的條件,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并公布結果。
第三章 筆試與面試
第十四條 根據需要,可通過筆試確定下一輪人選或直接組織面試。筆試、面試應量化計分,結束后應將成績通知本人。
第十五條 筆試由部人事教育司負責制定實施方案,并組織做好命題和閱卷等相關工作。命題一般結合公布崗位的具體要求進行。
第十六條 根據筆試成績,一般按照5:1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參加面試人選。
第十七條 面試由面試小組實施。面試小組一般由部人事教育司、部相關業務司局、駐部紀檢組監察局、本單位領導及相關單位領導或專家組成,一般不得少于7人。
第四章 民主測評與組織考察
第十八條 對競爭上崗人員應當進行民主測評并量化計分。民主測評結果應當通知本人。
第十九條 民主測評主要對競爭者的德才表現及其對競爭職位的適應程度進行評價。
民主測評的范圍,直屬高校一般在校領導班子成員、中層干部代表、教職工和有關方面代表范圍內進行;直屬事業單位一般在領導班子成員、中層干部、職工代表和有關方面代表范圍內進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一般在全體干部職工和安全分中心、專用通信局中層以上干部范圍內進行。人數較少的單位擴大到全體干部職工。
參加民主測評的人數必須達到應參加人數的80%以上。
第二十條 民主測評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等項,每項可細分為若干要素,每個要素劃分為若干檔次,每檔確定相應的分值,由參加測評人員無記名填寫評價分數,由部人事教育司組織匯總計算每位競爭者的平均分數。
第二十一條 考察對象一般通過綜合遴選的方式擇優確定,即競爭者參加筆試、面試、民主測評各個環節的競爭,依據總分高低,按照一定比例擇優確定考察對象并公布名單以及最低入圍分數。筆試、面試成績和民主測評結果應當按照一定比例計入總分。
參加競爭的人數較多時,可通過逐輪遴選的方式擇優確定考察對象。采用逐輪遴選方式,應當公布每輪遴選入圍者的名單以及最低入圍分數。
確定考察對象時,可適當考慮競爭者的資歷、學歷(學位)及近年來年度考核情況等因素。
第二十二條 對民主測評分數過低的人員,可不列為考察對象。民主測評在筆試、面試之前的,對民主測評分數過低的人員,可取消其參加筆試、面試的資格。
第二十三條 考察工作按干部管理權限由部人事教育司組織進行。考察要堅持德才兼備原則,考察內容包括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情況及其政治業務素質與競爭職位的適應程度,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和群眾公認程度。
第五章 任 職
第二十四條 部黨組根據競爭者筆試、面試、民主測評的結果和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任人選。
決定人選擬任職位,應當尊重本人所報志愿。必要時,在聽取本人意見的基礎上,可由組織統一調劑。對沒有合適人選的職位,部黨組可決定暫時空缺。
第二十五條 對擬任人選要按照任前公示的有關規定進行公示。
第二十六條 對通過競爭上崗任職的人員,需要進行任職試用的,按任職試用期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開展競爭上崗工作必須嚴格遵守有關紀律,嚴格按照程序和制度辦事,認真落實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工作人員和面試小組成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和回避制度。參與競爭的人員要自覺遵守有關規定和紀律。
第二十八條 對干部人事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嚴格按照中央和國家的有關法規處理。對干部考察、公示等過程中群眾反映或舉報的問題,按照中央關于干部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部人事教育司、駐部紀檢組監察局、直屬機關黨委要加強協作配合,共同做好干部監督工作。干部(人事)部門在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要自覺接受上級組織部門、駐部紀檢組監察局以及廣大干部群眾的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直屬單位內設機構領導干部的競爭上崗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部人事教育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