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是全面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在放寬市場準入、加大財政金融支持、完善社會服務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各地各部門要全面貫徹落實。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具體實施意見。
一、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引導民營經濟發展。堅持思想上放心放膽、工作中放手放開、政策上放寬放活的方針,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堅決沖破一切阻礙民營經濟發展的思想障礙,堅決革除一切影響民營經濟發展的體制弊端,堅決摒棄一切束縛民營經濟發展的做法規定,以思想大解放、環境大改善,促進民營經濟大發展、大提高。
二、放寬民營經濟主體市場準入。允許民營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行業和領域。允許外資進入的行業和領域,也允許民營資本進入,并放寬股權限制等方面的條件。凡向民營經濟主體開放的行業和領域,任何地方和部門都不得擅自設卡。對依法設置的行政許可項目和需要審批、核準和備案的事項,有關部門必須公開相應的制度、條件和程序。建立健全適應民營經濟發展需要的登記年檢制度,簡化審批程序,減少年檢內容,擴大免檢范圍,降低注冊資本限額。嚴禁年檢搭車收費。對符合企業設立條件的,應確保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注冊。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清理修訂限制民營經濟主體市場準入的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有利于民營經濟主體進入的政策措施和實施細則,并向社會公布。
三、確保民營經濟主體實現公平待遇。按照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廢除或修改體現所有制差別的政策與管理規定,構建對民營企業一視同仁的政策與管理平臺。民營經濟主體在科研項目申報、政府專項資金使用、進出口配額、出口退稅、申請立項、融資服務、土地使用、人才引進、職稱評定、證照辦理等方面,在優惠政策上同等待遇,在辦事手續上一視同仁。打破行政壁壘,在生產要素配置、商品流通、參與國有企業改制等方面,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對民營經濟主體設置地區、所有制等限制條件。
四、加大財稅扶持力度。省級財政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支持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技術創新、專業化發展及與大企業的協作配套、中小企業人員培訓和信息咨詢、開拓國際市場等。省級安排的專項資金,根據財力情況,逐年有較大幅度增加。各市、縣(市、區)也要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并逐步擴大規模。積極創造條件,盡快建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按照國家規定,落實鼓勵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各項稅收政策。
五、加大信貸扶持力度。人民銀行省內各中心支行要靈活運用再貸款、再貼現政策,引導金融機構擴大對民營經濟主體的信貸投入。國有商業銀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省級分行要切實發揮好內設中小企業信貸部門的作用,改進信貸考核和獎懲管理方式,提高對民營經濟的貸款比重。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要緊密結合本地經濟發展實際,增強對民營經濟主體的信貸支持。農村信用社要在滿足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前提下,適當集中資金,支持縣域民營經濟發展。政策性銀行要擴大為民營經濟主體服務的范圍,依托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擔保機構等,開展以民營經濟主體為主要服務對象的轉貸款、擔保貸款等業務。各有關部門要積極組織開展銀企對接活動,為企業融資創造方便條件。
六、創新金融服務方式。各商業銀行對信用優良民營企業應及時授信,在有效期和額度范圍內可以循環使用。對經濟比較發達,民營經濟主體比較集中,信用環境好的市、縣適當擴大短期信用貸款審批權限。改進對民營企業的資信評估制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發放信用貸款。對符合有關規定的企業,經批準可開展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質押貸款試點。鼓勵金融機構開辦融資租賃、公司理財和賬戶托管等業務。改進保險機構服務方式和手段,增加保險產品,開展服務創新。
七、引導民營企業實行多元化融資。鼓勵民營企業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方式籌集資金。積極開展上市輔導和服務工作,支持民營企業在境內外上市融資、發行企業債券,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在用匯上給予優惠。構建產權交易、股份托管、質押典當等地方性資本交易市場,培育非上市公司股票經紀人,健全產權交易和監管制度,推動產權順暢流轉。建立健全創業投資機制,支持中小投資公司的發展。支持民營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吸引國際金融組織投資和貸款。
八、大力發展社會中介服務。支持發展各類社會中介機構,加快籌資融資、市場開拓、技術支持、認證認可、信息服務、管理咨詢、人才培訓、安全評價、資產評估、海關報關、稅務代理、商標代理、海外市場代理等市場急需的公共性服務機構建設。加快建立中介組織執業標準和監督機制,規范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引導中介組織為民營經濟主體提供社會化、專業化、規范化的服務。有關部門不得把屬于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轉移給中介機構,變相收費。不得向民營經濟主體指定中介組織。
九、加強知識產權的應用和保護。有關部門和中介機構要為民營企業專利申請、商標注冊、專利信息檢索、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建設提供專業培訓和服務指導,有效運用知識產權杠桿引導民營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增強市場競爭能力。嚴厲查處知識產權違法案件,及時處理知識產權糾紛。
十、加快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多渠道籌集擔保資金,2007年全省擔保資金總量力爭達到50億元。省、市、縣三級政府要加大財政對信用擔保資金的投入。省財政要進一步充實省信用擔保資本金。鼓勵建立政府出資引導、社會力量和企業共同投資的擔保機構,鼓勵民間資金投資設立商業性擔保機構,鼓勵民營企業開展互助性擔保,積極引進有實力的跨省、跨國擔保機構。各級財政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給予風險補償。要進一步擴大信用擔保規模,規范運作,防范風險,發揮效益。
十一、加快創業輔導體系建設。進一步落實國家就業和再就業政策,鼓勵全民創業,催生小企業,開發新崗位。以公益性服務機構為主要載體,向企業初創者提供政策咨詢和服務,解決初創階段的突出困難,提高創辦成功率。引導企業利用閑置資源創辦創業輔導基地,鼓勵投資商投資建立創業輔導基地,加快創業輔導體系和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為創業人員提供全程服務。各級財政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要對創業輔導基地建設和創業輔導活動給予資助。
十二、加強對民營企業從業人員的培訓。逐步建立政府引導、社會支持和企業自主相結合的培訓機制,充分發揮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的作用,積極利用網絡、電教等培訓方式,大力實施“銀河培訓工程”,切實加強對民營企業經營者和員工的培訓。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將民營企業經營者和員工培訓納入人才培訓總體規劃,并適當給予資助。建立職業經理人資質評價與推薦制度,加快民營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職業化、市場化進程。
十三、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充分發揮各級中小企業信用評價委員會的作用,指導建立和完善以企業信用登記、征集、評價、監督、獎懲為主要內容的企業信用體系。建立以民營企業為主體的信用檔案和信用數據庫,實現企業信用信息的交流與共享。每年組織認定一批信用優良企業。認定信用優良企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加強對信用中介機構的監管,規范信用服務市場。建立健全信用激勵和懲戒機制,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良好的信用氛圍。對信用度較高的企業,要在企業融資、信貸擔保、項目貼息、推薦上市、土地使用、項目審核、年檢年審等方面給予支持。
十四、推進民營企業制度創新。鼓勵具備條件的民營企業通過互相參股、員工持股、吸引外部資金等方式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民營企業要改進內部組織和管理結構,逐步實現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十五、支持民營企業加快技術創新。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建立健全企業技術開發機構,引導民營企業加大對技術創新和研發的投入,使企業成為技術創新主體。各類技術創新機構和科研機構,要為民營企業特別是民營中小企業新產品研發、試制、設備檢驗以及生產工藝改造提供技術支持。各類實驗室要向民營企業開放,滿足共性技術需求。支持民營企業與國內外科研機構、大專院校開展產學研對接活動,為新技術應用提供咨詢、診斷、論證服務。各級政府要在重點產業集群和產業園區,資助建立研發中心、檢測中心、模具中心和信息中心等共性技術和公共服務平臺。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要重點用于民營企業研究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高技術、高附加值、產業關聯度大、節能降耗、有利于環境保護和出口創匯的技術創新項目。
十六、支持民營企業拓展國內外市場。有關部門要及時發布國內外市場信息,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參加各種展銷會、洽談會、博覽會,提高企業和產品知名度,擴大市場占有率。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參與流通現代化建設,發展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新型流通業態。用足用好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資助民營經濟主體開拓國際市場。鼓勵民營企業到境外投資辦企業,從事資源開發、加工貿易和服務貿易,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和對外勞務合作,并在財政資金、銀行貸款、風險保函、企業用匯、出口退稅等方面給予扶持。為民營資本境外投資和民營企業人員出國提供便利服務。
十七、鼓勵民營企業做強做大。促進以民營企業集聚為特征的產業集群發展,以特色產業、優勢產業為重點,培育壯大一批產業集群。支持一批民營企業做強做大,使之發展成為主業突出、市場競爭力強的大公司大集團。積極實施名牌戰略,建立省、市、縣三級商標培育體系,鼓勵民營企業創立馳名商標和河北省著名商標,擴大商標注冊領域,培育名牌產品和知名企業,提高市場競爭力。重點抓好一批民營科技企業、成長型民營企業、創名牌產品重點民營企業的幫扶工作。
十八、引導民營經濟主體規范經營。民營經濟主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依法獲得相應資格和許可,依法經營,照章納稅,服從國家和省的宏觀調控,嚴格執行有關法規,自覺遵守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有關規定。從源頭控制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發展循環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企業要建立安全、環保、衛生、質量、勞動保護等各項責任制度,保證必要的投入。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如實編制財務報表。加強和完善統計基礎工作,依法報送統計信息。
十九、保護民營經濟主體合法權益。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沒收民營經濟主體的財產、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民營經濟主體的合法財產,不得侵占其合法經營場所,不得非法改變財產的權屬關系。省、市、縣三級要建立維護民營經濟合法權益投訴中心,受理投訴案件,糾正和處理違法違紀行為。民營經濟主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出行政復議時,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法受理。
二十、堅決杜絕亂收費現象。除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收費項目外,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均不得擅自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各部門要對涉及民營經濟主體的各類收費進行全面清理,取消各種歧視性收費規定。符合收費規定的,必須辦理收費許可證,收費項目和標準要向社會公開,實行亮證收費。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各類收費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亂收費、亂罰款及各種攤派行為。
二十一、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依法行政,不得干預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對于民營經濟主體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任意設置行政處罰和行政限制,不得濫用自由裁量權。對民營經濟主體的任何行政處罰,執法機關必須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及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并下達書面處罰決定書。否則,民營經濟主體有權拒絕。
二十二、提高行政效能。各級政府要根據民營經濟生產經營特點,完善相關制度,依法履行監督和管理職能。各有關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提高監管人員素質,改進監管辦法,公開監管制度,規范監管行為,提高監管水平。按照科學、規范、高效、便民的要求,建立首問負責制、崗位責任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失職追究制、AB崗工作制等制度。實行政務公開,規范行政行為,提速工作過程,提高服務質量,努力創造高效便民的服務環境。
二十三、加強指導服務。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民營經濟發展動態的監測與分析,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產業政策、發展規劃、投資重點和市場需求等信息。統計部門要建立和完善統計制度,負責民營經濟統計數據的采集、審核、匯總和評估,及時向政府提供民營經濟發展的數據資料,定期向社會發布民營經濟發展情況。
二十四、營造良好輿論氛圍。新聞媒體要加大對民營經濟的宣傳力度,宣傳國家和省鼓勵、支持和引導民營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與法律法規,宣傳民營經濟在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傳發展民營經濟中的先進典型和成功經驗,營造有利于民營經濟發展的良好氛圍。
二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把發展民營經濟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把民營經濟發展列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把為民營經濟服務情況作為行風評價的重要依據。要建立縣(市、區)民營經濟分析考核通報制度,激勵先進,鞭策后進。強化各級民營經濟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綜合協調、督導檢查等方面的職能,加強部門之間配合,定期研究民營經濟工作,及時解決民營經濟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各縣(市、區)要明確民營經濟主管部門,充實人員,保障經費,增強功能,做好民營經濟各項工作。充分發揮各級工商聯在政府管理民營企業方面的助手作用,協助政府搞好監督、協調和服務。
二十六、抓好貫徹落實。各設區市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國發〔2005〕3號文件和本實施意見精神,結合實際情況,抓緊制定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具體措施及配套辦法,推動民營經濟更快更好發展。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