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障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人民群眾幸福安康。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黨代會、省十一屆人大一次會議精神,根據《中共浙江省委關于全面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的決定》,現就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養老保障制度建設的總體要求
(一)養老保障制度建設的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全面建設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會,著眼于率先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按照“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推進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探索城鄉居民養老保障制度,不斷擴大保障覆蓋面,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確保全體人民老有所養,努力促進社會和諧。
(二)養老保障制度建設的基本原則。一是堅持覆蓋城鄉、惠及全民,逐步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養老保障,讓全省人民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二是堅持區別情況、分層推進,針對城鄉發展的現實差距和不同群體的需求差異,分別建立相適宜的職工和居民養老保障制度;三是堅持合理籌資、量力而行,遵循個人、單位繳費與政府投入相結合,使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四是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探索符合省情的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因地制宜創新政策措施,確保制度持續健康運行。
二、加快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三)進一步擴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按照《勞動合同法》、《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等規定,大力推進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擴面工作。全省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未納入編制管理的職工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無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可以自主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當前,要以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參保為重點,努力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通過推行按企業工資總額繳費的社會保險“五費合征”辦法,依法強化擴面征繳力度,確保單位用工與參保繳費相對應。
(四)逐步縮小不同地區繳費比例差距。在夯實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確保制度可持續運行的前提下,經過周密測算和綜合平衡,費率偏高的統籌地區報經省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批準后,可適當降低單位繳費比例。正常費率偏低的統籌地區也可適當提高單位繳費比例。完善“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的養老保險政策,并適時推進與正常制度并軌。
(五)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做實個人賬戶要實行“老”、“中”、“新”分開。以2007年1月1日為基準時間,此前已退休的人員,退休前已有賬戶不做實;已經參保但未退休的人員,此前沒有做實的個人賬戶不再做實,之后繳費逐步做實;此后參保的人員,個人賬戶從參保繳費開始逐步做實。做實個人賬戶的起步比例為3%,今后逐步提高。做實個人賬戶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六)制定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本統籌地區戶籍農民工繼續按現行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勞動關系不夠穩定的非本統籌地區戶籍農民工,要研究制定有利于提高參保積極性和養老保險關系轉續的辦法。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七)解決城鎮集體企業部分未參保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障問題。對破產、關閉的原城鎮集體企業未參保在冊職工,要做好養老保障的政策銜接工作。其中,對大集體企業職工,以當地實行固定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初始年份為基點,此前工作且按國家和省規定可以計算連續工齡的時間,視同繳費年限;基點年份至企業破產、歇業年份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需要補繳,補繳標準和資金來源由各地根據實際確定。對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限的,按現行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對仍處于勞動年齡段的未參保人員,在給予視同繳費、補繳等政策銜接的同時,實行再就業援助,在未就業前鼓勵其以個體勞動者的身份繼續參保,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按制度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對破產、關閉的其他城鎮集體企業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未參保城鎮職工,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八)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同時,除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外,其他事業單位納入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范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九)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以實施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為界,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參加國家和省統一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改革后參加工作的人員,退休后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具備條件時,可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管理使用。
(十)建立職業年金制度。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提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建立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會同省人事廳、省財政廳制定。
四、探索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障制度
(十一)多途徑探索城鄉居民養老保障實現形式。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鎮“三無”和農村“五保”對象集中供養、精減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等是具有養老保障功能的有效制度,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各地也可以對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高齡老年人,按月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
(十二)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推進征地制度改革,在現行區片綜合價的基礎上,應將被征地農民的有關社會保障費用納入征地補償范圍。提高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政府出資比例,對勞動年齡段以上的被征地農民,其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原則上要高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十三)穩步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有條件的地方可開展試點,探索建立以農民繳費為主、政府補貼為輔、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補助,有一定社會統籌性質的養老保險制度。試點工作堅持低水平起步,充分尊重農民群眾意愿,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和保障標準,在不斷積累經驗的基礎上積極穩妥地推行。
(十四)探索解決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問題。各地可從實際出發,建立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凡勞動年齡段以上、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城鎮居民都可自愿參加。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以個人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城鄉一體的居民養老保險制度。
五、加強養老保障制度建設的組織領導
(十五)切實把養老保障制度建設擺在重要位置。各級政府要全面承擔屬地管理職責,把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障制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明確的工作目標、任務和措施。勞動保障、人事、民政、財政、地稅、國土資源等部門要各司其職,注重協調,形成合力。各地應根據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適當充實社會保險機構工作人員和經費,健全以街道(社區)、鄉鎮為主的社會保障工作網絡平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加強能力建設,完善管理制度,規范業務流程,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加強社會保險信息網絡建設,建立統一、高效的社會保險信息管理平臺,實現部門間相關信息互聯互通和信息數據共享,提高養老保障管理服務水平。
(十六)進一步規范養老保障政策。在全省范圍內逐步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和待遇計發標準,繼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調劑機制。在明確省、市、縣各級政府責任的前提下,探索建立省級基金預算制度。加強企業、事業單位等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農村居民養老保障等制度之間的銜接,根據城鄉居民勞動就業和戶籍等關系的變化,及時做好調整參保工作,其調整后繳費年限的計算以及繳費標準和保障待遇的銜接政策,由統籌地區根據實際制定。
(十七)確保養老保險基金安全運行。健全用人單位、個人繳費和政府投入相結合的多元籌資機制,強化各項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積極拓展其他籌資渠道。依法加強養老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建立多層次風險保障體系。養老保障資金都要納入財政專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建立健全行政監督、專門監督、社會監督、內部控制相結合的監督體系,對征繳、發放、管理和運營各環節實行全過程監控,確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健康運行。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