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工信節能發[2010]66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節約能源和推動節能技術進步,培育并發展我省節能產業,加強節能產品市場管理,維護工業節能產品生產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生產的工業節能產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節能產品,是指符合與該種產品有關的質量、安全和環境標準要求,在使用及其自身加工生產過程中,與同類產品相比或與完成相同功能的產品相比,效率或能耗指標達到省級以上先進水平的產品。
包括直接節能產品,如電動機、風機、水泵、工業鍋爐等;間接節能產品,如各種絕熱材料、功能涂料、調壓調速裝置、換熱設備等;輔助節能產品,如各類清潔劑、除垢劑、催化劑等;替代節能產品,如太陽能、風能等元件及其裝置,以及其它有關的節約原材料和資源綜合利用產品。
第四條 工業節能產品評審認定是指依據相關的標準和技術要求,經工業節能產品評審認定機構確認并頒發節能產品證書,證明某一工業產品為節能產品的活動。
第五條 江西省工業節能產品評審認定工作由江西省工業節能產品評審認定委員會負責,該委員會受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江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江西省財政廳領導,接受全社會監督。江西省工業節能產品評審認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由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江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相關人員組成。
第六條 江西省工業節能產品評審認定委員會根據我省節能產業發展狀況,制訂和發布《江西省工業節能產品認定目錄》,對我省工業節能產品評審認定范圍及種類進行明確規定,并根據需要對《江西省工業節能產品認定目錄》不定期進行修訂和增補。
第七條 江西省工業節能產品評審認定采取自愿原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產性企業,均可依據《江西省工業節能產品認定目錄》向江西省工業節能產品評審認定委員會申請節能產品認定。
第二章評審認定條件
第八條 申請評審認定的條件:
1、企業持有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產品應符合質量、安全、環保等有關標準的要求;
2、企業管理行為應當符合相關的管理體系要求,并通過相應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3、產品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并符合國家標準《節能產品評價導則》(GB/T15320)的要求;
4、產品質量穩定可靠,出廠檢測能力符合要求,近兩年省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均合格;
5、產品能耗在同類產品中處于先進水平,節能效果明顯;
6、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列入國家生產許可證實施目錄的產品應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列入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產品應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
7、產品應注冊,生產期限在半年以上且已形成批量生產,具備良好的質量保證體系和售前售后服務體系。
第三章評審認定程序
第九條 申請評審認定的企業向所在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江西省工業節能產品評審認定申報表》(附件1),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產品質量監督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后向江西省工業節能產品評審認定委員會推薦。
第十條 申報企業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產品技術標準和使用說明書;
3、具有相應產品檢測資質的法定檢驗機構提供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和指定技術機構提供的產品節能量或能耗量測試報告;
4、需生產許可證的提供生產許可證證書,需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提供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專利產品提供專利證書;
5、有效的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如GB/T19001、GB/T24001、GB/T28001等);
6、三家以上用戶使用報告。
以上資料一式五份,提交時需核實原件。
第十一條 江西省工業節能產品評審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后,委托技術機構依據相關的技術文件進行技術核查,必要時應對企業進行現場核查(主要核查生產狀況、生產能力、檢測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二條 審查通過的產品由江西省工業節能產品評審認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依據國家標準《節能產品評價導則》(GB/T15320)的規定進行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內容包括:
1、產品質量、節能效果和技術先進性評價;
2、數據的科學性、可靠性和資料的完整性評價;
3、技術指標達標程度;
4、節能效益、性能價格比或投資回收期;
5、產品的實用性和推廣應用前景;
6、產品的生產能力、質量保證體系;
7、專家評審結論。
第十三條 江西省工業節能產品評審認定委員會根據專家評審意見進行審定,審定通過后,統一頒發“江西省節能產品證書”(附件2),并通過媒體公布。對評審不通過的產品,由江西省工業節能產品評審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書面通知申報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企業獲得“江西省節能產品證書”后,允許在相關產品的包裝、說明書、銘牌、合格證及廣告宣傳上使用“江西省節能產品”字樣,產品說明書上應如實注明能效指標。
第十五條 獲得“江西省節能產品證書”的企業可享受有關主管部門優先推介推廣、優先安排扶持資金,優先推薦中國節能產品認證等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江西省節能產品證書”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滿需繼續使用該證的產品,生產企業應在有效期終止前三個月提出復評申請,復評合格可繼續使用“江西省節能產品證書”。逾期不申請復評或復評未通過的企業,其“江西省節能產品證書”自動失效,企業不得繼續使用該證書。江西省工業節能產品評審認定委員會將及時通過媒體公布失效證書情況。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生產獲得“江西省節能產品證書”產品的企業,應定期對獲證產品進行自查,發現質量問題及時改進,保證出廠產品始終不低于獲證水平。
第十八條 取得證書的節能產品,必須每年接受一次省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主管部門組織的監督抽查檢驗,并接受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產品質量監督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九條 取得證書的節能產品,由于改進設計、變更型號規格或商標名稱、產品轉讓其他單位生產,應按規定重新申請評審認定,不得繼續使用原節能產品證書。
第二十條 節能產品證書不得轉讓。如發現轉讓,江西省工業節能產品評審認定委員會有權收回證書。
第二十一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江西省工業節能產品評審認定委員會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使用節能產品證書;限期內仍達不到評審認定標準的,收回證書,并向社會公布:
1、監督檢查時,發現獲證產品及其生產現狀不符合評審認定要求;
2、產品在銷售和使用中達不到評審認定時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3、用戶對產品提出嚴重質量問題,并經查實的;
4、證書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
第二十二條 未獲“江西省節能產品證書”的產品不得在包裝、說明書、銘牌、合格證及廣告宣傳上冠以“江西省節能產品”等類似字樣。
第二十三條 企業在工業節能產品評審認定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其申報資格;已頒發“江西省節能產品證書”的,收回其證書。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江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江西省財政廳聯合發布,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