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工信辦發[2009]4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節約型社會建設,推動全社會合理用能和節約用能,規范節能監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以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節能監察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節能監察,是指各級節能監察機構在本級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下,依照法定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生產、經營和利用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其加強節能管理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依法制止和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條 各級工信委(經貿委)是本級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能監察管理工作。
省、設區市、縣(市、區)節能監察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日常節能監察及相關具體工作。
第四條 各級節能監察機構履行監察職責時,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做到職權法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
第五條 各級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建立節能監察舉報、投訴受理制度,向社會公布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電子郵箱,節能監察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節能監察機構舉報或投訴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標準的行為。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違法違規重點用能案件提供重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節能監察機構應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獎勵。
第二章 節能監察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省、設區市、縣(市、區)應加強節能監察執法能力建設,逐步建立健全全省節能監察體系。
江西省節能監察總隊是省級節能監察機構;各設區市承擔節能監察工作的機構原則上為節能監察支隊;各縣(市、區)承擔節能監察工作的機構原則上為節能監察大隊。
第七條 省節能監察總隊負責受理和查處全省違法違規用能重點案件,指導和協調全省節能監察工作;依法組織對全省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含五千噸)以上的重點用能單位用能狀況實施日常節能監察;
設區市節能監察支隊負責受理和查處本行政區域內違法違規用能案件、指導和協調本市節能監察工作;依法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以下的用能單位用能狀況,實施日常節能監察;
縣(市、區)節能監察大隊負責對所屬設區市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用能單位實施日常節能監察。
第八條 各級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節能監察計劃并組織實施。同時將節能監察計劃和節能監察結果報同級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和上一級節能監察機構備案;
2、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承擔的用能單位實施日常節能監察工作;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能源生產、經營單位和用能單位、設計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依法查處和糾正違法行為;
3、受理本行政區域內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行為的舉報和投訴,接受其他行政執法單位移送或政府部門交辦的查處違法用能案件;
4、負責本行政區域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宣傳與培訓工作;
5、履行法律、法規及規章等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各級節能監察機構應當配備必要的節能監察人員和裝備,保證節能監察工作的正常開展。
節能監察機構實施節能監察時,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費用或將檢查費用轉嫁給被監察單位。
各級節能監察所需經費從本級財政節能專項資金或財政預算資金中列支。
第十條 節能監察人員應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熟悉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具備相應的業務能力。節能監察人員依法履行節能監察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三章 節能監察主要內容
第十一條 對用能單位節能監察包括以下內容:
1、執行落后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淘汰制度的情況;
2、高耗能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的執行情況以及節獎超罰制度落實的情況;
3、制定和落實節能計劃、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技術措施的情況;
4、參加和開展節能教育及能源管理負責人、節能管理崗位人員、重點用能設備操作崗位人員節能培訓的情況;
5、落實能源計量、能源消費統計制度以及能源消費報表定期報送的情況;
6、監察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執行情況;
7、依據節能標準檢測、評價主要用能設備合理用熱用電狀況的情況;
8、公共建筑實行溫度控制制度的情況;
9、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筑物裝飾性景觀照明能耗情況;
10、交通營運車船執行燃料消費限值標準的情況;
11、公共機構優先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情況;
12、重點用能單位執行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制度的情況;
13、重點用能單位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及向同級人民政府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和節能監察機構備案的情況;
14、重點用能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能源審計,編制節能規劃、計劃,完成節能目標和落實節能監察整改措施的情況。
第十二條 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監察包括以下內容
1、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執行情況和在設計、建設過程中落實經審查的節能措施的情況;
2、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設計、建設、施工和監理單位遵守節能標準情況。
第十三條 對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和流通過程中的節能監察包括以下內容:
1、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和轉讓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的規定執行情況;
2、標注能源效率標識的執行情況。
第十四條 對能源生產、經營單位的節能監察包括以下內容:
1、市場銷售能源產品的質量遵守能源標準的情況;
2、禁止能源生產經營單位向本單位職工無償提供能源,或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執行情況;
3、節能發電調度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 對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機構開展監察。
第十六條 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應實施節能監察的事項。
第四章 節能監察實施
第十七條 節能監察分為現場監察和書面監察。
實施現場監察時,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將實施監察的依據、內容、時間和配合要求,以書面形式通知被監察單位,辦理案件、調查舉報投訴和應當以抽查方式實施節能監察的除外。
采用書面監察方式時,被監察單位應該按監察通知的要求如實報交書面和電子文檔。
第十八條 節能監察人員依法實施節能監察時,有權進入被監察單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監察、取證,可采用查閱、復制、拍攝、錄音等手段獲取與監察內容相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要求被監察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就詢問的有關問題如實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九條 現場監察時,應有兩名以上節能監察人員在場,并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告知檢查的依據、內容、要求和方法,制作《節能監察現場筆錄》,并由被監察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簽名。被監察單位拒絕簽名的,應由兩名以上節能監察人員如實注明。
第二十條 被監察單位應當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不得阻礙節能監察,不得隱瞞事實真相,不得偽造、隱匿、銷毀、篡改有關證據。
節能監察人員對被監察單位的合法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第二十一條 節能監察機構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測試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檢測方法和評價指標,對用能產品、設備和工藝的能源消耗指標進行檢測、評價。
被監察單位對檢測、評價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測、評價報告的十五日內向本級或者上級節能監察機構申請要求復檢。節能監察機構應當組織有資質的檢驗測試機構或者專家對被提出異議的檢測結果進行重新鑒定。
省節能監察總隊組織的重新鑒定結論為最終檢測、評價結論。經重新鑒定未改變原檢測、評價結論的,發生的重新鑒定費用由被監察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 現場監察結束后,實施監察的節能監察機構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形成節能監察意見或報告,向被監察單位通報監察意見。
第二十三條 在節能監察過程中發現有違法事實的,節能監察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改正。被監察單位應當按期實施整改,到期后由節能監察機構對整改結果進行確認;逾期不改正的或整改達不到要求,由節能監察機構提出處罰建議,報請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節能監察執法人員進行日常監察時,須按規定做好監察記錄,并立卷存檔,制作格式文本,統一使用節能監察專用章。
節能監察機構對查實的違法事實,需實施行政處罰的,應按照江西省工信系統實施行政處罰程序有關規定執行,相關格式文本由省工信委統一制訂。
第二十五條 節能監察機構在監察過程中,發現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規定應當由其他政府部門處理的違法事實,應當依法移交相關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有關條款的規定予以處罰。相關部門應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至節能監察機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71條的規定,由節能監察機構提出監察意見,報請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由節能監察機構提出處罰建議,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權限責令其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二十七條 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72條的規定,由節能監察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由節能監察機構提出處罰建議,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權限責令其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二十八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82條的規定,由節能監察機構責令其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節能監察機構提出處罰建議,報請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及節能監察機構備案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84條的規定,由節能監察機構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節能監察機構提出處罰建議,報請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54條規定,節能監察機構應當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其實施能源審計,并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83條的規定,由節能監察機構提出處罰建議,報請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定,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由節能監察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77條的規定,由節能監察機構提出處罰建議,報請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76條的規定,由節能監察機構責令其改正,提出處罰建議,報請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上述條款涉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按照《江西省工信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和《江西省工信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被處罰單位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但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節能監察機構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