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工信軟件字[2010]59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省軟件企業認定和軟件產品登記工作的管理,保證國家軟件產業優惠政策的落實,根據《國務院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以下簡稱《產業政策》)、《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信部聯產[2000]968號)、《軟件產品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9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軟件企業認定和軟件產品登記要堅持統一政策、歸口管理、服務企業、促進發展的方針,遵循公開、公正、公平、高效、準確的工作原則。
第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軟件企業認定和軟件產品登記工作,其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軟件企業認定和軟件產品登記工作,推薦本省軟件企業認定機構;
(二)審核批準本行政區域內軟件企業認定機構的認定結果,公布軟件企業認定名單,并頒發軟件企業認定證書;
(三)受理本行政區域內對軟件企業認定和年審結果的復審申請;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軟件產品的管理工作。審核批準本行政區域內國產軟件產品的登記,核發國產軟件產品登記號和軟件產品登記證書。
第四條 本省軟件企業認定機構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查推薦,工業和信息化部授權。軟件企業認定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軟件企業的認定、年審和軟件產品登記的組織工作。其職責是:
(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軟件企業認定和軟件產品登記申請;
(二)組織軟件企業認定的評審與年審,提出軟件企業認定和年審的初選名單,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核批準;
(三)對申請軟件產品登記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核批準。
第五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從事軟件開發、軟件產品生產、系統集成、應用服務及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的企業,均可申請軟件企業認定。獲軟件企業認定證書的企業憑證書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六條 軟件企業認定標準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二)以軟件開發生產、系統集成、應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其經營業務和主要經營收入;
(三)具有一種以上由本企業開發或由本企業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或者提供通過資質等級認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等技術服務;
(四)從事軟件產品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從事軟件開發和相應技術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經營場所;
(六)具有軟件產品質量和技術服務質量保證的手段與能力;
(七)軟件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年軟件收入8%以上;
(八)年軟件銷售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產軟件收入占軟件銷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范,遵紀守法。
第七條申請認定的企業應向軟件企業認定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計算機填寫的《軟件企業認定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上年度企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四)企業人員構成表(包括姓名、學歷、所學專業、現任職務及所在部門);
(五)企業經營場所租用證明;
(六)企業開發、生產、經營的軟件產品列表(本企業開發和代理銷售的軟件產品);
(七)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的證明材料(軟件產品登記證書、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或專利證書等)復印件;
(八)通過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的企業須提交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頒發的《資質等級證書》復印件;
(九)需要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軟件企業認定程序
(一)申報企業登錄中國軟件行業協會網(www.chinasoftware.com.cn )或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網站(www.jxiitc.gov.cn)下載“雙軟認定申報表系統”并填寫;
(二)申報企業持軟件企業認定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到軟件企業認定機構申請認定,企業提供的申請材料應齊全、真實、規范、有效;
(三)軟件企業認定機構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必要時請專家進行現場審查,對審查合格的軟件企業,由認定機構提出初選名單,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批;(四)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對認定機構上報的軟件企業初審結果進行審批,公布軟件企業認定名單,并頒發軟件企業認定證書,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并抄送省稅務部門。
第九條 軟件企業認定工作實行年審制度,年審標準和程序同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和程序。年審時間為每年的第二季度。年審結果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批公布,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并抄送省稅務部門。年審合格的軟件企業,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公告。年審不合格的企業,不再享受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的有關軟件企業的鼓勵政策。
第十條 經認定的軟件企業因調整、分立、合并、重組等原因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事實發生后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辦理變更手續或重新辦理認定申請。
第十一條 企業對軟件企業認定結果或年審結果有異議時,可在公告發布后一個月內,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或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復審申請。提請復審的軟件企業應當提交復審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材料;受理機關應在收到復審申請后15日內答復是否受理該申請。受理機關對復審申請進行認真調查核實,并在受理后三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
第十二條 軟件產品是指向用戶提供的計算機軟件、信息系統或設備中嵌入的軟件或在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應用服務等技術服務時提供的計算機軟件。
經登記和備案的國產軟件產品,可以享受《產業政策》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
第十三條 軟件產品登記的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屆滿前可以申請延續。
第十四條 國產軟件產品應當由該軟件產品的開發、生產單位申請登記和備案,申請軟件產品登記的企業應向軟件企業認定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計算機填寫的《軟件產品登記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在我國境內開發并由申請單位合法擁有知識產權的有效證明(軟件產品登記證書、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或專利證書等)復印件;
(四)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授權的軟件產品檢測機構出具的軟件產品評測報告復印件;
(五)需要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軟件產品登記程序
(一)申請軟件產品登記的企業登錄中國軟件行業協會網站(www.chinasoftware.com.cn )或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網站(www.jxiitc.gov.cn)下載 “雙軟認定申報表系統”并填寫;
(二)企業持軟件產品登記申請表和相關材料到軟件企業認定機構申請登記,企業提供的申請材料應齊全、真實、規范、有效,軟件企業認定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審查合格的軟件產品,由認定機構提出初選名單,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批;
(三)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對認定機構上報的軟件產品初審結果進行審批,核發國產軟件產品登記號和軟件產品登記證書,公布軟件產品登記名單,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并抄送省稅務部門。
第十六條 企業在申請軟件企業認定、年審和軟件產品登記時,如提供虛假材料或虛假內容,一經查實,將撤消該企業享受鼓勵政策的資格,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并抄送省稅務部門。
第十七條 對違反軟件企業認定和軟件產品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認定機構,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撤銷其認定機構的資格。
第十八條 軟件企業認定機構工作人員在認定和登記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江西省軟件企業認定及軟件產品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贛信發[2001]1號)同時廢止。上述未涉及的內容均以《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信部聯產[2000]968號)和《軟件產品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9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