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結合甘肅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放寬市場準入,實行公平待遇
1.放寬投資領域。凡國家法律法規未明確禁入的一切行業和領域,個體私營等非公有資本均可進入。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電力、電信、鐵路、民航、石油等壟斷行業和領域;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區域性股份制銀行和合作性金融機構;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國防科技工業建設領域。鼓勵支持非公有資本參與城鎮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污水垃圾處理等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運營;鼓勵支持非公有資本投資教育、科技、衛生、文化、體育等社會事業領域;鼓勵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參與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
2.放寬準入條件。放寬登記前置審批限制。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前置審批項目外,其他一律不作為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企業設立登記的前置許可條件。對需要審批核準和備案的事項,政府有關部門必須公開相應的制度、條件和程序。放寬投資人和企業名稱限制。除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和限制的人員外,其他人員都可以投資興辦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企業;改制為公司的企業可以使用原名稱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放寬注冊資本最低額限制。凡自然人申請設立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的,一律不受注冊資金數額的限制。放寬企業集團登記條件。凡申請企業集團登記的私營企業母公司注冊資本達到1000萬元以上、擁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可以登記為企業集團。放寬經營范圍核準限制。除法律法規規定需經前置審批的經營項目外,允許投資者自主選擇經營范圍用語。放寬經營場所登記條件。
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產證明文件,并符合消防、安全、衛生、環保和城市規劃要求的房屋,均可作為生產經營場所。
3.實行公平待遇。各級政府對非公有制企業在投資核準、融資服務、土地使用、人才引進、資源分配、上市融資、對外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參與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報政府計劃項目、科技獎勵、取得許可證和資質等級證書以及安排使用的各類財政專項扶持資金,均與其他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實行同等待遇。非公有制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享有與其他企業同等的戶籍管理、檔案管理、職稱評定、住房及子女入學入托等政策。
二、加強財政支持,實行稅收優惠
4.設立非公有制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從2006年起,省級財政每年安排并逐步增加一定數額的專項資金,與原有扶持鄉鎮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整合使用,主要用于非公有制企業的項目建設、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市場開拓、產業集聚區建設、人才培訓等方面的貼息和補助。專項資金的使用,本著“嚴格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則,由省鄉鎮企業局(省中小企業局)會同省財政廳依照有關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各市(州)、縣(市、區),也應在本級財政預算中設立相應的專項資金。
5.對非公有制高新技術企業和技術改造項目實行稅收優惠。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辦的非公有制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期滿后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非公有制企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用以后年度的新增所得稅抵免(最長不得超過5年)。對非公有制企業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非公有制企業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技術咨詢、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免征企業所得稅。
6.對國家鼓勵類產業和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非公有制企業或個人實行稅收優惠。對從事國家鼓勵類產業的非公有制企業在2010年以前,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010年前新辦的非公有制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70%以上的,自生產經營之日起,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對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非公有制企業,可免征所得稅1年;其中利用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為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
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加工的非公有制企業、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及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非公有制企業,3年內免征所得稅。
7.對非公有制單位或個人投資興辦的社會福利事業實行稅收優惠。非公有制單位興辦的醫療機構取得的各項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許可之日起,3年內免征醫療服務收入營業稅;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興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及專業技術培訓等機構的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其房產能夠單獨計價的,免征房產稅。
8.加強財政稅收服務。各級財政要為非公有制企業提供財務培訓、規范財務和納稅制度建設等方面的服務,讓更多的非公有制企業直接享受政府和中介機構提供的政策法規、信息資源利用、貸款擔保、市場運作等方面的服務,實現資源共享。各級稅務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家和省上鼓勵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完善減免稅收、申請審批管理辦法,簡化辦稅環節,提高工作效率,為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企業提供優質服務。
三、開放資本市場,改善金融服務
9.開放金融服務業市場。在規范準入、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的前提下,鼓勵支持非公有資本進入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等區域性股份制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等合作性金融機構;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參與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的改組改制;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設立金融中介服務組織,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金融服務體系。
10.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為非公有制企業發放貸款,提高對非公有制企業的貸款比重。針對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經營特點,不斷改進資信評估和貸款審批辦法。
對信用等級連續3年在2A級以上的非公有制企業,可發放信用貸款。鼓勵金融機構開辦融資租賃、公司理財和賬戶托管等業務,支持非公有制企業依照有關規定改制上市、發行企業債券、吸引國內外金融組織投資,拓寬直接融資渠道。
11.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經濟信用擔保體系。各級政府要積極支持非公有制經濟設立商業性或互助性信用擔保機構,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凡經信用擔保機構擔保的業務,銀行要加快貸款發放進度。適度放大擔保資本金與可擔保貸款的比例。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體系行業準入、風險控制和補償機制,建立健全擔保業自律性組織,加強對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管。
四、提供用地保障,優化資源配置
12.保障非公有制經濟用地需求。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建設項目與國家投資的建設項目在用地審批上享有同等權利。非公有制企業和個人投資的經營性建設項目用地,可依法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等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投資于城市基礎設施、教育及其他公益事業、環保、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按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13.鼓勵非公有制經濟參與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個人開發整理增加的耕地,可由其自主經營,也可進行租賃、承包、抵押和繼承。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個人在維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承包國有荒山、荒坡、荒灘等未利用土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免交土地出讓金,承包期延至50年,期滿后可申請續包。
14.允許非公有制企業依法取得礦產資源探礦權和采礦權。凡符合《甘肅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中鼓勵勘查、開采的區域和礦種,均允許有資質的非公有制企業依法取得探礦權,其投資勘查獲得具有開采價值的礦產地后,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獲得采礦權。非公有制企業依法取得的探礦權和采礦權,可以依法轉讓。
五、發揮政策導向,優化產業結構
15.鼓勵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參與國企改革。大力發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資本參股的混合所有制經濟。鼓勵非公有制企業通過并購、控股、參股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改組改制改造。支持一批實力強、信譽好、效益高的非公有制企業,整體并購國有企業。非公有制企業并購國有企業,參與其分離辦社會職能和輔業改制的,各級政府要參照執行國有企業改革的相應政策,幫助企業妥善解決好資產處置、債務處理、職工安置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問題。
16.鼓勵支持非公有制企業科技創新。鼓勵非公有制科技型企業、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加大科技創新和新產品開發力度,努力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積極引導和大力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與非公有制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聯合,建立協作關系,實現優勢互補。支持非公有制企業組建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技創新機構。非公有制企業組織的科技攻關、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納入政府科技計劃資金、技術改造貸款貼息資金等專項資金支持的范圍。鼓勵非公有制企業開展自主科技創新,扶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轉化。
17.鼓勵支持非公有資本投資現代服務業和社會事業。鼓勵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資本投資商貿、交通、旅游、租賃、房地產、信息咨詢以及各類中介機構等現代服務業。鼓勵個體、私營等非公有資本投資興辦除法律法規限制以外的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各類社會事業。個體、私營等非公有資本投資興辦的現代服務業和各類社會事業,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同等對待,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18.鼓勵支持非公有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事業領域。完善政府特許經營制度,規范招投標行為,鼓勵非公有資本通過獨資、合資、合作、聯營、項目融資等多種方式,參與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事業的投資、建設與運營。對具備條件的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項目可向非公有制企業轉讓產權和經營權;對具有自然壟斷特性的給排水網、電網、燃氣管網等基礎設施,積極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吸收非公有資本參股。
19.鼓勵支持非公有制企業發展外向型經濟。鼓勵和扶持非公有制企業拓展國際市場,實施“走出去”戰略,擴大出口規模。積極引導非公有制企業通過合資、合作等方式,拓寬招商引資渠道,引進國外及境外的資金、技術、設備、管理和品牌。非公有制企業在申報自營進出口經營資格、進出口商品配額、國際市場開拓資金、出口退稅、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資金等方面,與國有企業一視同仁。
六、鼓勵公眾創業,完善社會服務
20.積極倡導公眾創業。認真落實國家就業和再就業政策,鼓勵下崗失業人員、退役官兵、大中專畢業生和歸國留學生等各類人員創辦非公有制企業,開發新崗位,以創業促就業。各級政府要支持建立創業服務機構,鼓勵為自主創業提供服務和政策支持。對國有和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低保人員自主創業的,要加大扶持力度,有條件的應提供開業貸款擔保。除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另有規定的外,允許本省在職人員向非公有制企業出資入股。
21.鼓勵創辦民辦非企業單位和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土地使用、辦公用房、公用事業收費、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享受與公辦機構同等待遇。從機關、國有事業單位轉到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結合事業單位改革,實行統一政策。鼓勵和引導下崗失業、低保人員和農村富余勞動力開辦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開發社區服務業、興辦家庭工業和工藝作坊等小型制作業。經認定的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可享受有關稅費減免、社會補貼等優惠扶持政策。
22.加強非公有制企業經營者和員工培訓。各級政府要把非公有制企業的職工培訓納入總體規劃,根據非公有制經濟的不同需求,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要整合社會資源,創新培訓方式,形成政府引導、社會支持和企業自主相結合的培訓機制。非公有制企業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建立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培訓經費,依托大專院校、各類培訓機構和企業,定期對企業員工進行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經營管理、專業技能和安全知識等方面的培訓,不斷提高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的素質。
七、引導規范經營,提高發展水平
23.引導非公有制企業守法經營和規范管理。非公有制企業要自覺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強化信用意識,建立自律機制,誠實守信,依法經營,照章納稅,公平競爭。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主動調整和優化產業、產品結構,加快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降低資源消耗,減少環境污染,確保安全生產。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如實編制財務報表,依法報送統計信息。
24.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做大做強。
按照統籌規劃、科學布局、發揮優勢、突出特色、注重規模、提高效益的原則,支持非公有制企業通過兼并、收購、聯合等方式,組建大公司、大集團,向集約化、規模化和集群化方向發展。支持非公有制企業大力發展專業化生產和特色化經營,積極開發“專、精、特、新”產品;支持非公有制企業向重點產業領域、重大產業基地和小城鎮集聚;支持非公有制企業不斷進行技術改造和科技創新,實施品牌戰略,爭創名優品牌,提高發展水平,增強市場競爭能力。
八、改進政府監管,維護合法權益
25.改進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監管方式。各級政府要切實轉變職能,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繼續改革審批制度,完善監管辦法,規范監管行為,根據非公有制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加強宏觀調控,依法履行好監督和管理職能,努力提高監管水平。
26.規范對非公有制經濟的收費行為。各級行政部門和行政授權事業單位以及行政部門下屬的各類協會,都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進一步清理各類收費項目,明確收費標準,堅決杜絕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的行為,不準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強行要求非公有制企業提供各種贊助或接受有償服務。
27.依法保護私有財產。要嚴格執行保護合法私有財產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企業對其合法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其合法財產,不得非法改變其財產的權屬關系。
28.切實維護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權益。嚴格禁止一切非法干預非公有制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依法保護企業主的名譽、人身、知識產權、商業秘密、自主經營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業投訴機構,完善相關工作制度,向社會公布投訴電話,企業對政府職能部門在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方面的投訴,要及時受理,公平對待,限時答復。
29.保障職工合法權益。非公有制企業要認真執行勞動保障的法律法規,依法與職工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逐步建立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確保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保障職工法定的休息、休假權利和女工、未成年工受特殊保護的法定權利,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職工超時工作,凡因特殊情況造成職工加班或延長工時的,必須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或給予補休。
禁止使用童工。對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必須先培訓、后上崗。非公有制企業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業勞動關系協調機制,依法處理勞動爭議,化解勞動糾紛,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非公有制企業要保障職工依法參加和組建工會的權利,并為工會正常開展工作創造必要條件。
九、優化發展環境,提高服務水平
30.優化政務環境。各級政府和職能部門、行政授權事業單位,都要簡化辦事程序和辦事環節,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凡符合企業設立條件的,盡快完成登記注冊;凡需前置性行政許可的,按部門承諾期限即時辦結。一切年檢、檢驗、鑒定、認證、資質審查及其他行業規范,都要本著從簡從快的原則,限時辦結。非公有制企業參與社會贊助和捐款、加入有關協會和團體、接受行業評比和排序,均由企業自主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
31.優化法制環境。堅持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實現公平競爭。普及法律常識,加強法制教育,健全法律援助體系,完善法律咨詢服務。一切從有利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出發,強化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的大局意識,增強服務能力。公安部門要改進和優化治安管理,對從事特種行業和公共娛樂服務的非公有制企業,要盡量減少檢查;違規經營的,要限期整頓,一般不應采取其他強制措施。檢察、審判機關要認真履行職能,大膽探索符合法律規定和檢察、審判工作規律的有效服務途徑和服務措施,建立健全為非公有制經濟服務的工作機制和制度,保護合法經營,依法嚴懲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破壞企業生產經營、侵犯業主和非公有制企業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32.優化人才環境。把非公有制經濟對人才的需求納入全省人才總體規劃,不斷加大非公有制經濟人才隊伍建設的力度。采取政策引導、物質獎勵等綜合措施,鼓勵和支持大中專畢業生進入非公有制企業工作。清除體制性障礙,將非公有制企業高層人才納入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甘肅省優秀專家、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甘肅省“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和管理范圍,享受相應獎勵、補貼和資助。改進和加強非公有制經濟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定和職工技能鑒定工作,搞好人才招聘、引進和調節服務,完善非公有制企業職業經理人測評、推薦制度,造就一支高素質的非公有制企業人才隊伍。
33.優化輿論環境。各級宣傳部門和新聞單位都要牢牢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采取多樣形式,深入宣傳國家和省上關于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方針政策與法律法規,深入宣傳非公有制經濟在促進現代化建設、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步伐中的重要意義和積極作用,深入宣傳各地各部門及非公有制企業和個人在發展非公有制經濟方面的成功經驗和典型事例,為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提供有力的輿論支持。
十、加強指導協調,促進健康發展
34.進一步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指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產業政策、發展規劃、投資重點和市場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建立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工作協調機制。統計部門要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經濟統計制度,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監測與分析,及時、準確反映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狀況,為黨委和政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充分發揮各級工商聯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業方面的助手、特別是商會作用,加強與各部門的聯系,搭橋牽線,參政議政,形成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合力。
35.建立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協調聯席會議制度。為切實促進我省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加強協調服務,省上建立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協調聯席會議制度,主要任務是研究制定我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措施,協調解決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過程中的有關重大問題。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鄉鎮企業局(省中小企業局),具體負責承辦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中的日常事務。
36.改進和加強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非公有制經濟中的黨組織要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積極探索適應非公有制經濟特點的工作方式,不斷改進和完善工作方法,創新工作機制,在非公有制企業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團結凝聚職工群眾,支持企業依法生產經營,促進健康發展。
37.實行表彰先進制度。為了激勵先進、鞭策后進,促進我省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省上將根據企業上繳稅金、安置就業、職工收入、自主知識產權擁有量和爭創馳名商標、名牌產品以及參與、興辦社會公益事業等指標,適時考核評定一批先進企業、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進行表彰。
38.認真抓好貫徹落實。要建立健全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工作責任制。各級黨委和政府都要把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擺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通力合作,認真組織實施,切實抓好落實,確保國家和省上有關方針政策落到實處,促進全省非公有制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有關文件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