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海南經濟特區促進私營個體經濟發展條例》和《中共海南省委關于加強投資環境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本著更加務實、更加細化的原則,現就加快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作出如下規定:
1、最大限度地放寬市場準入。堅持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進一步打破行業壟斷、部門壟斷和地域限制,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一切行業和領域。
2、國內非公有制企業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核準登記或者委托轄區工商所核準登記。個體工商戶由轄區工商所直接核準登記。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發給營業執照。
3、國內非公有制企業一次性注冊資金有困難,經批準可以分期注入。登記后1個月內注入的首期出資額應不少于注冊資本總額的10%,1年內注入的出資額不少于注冊資本總額的50%,最后一期出資額應當在登記后3年內注入。農村流動的小商小販,免于工商登記和收取有關稅費。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在各縣(市)注冊的企業,名稱中可以冠以“海南”字樣。
4、科技人員、歸國留學人員、大學畢業生、下崗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員等創辦的非公有制企業,如其開業的非關鍵條件尚有欠缺,可由工商部門核發臨時營業執照,按正規企業預備期管理,符合條件后再補發正式營業執照。
5、鼓勵非公有制企業通過并購和控股、參股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改組改制改造。對參與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改組改制改造的非公有制企業,經政府核準,可以采取不同方式給予適當補貼。出資者購買國有企業產權時,若收購資金支付暫有困難,經國資授權經營公司同意,簽訂合同可分期支付,但首期支付金額不得低于收購總價的30%,分期支付的總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并按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在稅后支付利息。
6、從省工業發展資金中拿出部分資金設立省扶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非公有制企業的創業輔導、技術創新、人員培訓、信息咨詢、市場開拓等方面。從省工業發展資金中拔出5000萬元專項資金作為部分資本金,支持市縣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為非公有制企業取得貸款創造條件。鼓勵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性融資擔保。
7、從2006年開始,省財政連續3年每年增加科技三項經費100萬元以上用于扶持非公有制科技企業(由省科學技術廳制訂具體使用辦法),每年增加安排再就業資金100萬元專項用于補助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招用下崗失業人員的各項補貼(由省人事勞動保障廳制訂具體使用辦法)。
8、加大財政對非公有制企業開發、培育名牌產品的扶持力度,非公有制企業生產的產品被認定馳名商標或者中國名牌產品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給予10萬元人民幣的獎勵,對被認定為省著名商標或者省名牌產品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給予3萬元人民幣的獎勵。鼓勵省內非公有制企業在中央電視臺做品牌推廣廣告,連續播出10次以上的,每年由省人民政府給予1萬元人民幣的獎勵。
9、支持非公有資本積極參與城鎮供水、供氣、公共交通、污水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采取幫助爭取國債、延長特許經營年限、充分利用價格杠桿等手段加以扶持,以保證投資者獲得合理的投資收益。扶持和獎勵參與農產品運銷、促進城鄉貿易、搞活商品流通有貢獻的骨干龍頭企業。
10、鼓勵市縣積極推廣三亞市與開發銀行合作支持漁業外海捕撈融資發展的經驗,積極推廣澄邁縣與開發銀行合作建立信用協會支持中小企業和“三農”融資發展的經驗,密切與國家開發銀行的開發性金融合作關系,構筑信用融資平臺,擴大會員數量和貸款規模。
11、在發揮政府資金導向性作用的基礎上,鼓勵社會資金尤其是民間資金進入擔保領域,壯大信用擔保機構的實力。注冊資本達到500萬元以上的,可設立擔保公司。
12、加快推進海南農村信用社改革,完善農村信用社產權結構,鼓勵非公有制經濟參股海南農村信用社,充分發揮農村信用社在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中的融資平臺作用。
13、按照有利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原則,不折不扣地執行已有的、與現行政策不相違背的稅收優惠政策,非公有企業涉及的稅費征收標準設有幅度的,一般取下限,可收可不收的一律不收,規定分多次收取的費用不得一次性全部征收。
14、下崗失業職工個人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取得的營業收入,自其持再就業優惠證和失業證明在區、縣?穴市?雪地稅局備案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個體工商戶?穴業主為下崗失業人員?雪或者下崗失業人員人數占企業總人數60%以上的企業,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取得的營業收入,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15、在五指山市及民族自治縣從事基礎設施建設和生產性企業,從獲利年度起,所得稅10年免征、10年減半征收(在省內遷移的企業不得享受)。非公有制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技術開發費、技術轉讓費,以及用于扶持、救濟、“希望工程”、“光彩事業”等社會公益事業捐款,按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在稅前列支。
16、鼓勵納稅人在海南置業消費。對于在本省工商注冊且稅務登記的非公有制企業業主和在海南從業、就業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人員,其在本省購買商品房、汽車等大額耐用消費品,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繳納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80%的標準予以獎勵,每年限申報一次,獎勵總額累計原則上每人不超過30萬元。
17、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財產安全的事項可以進行隨機檢查和采取必要措施外,其他檢查都應納入計劃,并且不得隨意向非公有制企業下達停產、停業、停電、停水以及封查企業生產經營賬戶等決定。執法人員進行隨機檢查,應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兩個以上部門對同一事項進行檢查的,實行聯合檢查制度。企業就同一事項在三個月內已接受執法部門檢查的,其他部門不得重復檢查。對企業的各類檢查必須在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前提下進行。
18、對全省涉及非公有制企業的收費項目進行全面清理,凡市縣以下政府以及省政府各部門制定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國家和省政府依法設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實行目錄管理,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19、建立非公有制企業“收費檢查卡”登記制度。非公有制企業辦理工商登記時同時免費領取由省物價部門統一制作的“非公有制企業收費檢查卡”,任何單位或部門進入企業進行檢查,都要將進入時間、檢查內容、收費標準等如實登記,年終時由各市縣政府將轄區內企業的檢查卡統一回收,作為社會評議政府的重要依據,對于反映問題突出的部門領導進行問責。
20、嚴厲打擊擾亂企業生產經營秩序、侵犯投資者、企業生產經營者財產和人身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加強對非公有制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場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業治安聯防體系,凡因社會治安問題造成企業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對企業保護不力的責任。
21、建立政府賠償、補償制度。各級政府對非公有制企業作出的承諾、行政許可決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除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調整外,不得隨意改變。從現在起,由于地方政府自身的原因給非公有制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由當地政府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補償責任。
22、建立非公有制企業家代表列席各級政府的重要經濟工作會議的制度,在制定戰略發展規劃、重大經濟政策和部署重大經濟工作時,認真聽取、積極采納非公有制企業家的意見和建議。省政府定期舉行表彰大會,表彰獎勵納稅大戶和信用好、為社會做出重大貢獻的非公有制企業經營管理者。
23、加強非公有制企業行業自律,支持非公有制企業自主參與行業協會,加快建立適合非公有制中小企業特點的信用征集體系、評級發布制度以及失信懲戒機制。大力宣傳和表彰非公有制經濟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同時對不守法、不誠信的非公有制企業依法懲治,營造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誠信環境。
24、充分發揮總商會(工商聯)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業方面的助手作用。支持總商會(工商聯)在引導非公有制企業提高自身素質、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等方面發揮作用。
25、進一步強化非公有制經濟管理機構服務職能,認真研究全省非公有制企業發展的長遠規劃,督促落實促進非公有制企業發展的政策、扶持措施及各項資金,加強對本省非公有制企業的各項改革試點的指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