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政發〔2006〕13號
——貫徹落實《若干意見》系列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促進全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充分發揮其在振興遼寧老工業基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放寬市場準入限制,實行平等待遇
(一)貫徹“平等準入、公平待遇”原則,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國家允許外資進入的所有行業和領域。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非公有制企業在企業登記、申請立項、投融資、稅收信貸、土地使用、財政貼息、政府采購、資格認定、人才引進、職稱評定、證照辦理、收費標準等方面,與其他所有制企業同等待遇。
(二)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壟斷行業和領域。對自然壟斷業務,積極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非公有資本可以參股等方式進入;對其他業務,非公有資本可以獨資、合資、合作、項目融資等方式進入。允許具備資質的非公有制企業依法平等取得礦產資源的探礦權、采礦權,進行商業性礦產資源的勘查和開發。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參與市政公用和基礎設施建設企業、事業單位的產權制度和經營方式改革。積極推行“建設--經營--轉讓”(BOT)、“轉讓--經營--轉讓”(TOT)等方式,推動民間資本進入道路、橋梁、供氣、供水、電站、污水與垃圾處理等產業。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鐵路建設、運輸、裝備制造、多元化經營領域,通過并購、控股或獨資的方式,積極參與國有鐵路企業及其輔業的重組改制。
(三)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金融服務業。在加強立法、規范準入、嚴格監管、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的前提下,鼓勵非公有資本進入區域性股份制銀行和合作性金融機構。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可以發起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鼓勵經濟實力較強、誠實守信的非公有制企業參與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證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改組改制。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企業參與流通現代化建設,發展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
(四)鼓勵非公有資本參與國有企業重組。以投資控股方式參與轉制的,按照《公司法》規范組建新公司并依法運作。國有、集體企業改制為非公有制企業的,可使用原企業名稱。集體企業改制的,量化給職工個人的股份和內部職工出資多購買的股份可不經過產權交易市場。企業辦理改制登記手續時,工商部門只收取變更登記費。
(五)放寬出資方式限制。公司注冊資本可分期繳付,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應達到注冊資本的20%,且不低于最低注冊資本額,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以股權、可轉換優先股、可轉換債券以及人力資本、智力成果等作為股東出資組建公司,所占公司注冊資本比例可放寬至70%
(六)放寬企業集團登記限制。企業集團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度放寬為1000萬元。對集團母公司和母公司的參股、控股子公司合并注冊資本的限度放寬為2000萬元。設立企業集團,其母公司最低可擁有3家控股子公司。
(七)推行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登記管理改革。建立對個體工商戶的委托登記、委托備案和委托驗照制度,由縣級工商局委托工商所實施登記、備案和年度驗照工作。對農村流動商販實行備案制,免于工商登記;對農民進入集貿市場銷售自產農副產品的,可不予登記。要結合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信用分類管理和經濟戶口管理,盡快建立適合個體私營經濟發展需要的登記監管機制。
二、加大財稅支持力度,鼓勵全民創業
(八)建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省建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并視財政增長逐年增加。各市、縣政府也要根據本級財力狀況,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可采取補助和貼息方式,用于支持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提高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服務水平;鼓勵中小企業專業化發展及與大企業協作配套,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專、精、特、新項目和與大企業協作配套項目。
(九)支持非公有制企業技術改造。省企業技術改造貸款財政貼息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全省地方企業技術改造,非公有制企業同等享受。對于國債項目立項、出口技改貼息、出口研發補助、科技三項費用、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貼息等項支持發展資金,將非公有制企業納入范圍,平等予以支持。
(十)建立中小企業擔保機構風險補償資金。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當年財政預算平衡要求和擔保業務開展情況,通過財政預算安排一定的風險補償資金,對貸款擔保機構進行補償。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中小企業廳制定。
(十一)降低貸款擔保融資成本。打破各類動產和不動產評估壟斷,對價值變動較小的動產和不動產取消逐年重復評估的規定。各類評估企業收費要認真執行物價、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不得重復收費和亂收費。允許貸款企業向擔保機構提供土地、房屋有效證明辦理抵押手續。房產、車輛等交易部門要公示房產交易和評估收費標準、辦事程序和辦事時限,提供快捷服務。
(十二)鼓勵非公有制企業積極開拓國際市場,支持高附加值、高技術含量、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的產品出口。控制高耗能、高資源消耗產品的加工和出口。支持在境內外設立產品展銷中心和展示平臺,開展產品推薦及交易活動,擴大中小企業與境外廠商的直接接觸。鼓勵以委托咨詢等方式幫助中小企業進行國內外市場調查,確保市場安全和產品的順暢輸出。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到境外投資辦企業,從事資源開發、能源開發、加工貿易和服務貿易,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和對外勞務合作,帶動產品及技術出口,并在財政資金、銀行貸款、風險保函、企業用匯、出口退稅等方面給予扶持。對由境外投資及跨國經營而帶動出口達到一定額度的企業予以獎勵。鼓勵引進境外資本,建立招商引資項目庫,吸引外商直接投資。加大技術和人才引進力度,簡化技術和人才引進程序。
(十三)大企業有義務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支持產業鏈做長做深,優先向中小企業提供原料和產成品,提高中小企業與大企業的協作配套能力。
(十四)政府有關部門要定期向社會發布有關產業政策、發展規劃、國企改革、投資重點、市場需求和經濟運行等方面的信息。對經第三方信用機構評估、資信等級較高的非公有制企業,在政府采購、納稅繳費等方面給予便利。
(十五)支持企業實施品牌發展戰略。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對已獲國家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和國家、省名牌產品稱號的非公有制企業產品,優先列入技術改造、技術創新和新產品開發計劃。對新創國家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和國家、省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對使用境外注冊自有商標,或列入商務部重點培育和發展的名牌出口商品以及省級以上名牌、著名商標、馳名商標出口商品予以獎勵。企業可按規定獎勵有功人員。
(十六)鼓勵非公有制企業接納離崗失業職工。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其吸納的人員數量,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兩年,并按有關規定執行財政貼息等政策。
三、完善金融服務體系,拓寬融資渠道
(十七)鼓勵銀行與政府和社會貸款擔保機構合作,建立融資和擔保平臺,促進針對非公有制企業貸款的信用擔保業務發展。鼓勵金融機構積極主動為非公有制企業提供融資租賃、公司理財、賬戶托管等服務。拓展非公有制企業實物資產抵押貸款,推行專利權、工業產權、可變現庫存、股權、應收賬款、出口退稅單、在建工程、土地發包權等非實物資產抵押或質押貸款。
(十八)積極引進國際國內征信中介機構,實施“征信+信貸”的模式和機制。在中小企業貸款的申請、審查、發放和貸后管理等過程中,引進專業征信機構,通過利用征信機構的征信調查、資信評級、催收欠款、咨詢培訓和研究報告等服務,豐富非公有制企業滿足銀行貸款條件、獲得銀行貸款的途徑和手段,為金融機構提供信用管理服務和決策支持。利用征信機構的專業服務,進一步強化和擴展現有信用擔保體系的職能,提高信用擔保機構的服務效率,改進擔保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互信合作關系。
(十九)銀行內部應設立中小企業信貸部門,制定專門針對非公有制企業的信貸政策及年度信貸計劃,并逐年增加信貸總量。對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還款有保證、信用好的非公有制企業,給予貸款利率優惠。銀行應制定專門的信貸業績考核和獎懲機制,合理下放對中小企業貸款的審批權限,優化簡化審批流程,提高貸款審批效率。
(二十)鼓勵、支持、引導和監督民間資本依法成立規范化、正規化的中小金融機構,鼓勵非公有資本組建中小企業風險投資公司,允許民間資本成立金融租賃公司。支持骨干企業依法聯合成立行業資產管理公司,與信托公司合作通過信托投資方式,吸納民間閑置資金,使其轉化為投資資本。
(二十一)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各級財政部門要增加擔保資金投入,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要通過委托運作、聯合擔保和再擔保等業務形式,與各市擔保機構建立業務關系,形成輻射全省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服務體系。要充分發揮遼寧省信用擔保協會的作用,進一步整合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資源,推進擔保行業規范、健康發展。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的行業準入、風險控制、損失補償機制和再擔保機制。鼓勵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成立商業擔保和互助性信用擔保機構,依法開展各類互助性融資擔保。引導外資以中外合資方式設立擔保機構,有針對性地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積極推進保險公司開發適合非公有制企業特點的財產、責任、人身意外及保證保險等各類保險產品,為非公有制企業提供全方位保險服務。
(二十二)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按市場化原則,通過資產置換、剝離不良資產、增資擴股等方式加快城市商業銀行改革、改組和改造步伐,明確市場定位,為全省中小企業提供全面、便捷、有力的資金支持和金融服務。加快中小企業銀行組建工作,各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城市商業銀行的改革改組改造要給予大力支持。
(二十三)支持實力較強的非公有制企業通過海外上市、外資入股等方式從國際資本市場融資。鼓勵非公有制企業依法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新興融資方式籌集資金。積極引進境內外風險投資機構,允許投資公司依法進行股權投資、證券投資。允許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信譽良好、實力較強的非公有制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企業債券。
(二十四)積極促進信用社區建設工作,改善區域金融生態環境。對于1A級以上信用社區內的非公有制企業,實行信貸優惠政策。
四、加快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提高服務水平
(二十五)構建非公有制企業服務體系。支持建立各類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管理咨詢、評估認證、人員培訓、創業輔導、開拓市場、信用評價、維護合法權益等服務;支持中小企業創業示范基地建設;支持中小企業采用自有技術或引進專利技術,開發和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知名品牌的新技術、新產品,開展技術創新,突出對成長型中小企業的培育和扶持。積極吸引和鼓勵外國投資者以獨資、合資和參資入股等方式參與信息咨詢、技術服務、人才培訓、法律服務等各類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的建設。各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要按市場化原則對部分服務體系建設及其有成效的工作給予扶持。加快咨詢、評估、會計、律師、招投標代理等中介執業標準和服務標準制訂,推進管理監督機制建設。
(二十六)推進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檔案數據庫,推動政府、銀行、企業、擔保機構等相關部門共同建立失信懲戒機制和擔保機構信用評級機制。具體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中小企業廳、省政府金融辦、省工商局、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質監局、人民銀行沈陽分行共同制定。
(二十七)大力發展創業輔導(孵化)基地,對留學歸國人員和高校畢業生以技術入股或投資形式創辦的非公有制企業提供有關創辦企業、信息咨詢、市場開拓、技術支持、進出口代理、商務、公用事業、勞動人事和融資擔保等方面的專門服務。對自主創業做出重大貢獻的海外歸來人員和大中專畢業生實行獎勵。
(二十八)引導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增強市場競爭能力。引導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與中小企業開展產學研聯合,為中小企業新產品研發、試制、設備檢驗以及生產工藝改造提供技術支持。鼓勵科研機構向中小企業開放各類實驗室。要在重點產業集群和產業園區,資助建立研發中心、檢測中心、模具中心和信息中心等共性技術和公共服務平臺。
(二十九)將非公有制企業經營者和員工培訓納入人才培訓總體規劃,建立健全人才培訓網絡,充分發揮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的作用,積極利用網絡、電教等培訓方式,大力實施國家“銀河培訓工程”。
(三十)為非公有制企業發展提供用地保障,保護其合法土地權益。非公有制企業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的,應與國有企業同等對待;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向省級以上開發區或當地工業區集中;在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的前提下,允許非公有制企業以轉讓、出租、入股、聯營等方式,使用鄉鎮企業存量建設用地。非公有制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除閑置滿兩年以上外,在土地出讓合同期內不得隨意提前收回;因舊城區改造確需提前收回的,應依法給予補償。
(三十一)進一步落實中小企業政府采購任務。定期在政府公共信息平臺和新聞媒體公布《政府采購目錄》。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在產品質量、價格和功能等大體等同的情況下,優先選購中小企業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逐步擴大中小企業產品(服務)在政府采購中的比重。
(三十二)創造條件培養和引進人才。發揮遼寧省高級經營管理人才評價推薦中心的作用,完善職業經理人測評與推薦制度,加快非公有制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職業化、市場化進程。對非公有制企業引進人才在戶籍管理、檔案管理、住房和子女入學入托方面與其他所有制單位一視同仁。在“百千萬人才工程”選拔及推薦“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公費出國留學等方面,與其他所有制單位同等對待,積極幫助企業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博士后科研基地等引進和用好人才的載體。鼓勵非公有制企業開發和申請原創性技術專利,或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
五、加強行政執法,依法維護非公有制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
(三十三)推動建立和完善保護非公有資本投資和非公有制企業合法權益的法制體系,依法保護非公有資本投資項目和投資者的財產權、知識產權、自主經營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三十四)省、市、縣要建立維護非公有制經濟合法權益投訴中心,認真受理投訴案件,糾正和處理違法違紀行為,對企業投訴中涉及的政策性和普遍性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改進的意見建議,切實保障非公有制企業合法權益。要建立和完善維護非公有制企業合法權益的法律咨詢、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救濟體系,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
(三十五)各級政府及非公有制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業負擔監督制度,切實減輕非公有制企業負擔。要清理和規范各種對非公有制企業的收費。各級財政、物價部門要對涉及私營、個體企業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進行一次全面清理。省政府及省財政、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外,任何部門和單位無權向非公有制企業收取任何費用。凡在國家規定之外,屬于省及省以下政府自行規定的專門針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等非公有制企業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政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資以及設定的罰款項目和各種攤派等歧視性規定,要予以清理和取消。
(三十六)開展世貿知識與國際通行規則培訓,支持企業利用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國際通行規則維護產業安全;通過建立產業損害預警機制,幫助企業規避國際貿易摩擦;引導涉案企業積極參與應訴工作。
(三十七)加快非公有制企業工會組建工作,充分發揮工會組織作用。非公有制企業通過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依法行使知情、參與、監督等民主管理的權利,依法保護企業職工在休息、休假、勞動保護、參加工會活動等方面的合法權益。有關部門及各級工會組織要監督企業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或變相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要加強研究,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業職工流動的社會保險轉接制度。
(三十八)建立監督制約機制,省政府糾風辦要每年組織企業對政府職能部門進行民主評議,并向社會公布評議結果。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將民主評議考核結果納入地區、部門政績考核指標,作為考核評比的主要依據。
六、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的領導和監管
(三十九)各級政府要把推動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擺在重要位置,切實加強領導,進一步理順非公有制經濟管理體制,建立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工作協調機制和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加強部門之間的溝通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四十)規范政府對非公有制企業的監督管理。各級政府監管部門要改進監管辦法,公開監管制度,規范監管行為,提高監管水平。要加強對各類收費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行為。要推行行政告誡制度,對企業領導人的輕微違規違紀行為,可采取先教育規范,再限期整改的辦法。具體辦法由省監察廳、省中小企業廳、省工商局、省地稅局、省質監局等部門制定。
(四十一)加強非公有制經濟統計工作。省、市、縣都要明確負責非公有制經濟統計工作的部門,配備非公有制經濟統計專職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和條件,進一步完善非公有制經濟統計制度。計劃、統計、工商、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個體私營經濟統計工作,規范統計口徑,全面、真實地反映發展情況和運行效果。
(四十二)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意見》精神,并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抓緊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解決好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中遇到的新問題,把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的各項政策落到實處,積極促進非公有制經濟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