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我省中小企業發展,規范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財政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由省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主要用于鼓勵我省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機構開展服務業務,支持中小企業快速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專門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提供公益性服務的政府辦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或社會中介服務組織。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創業示范基地是指,以培育處于初創階段的中小企業或創業項目為宗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營性實體。
第五條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下發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執行。
第六條省中小企業廳負責確定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點以及項目的組織申報工作,會同省財政廳對項目進行審定,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項目資金分配和資金撥付工作,并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和方式
第七條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
1.支持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人員培訓、創業輔導、開拓市場、管理咨詢、信息咨詢、信用評價、維護合法權益等服務;
2.支持中小企業創業示范基地建設;
3.支持中小企業采用自有技術或引進專利技術,開發新產品,開展技術創新,發展專、精、特、新產品,為大企業配套,突出對成長型中小企業的培育和扶持。
4.支持建立信用擔保補償機制(使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5.經省政府批準的其他專項支出。
第八條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式:
1.無償補助。對符合專項資金使用范圍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一般采取無償補助的方式。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省財政核定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年業務支出總額的50%。
2貸款貼息。對符合專項資金使用范圍的中小企業建設項目,一般采取貸款貼息的方式。貸款貼息的額度根據項目貸款數額和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以及項目建設周期確定貼息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兩年。
第九條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不再給予支持。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使用條件
第十條申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法人治理結構規范,已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
2.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經濟效益良好;
3.不拖欠各項應繳稅金和社會保險費;
4.項目建設自有資金巳落實到位;
5.企業項目建設所需銀行貸款巳落實到位;
6.其他應符合的條件。
第十一條申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為中小企業提供相應服務的資格條件;
2.具有從事中小企業服務業務的人員,具備為中小企業提供社會服務的業務能力和必要的服務設施;
3.具有為中小企業提供社會服務的工作場所;
4.在申請資助的業務領域有豐富的工作經驗,并有與之相關的工作業績;
5.其他應符合的條件。
第五章 專項資金的申報及撥付程序
第十二條每年年初省中小企業廳會同省財政廳確定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聯合下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申報通知。各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通知精神在地區范圍內公開組織項目資金的申請工作。
第十三條符合資金申請條件的中小企業和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根據通知精神分別將下列資料報送各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省本級中小企業和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的申報材料直接報送省中小企業廳和省財政廳:
中小企業申報材料:
1.資金申請報告;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3.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查的上一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4.項目建設自有資金落實到位證明材料;
5.項目貸款合同和貸款進賬憑證;
6.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申報材料:
1.資金申請報告;
2.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
3.專業人員聘任合同和專業人員執業資格證書;
4.辦公及服務工作場所的產權證明或長期租用合同;
5.與被服務的中小企業簽訂的服務合同;
6.為中小企業提供各項服務業務資金支出憑證;
7.中小企業服務業務收費憑證;
8.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各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對報送的材料按職責分工提出審核意見,分戶填寫審核表后,聯合行文上報省中小企業廳、省財政廳。
第十五條省中小企業廳對收到的申請報告及相關資料直進行審核后,將審核意見轉送省財政廳。
第十六條省財政廳根據省中小企業廳提出的意見,確定項目補助或貼息數額,下發文件,辦理資金撥付手續。項目補助或貼息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各市財政部門和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要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項目資金的落實情況以及項目建設情況定期進行檢查,確保專項資金發揮效益。省財政廳會同中小企業廳
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將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條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使用財政資金,按期進行項目建設。已建成的項目,要及時辦理竣工決算。
第十九條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騙取專項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除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外,對巳撥付的專項資金將全額收回上繳省財政廳,并三年內不得申報專項資金。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各種所有制中小企業和中小企業服務機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中小企業廳負責解釋。
附件:
1.遼寧省中小企業服務機構補助資金申請表(略)
2.遼寧省中小企業專項資金貸款貼息申請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