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辦發〔2007〕137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農墾局,區直各委、辦、廳、局:
《關于進一步推進工業園區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意見》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十一月三日
關于進一步推進工業園區
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意見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承接產業轉移工作的決定》(桂發〔2007〕18號),促進我區工業園區又好又快發展,加快我區工業化步伐,根據我區園區發展的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發展目標
(一)三年翻番。經過年的努力,至2010年,工業園區的工業總產值、工業增加值、稅收在2007年的基礎上實現翻番。即:工業總產值達到3000億元;工業增加值達到900億元;實現稅收150億元。
(二)打造10個以上年產值超100億元的園區。到2010年,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桂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欽州港經濟開發區、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柳州陽和工業園區、柳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北海工業園區、來賓市工業區、玉柴工業園、百色工業園區、廣西良慶經濟開發區等工業園區,年工業產值分別達到100億元以上。
(三)形成8個以上特色產業園區。形成柳州市柳江新興工業區的汽車零部件產業園、平果工業區的鋁工業園、宜州經濟開發區的繭絲綢產業園、容縣經濟開發區的電子產業園、玉林市福綿服裝工業區、梧州工業園區的紡織服裝產業園、南寧一東盟經濟開發區的農副產品加工特色產業園、北流日用陶瓷工業園區等特色產業園區。
(四)園區建設發展投入每年不低于10億元。2008年至2010年,區、市、縣(市、區)三級財政每年必須安排總數不低于10億元的資金,用于支持園區的各項建設和發展。
二、加快產業集聚
(五)突出產業特色。圍繞我區汽車、工程機械、鋁產業、石化、糖、錳和電子信息等重點產業,積極承接產業轉移,加快引進配套企業和上下游關聯企業,大力提高產業集聚水平。充分利用國家調整加工貿易政策的有利時機,成行成業地引進和培育東部轉出的塑料原料及制品、紡織紗線、布匹、家具、玩具、珠寶首飾、金屬粗加工等加工貿易型企業。根據承接產業的特點,加快建設和完善工業園區的基礎設施,改善和提高園區服務功能。
(六)擇優扶持。按照擇優扶持的原則,鼓勵園區通過投融資公司以創業投資方式給企業注入資本,或為企業提供標準廠房等方式,大力扶持具有帶動和輻射效應,以及有利于優化我區產業結構、提升產業層次的龍頭企業。
(七)支持物流業發展。物流企業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可按照稅收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符合國家稅收法規規定享受技術開發費用抵扣政策的物流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設備投資抵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等,按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執行。對國內投資鼓勵類產業、外商投資鼓勵類產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物流企業技改項目所需國產設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按現行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經省級稅務部門批準,可享受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物流企業3年內可免繳屬于市縣收入部分的全部行政性收費。對我區各類進出口企業在我區港口出口的,每個標箱補助100元。
(八)智力扶持。對引進企業通過校企聯合、訂單培訓、定向培訓等形式開展的勞動力短期職業技能培訓,由勞動部門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職業培訓補貼。鼓勵加工貿易型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研發中心。對于涉及自主知識產權的研發項目,自治區財政和地方財政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資金補助。
三、構建投融資平臺
(九)組建公司。深化工業園區投融資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以建設性公司制投融資公司作為投融資載體和平臺,發揮重大投資導向作用,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發揮政府引導、投融資公司推進、社會資金參與投資的功效,加快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和企業發展。
(十)公司定位。通過經營投融資公司的資產,多渠道籌集園區建設資金,進行土地前期開發,為園區內企業用地提供便利;投資園區基礎設施建設;為園區內的企業進行融資擔保;直接參股經營企業;達到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并舉,促進園區的發展。
(十一)資本多元化。投融資公司的資本注入來源主要由以下幾個渠道組成:
1.2008年至2010年,自治區每年專項安排5億元財政資金用于工業園區建設,其中大部分將采取向工業園區投融資公司注入資本金的方式予以支持;
2.各地級市、縣(市、區)財政專項資金的直接注人,其中本級一般預算收入20億元以上的地級市每年安排注入不少于2000萬元的資金,其他地級市每年安排注入不少于1000萬元的資金;一般預算收入3億元以上的縣(市、區)每年安排注入不少于200萬元的資金,其他縣(市、區)每年安排注入不少于100萬元的資金;
3.各地級市和縣(市、區)的工業園區配套商業用地、工業用地的出讓收入,基礎設施存量資產劃轉、授權,及財政歷年投入所形成的實物資產,包括土地、道路、標準廠房等各種可用于抵押的資產;
4.工業園區投融資公司按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文件規定實行稅收優惠減免所形成的資產;
5.爭取政策性銀行的資金直接注入;
6.國有戰略投資者資本投入;
7.民間資本投人;
8.其他資本注入,包括工業園區外的一些國有資產注入等。
(十二)資產經營。通過對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和轉讓,建設標準廠房出租,園區資源開發利用與經營,市場開發,自有房屋場地租賃、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建設及投資服務等方式,經營投融資公司的資產,發揮資產的放大效應,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
四、拓展空間,集約用地
(十三)用地指標單列。對自治區重點工業園區建設用地實行傾斜政策。自治區每年在國家下達給我區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切出一塊實行計劃單列,保障重點工業園區項目用地;各市安排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主要安排給所在市(縣、區)的工業園區。
(十四)做好項目用地前期開發。園區工業項目用地由園區投資公司進行前期開發,為招商引資和項目落地提供合理成本的工業用地。
(十五)整合發展。加大對現有工業集中區的改造和整合力度,按照城鎮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加強分類指導,一個縣(市、區)原則上只規劃建設一個工業集中區,統一協調管理,實現資源共享,避免在招商引資上相互競爭。鼓勵有實力的園區,以公司化運作方式,實施跨地區、跨園區的兼并、聯合開發,提供區外服務。園區所產生的收益,可實行利益共享。
(十六)整合可用土地。整合生態環境不良的土地和廢灘、廢礦、廢棄土地、低效利用土地資源變為成本低、增值快的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十七)提高投資強度。實行工業園區工業項目投資強度最低標準制度,每畝土地的實際投入,國家級工業園區一般不低于l50萬元,地級市的自治區級工業園區一般不低于100萬元,其他工業園區(集中區)一般不低于80萬元。對投資額低于500萬元的工業項目,鼓勵其租用標準廠房解決生產經營用地。工業項目的建筑密度不得低于30%,綠化率不超過20%,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禁止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住宅樓等非生產性沒施。
(十八)鼓勵建設和使用標準廠房。
1.大力推進標準廠房建設。標準廠房是指在工業園區內統一規劃,按照國家通用標準及行業要求進行統一設計、集中建設,建成后用于出租或出讓給企業從事工業生產經營的廠房。標準廠房建設要按照集約、節約用地的要求,控制單層,一般要求兩層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28%、容積率達到0.8以上,單體建筑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各工業園區原則上均應辟出專門區塊,集中規劃建設標準廠房。目前沒有能力建設標準廠房的園區,要規劃預留建設標準廠房的土地,待具備條件后進行開發建設。積極引導和鼓勵村集體資產或土地使用權以人股方式參與標準廠房建設。
2.加大對標準廠房建設的扶持力度。從2007年至2010年,自治區將從工業園區建設專項扶持資金中安排標準廠房建設專項補助金,對當年竣工的標準廠房,經驗收合格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按竣工面積給予投資者一次性建設補貼,建二層的按20元/平方米的標準補貼,建三層及以上按25元/平方米的標準補貼。各市、縣(市、區)也要安排相應的配套資金,一般預算收入在20億元以上的地級市,按1:2配套,其他市按1:1.5配套;一般預算收入在3億元以上的縣(市、區)按1:1配套,其他的縣(市、區)按1:0.5配套。自治區安排的補助金將根據各地配套資金落實情況及已建成標準廠房的企業人駐率情況分期撥付。各地要設立專項資金,用于鼓勵企業購買或租用標準廠房。各市、縣(市、區)財政對購買新建標準廠房的生產型企業,根據企業實際購買面積按適當標準給予補貼;對租用標準廠房一年以上的生產型企業,第一、第二年按適當標準給予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由各市、縣(市、區)根據當地實際制定。
3.實行規費減免政策。對建設標準廠房的城市市政建設配套費、人防費及稅收實行優惠。對利用新增建設用地建設多層標準廠房的,城市市政建設配套費一層全額征收,二層以上免征;對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建設多層標準廠房的,不再增繳城市市政建設配套費;對將原有單層廠房改擴建成多層標準廠房的,不再增繳城市市政建設配套費;對建設標準廠房的,免收人防費;標準廠房第一次出售所應繳納的營業稅、契稅、城建稅、房產稅及附加地方財政留成部分,3年內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適當方式返還投資者。標準廠房出租應繳納的營業稅地方留成部分,3年內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適當方式返還投資者。
五、優化園區管理體制
(十九)強化優化領導。加強工作協調力度。自治區經委負責全區園區的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工作,各工業園區的綜合協調工作由所在地的各級經委(經貿局)負責;園區黨工委書記由所在市(縣、區)黨政主要領導兼任。園區比較多的市,可實行“一套人馬、多塊牌子”、各園區設服務中心的集中管理方式,做到節約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優化統一產業布局、避免內部不合理競爭。
(二十)明晰責任。工業園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當地黨委和人民政府領導。屬地政府要切實承擔起對園區建設、發展、運營等事務的管理職能;園區管理委員會是代表所在地人民政府對園區實行統一領導、規劃、管理和服務的機構,享有當地政府一級的管理權限。管委會的主要任務是負責招商引資、開發建設和服務等工作。園區內大量具體的社會協調、經濟服務事務可交給或委托給社會中介組織和行業協會。
(二十一)人員到位。縣域工業園區管理機構以縣經貿局為主體,部分人員從縣直單位有關部門抽調,編制保留在原單位,保留抽調人員身份、工資、福利、待遇和行政級別不變,晉級加薪不變。
(二十二)鼓勵企業和各類經濟社會中介組織按企業化運作的原則在廣西興辦各類產業園區,園區按市場化企業化管理,政府可給予必要的支持和管理委托授權。
(二十三)實行目標管理,嚴格績效考核。屬地政府每年要為工業園區制訂下達建設目標責任書,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參照《廣西工業園區(開發區)工作考核實施細則(暫行)》(桂經園區[2006]49號),制定考核辦法,并將考核結果與干部使用結合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