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行政機關電子公文處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
桂政辦發〔2007〕157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農墾局,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行政機關電子公文處理暫行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2003年9月28日印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系統電子公文處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行政機關電子公文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自治區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電子公文處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提高電子公文處理工作的效率和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公文,是指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實施細則》,通過電子公文處理系統形成的公文電子數據。
第三條 電子公文處理是指電子公文的接收、辦理、傳輸、管理、整理、歸檔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條 電子公文處理系統是指提供電子公文處理功能的綜合信息技術系統平臺,包括計算機軟、硬件及網絡等系統。
第五條 電子公文處理工作應當符合國家安全保密的法律和有關規定。
第六條 電子公文處理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通過認定的電子公文處理系統生成、存儲及傳輸的電子公文,與相同內容的紙質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辦公廳(室)是電子公文的管理機構,主管本機關的電子公文處理工作并指導下級機關的電子公文處理工作。
第九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應配備專職人員負責電子公文處理工作,及時接收、處理電子公文,保障電子公文處理系統正常運轉。受文機關對一般公文應在24小時之內接收,對緊急公文應在2小時之內接收,對受文機關接收緊急公文,發文機關應當在2小時之內跟蹤確認。
第十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本機關的電子公文處理系統,并按照本辦法開展電子公文處理工作。
第二章 格式規范
第十一條 電子公文的顯現格式和還原成紙質公文的格式,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實施細則》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及辦公廳公文格式細則》的要求。
第十二條 電子公文的存儲格式,應采用通用文件存儲格式,能夠在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計算機中使用。
第十三條 將電子公文打印成紙質公文時,應自動標注打印人姓名、打印時間和打印機關機構代碼。
第三章 系統功能
第十四條 電子公文處理系統,應當涵蓋電子公文接收、辦理、傳輸、管理、整理、歸檔的全過程。
第十五條 電子公文處理系統,應當具備電子公文處理過程信息自動記錄和不可篡改機制,能夠完整記錄電子公文處理過程中的版本、修改痕跡、事件、時間和流程,以及用戶訪問等信息。
第十六條 電子公文處理系統,應當具備用戶權限控制管理系統,能夠有效控制和管理用戶的使用權限。
第十七條 電子公文處理系統,其用戶訪問控制系統應當具備有效性和唯一性驗證機制,并使用實物密碼及動態密碼技術。
第十八條 電子公文處理系統,應當具備數據定時備份和災難恢復系統,數據定時備份每天不少于2次,并定期歸檔。
第四章 傳輸交換
第十九條 電子公文的處理,應當在全區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政務內網進行,禁止在與國際互聯網連接的計算機及網絡系統中進行。
第二十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電子公文處理系統,應當相互兼容,在安全保密和有效的原則下,能夠互相收發電子公文。
第五章 辦理模式
第二十一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不得拒絕受理電子公文。
第二十二條 電子公文打印件作為正式公文使用時,應當加蓋打印機關證明章,視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條 已啟用電子公文處理系統的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受理機關在辦理附有電子公文打印件的材料時,應以本機關電子公文處理系統收到的電子公文作為辦事依據。涉及重大事項的公文需提供附件材料的,可要求以紙質公文作為附件。
第六章 系統認定
第二十四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建設的電子公文處理系統,經自治區有關部門組成的專家審核組審核,并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認定后,方具法定效力。
第二十五條 電子公文處理系統認定程序為:下一級國家行政機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交電子公文處理系統認定請示和相關材料,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組織和協調專家審核組進行審核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認定。
第二十六條 涉密電子公文處理系統,按國家有關規定認定。
第七章 歸 檔
第二十七條 電子公文的歸檔,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電子公文數據,應當記錄在不可篡改的記錄介質上。
第二十九條 電子公文歸檔處理,應當標識并附帶滿足電子公文檔案使用要求的系統平臺。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電子公文處理的有關技術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制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