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14日,桂經園區〔2007〕9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區各類產業園區的管理,促進產業園區和縣域經濟的發展,推進我區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工業園區(開發區)發展若干意見(試行)》(桂政辦發〔2006〕72號),結合我區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園區是指在經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工業園區(開發區)內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中,整體或部分劃出一定面積的土地,進行開發建設的產業轉移園區、工業園區,以及市級、縣級和城區的各種工業園區、工業集中區和工業小區等。
第二章 產業園區的分類和確認
第三條 產業園區的管理實行分類管理,即是按照產業園區的規模和效益等情況,將園區分為A、B、C三類進行管理,不同類別的產業園區享受不同的優惠政策。
第四條 自治區產業園區確認委員會負責產業園區的確認工作;確認委員會由自治區經濟委員會、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廳、環保局、建設廳、科技廳等部門的相關負責人和產業園區專家組成。自治區經濟委員會負責全區產業園區類別的確認的組織工作和各類園區的管理和指導工作。各產業園區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由園區所在地的各級經委(經貿局)負責。
第五條 列入分類管理的產業園區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以中心城市或城鎮為依托,有較好的能源、交通、供水、通訊以及其它基礎條件;
(二)區域范圍和四至界限明確,符合經批準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環境保護規劃,并納入城市或城鎮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三)產業園區規劃編制經有乙級以上(含乙級)資質的專業設計單位進行規劃、設計,并經過論證、環評;
(四)產業園區必須依法用地,征收或者征用土地需按規定審批并辦理相關手續;
(五)土地連片開發使用,體現用地集約、布局集中的原則;土地供應率達到80%以上、批租率達到60%以上、建成率達到70%以上
(六)土地利用結構合理,以產業用地為主,產業用地所占比重要達到50%以上;
(七)成立管理機構,建立起具有較強協調能力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第六條 分類標準
(一)符合列入分類管理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確認為A類產業園區:
1. 總體規劃面積在5平方公里以上,首期用地規劃開發面積不少于2平方公里,已具備一定的基礎設施條件,并已投入一定的基礎建設所需的前期資金,同時已根據規劃開展招商引資工作,有較大的發展潛力;
2. 有項目入園,且園區年工業總產值在5億元以上。
(二)符合列入分類管理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確認為B類產業園區:
1. 總體規劃面積在3平方公里以上,首期用地規劃開發面積不少于1平方公里,已具備一定的基礎設施條件,并已投入一定的基礎建設所需的前期資金,同時已根據規劃開展招商引資工作;
2. 有項目入園,且園區年工業總產值在2億元以上。
(三)符合列入分類管理應具備的基本條件,但達不到A、B類標準的產業園區可確認為C類產業園區。
第七條 申請分類確認應提交的材料
(一)廣西產業園區分類確認申請書(統一格式);
(二)產業園區的總體規劃及其審批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環評報告及其審批文件;
(五)成立管理機構的文件;
(六)已入園工業項目情況表;
(七)市經委的意見函。
第八條 分類確認程序
(一)產業園區的分類確認申請由產業園區投資者或管理者向所在市的經委書面提出;
(二)各市經委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兩周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意見。同意則上報自治區經委;不同意則即時回復申報者。
(三)自治區經委自收到各市經委上報材料三周內,按照相關的條件和分類標準進行審核,后報產業園區確認委員會討論。討論通過者回復確認,未通過者不予確認。
第三章 產業園區的管理
第九條 產業園區的建設和進入園區的產業必須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城鎮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環境保護規劃。要優先安排工藝技術先進、耗能低、污染小、效益高的項目。嚴格控制限制類產品的生產(通過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項目除外),禁止和淘汰類產品不得進入產業園區生產。
第十條 經確認的產業園區納入統計管理范疇,各產業園區要建立健全統計制度,充實統計力量,按時逐級將統計報表上報至自治區經委。
第十一條 對產業園區實行動態管理。參照《廣西工業園區(開發區)工作考核實施細則(暫行)》的要求,每年由自治區經濟委員會組織進行一次考核,在年度考核中,對排在末2名的園區,出示黃牌警告,限期整改。連續兩年排在末2位的園區,暫停享受相關的優惠政策一年。
第十二條 產業園區在發展過程中,在其達到A類或B類標準時,應及時按規定程序重新申報類別認定。
第四章 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被確認為A類的產業園區列為自治區重點產業園區,給予重點扶持,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一)自治區工業園區基礎設施扶持資金、自治區基本建設資金、財政專項資金以及國債項目的申報向A類產業園區傾斜;
(二)簡化產業園區建設項目審批事項和程序。產業園區應按規定統一辦理建設、環保、地震等審批手續。在產業園區規劃范圍內的建設項目,不再逐項辦理審批手續,由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實行登記備案,土地手續由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代辦;
(三)產業園區內符合產業政策的工業項目和基礎設施項目需征收土地的,按自治區重大項目建設用地的優惠政策辦理(見桂政發〔2000〕39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基礎設施重大項目征地拆遷暫行辦法》),并優先安排用地指標。
(四)在園區規劃區范圍內,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建設項目,分批次申報審批農地轉用與土地征收。
第十四條 被確認為B類的產業園區項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用地指標給予傾斜。在園區規劃區范圍內,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建設項目,分批次申報審批農地轉用與土地征收。
第十五條 給予各類產業園區有關土地稅費政策支持。產業園區項目用地需繳納的耕地開墾費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屬自治區征收部分,全部返還用于產業園區的土地開發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