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支持和引導全省中小企業、民營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設立吉林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管好、用好專項資金,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是指省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扶持對象:在吉林省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統計局聯合制訂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中小企業;為中小企業服務的擔保體系、服務體系建設和配合我省老工業基地改造等項目。中小企業包括公有和非公有制企業。專項資金重點扶持利用國內民間資本舉辦的民營企業。
第四條 省中小企業發展局負責會同省財政廳對專項資金進行管理。為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原則,采取評審制等辦法確定資金安排項目。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和扶持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中小企業技術(產品)創新和技術改造重點項目補助和貼息;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開辦資金的補助;
(三)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項目,包括省中小企業局確認的縣(市)以上各級中小企業服務體系所屬的機構(包括企業診斷機構、信息咨詢機構、市場營銷機構、人員培訓機構、投資融資機構、產權交易機構、對外合作機構等)各類創業輔導(包括代理服務、管理咨詢、融資服務、技術服務、信息咨詢等)和創業基地建設等項目;
(四)市場開拓資金,主要用于中小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提高競爭能力等項目的支持(不含中央外貿發展基金項下的國際市場開拓基金支持的項目);
(五)以安置就業,特別是安置城鎮下崗職工再就業的推動全民創業項目的補貼。
(六)省政府確定鼓勵和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其它項目。
第六條 專項資金采取定額貼息或補助兩種扶持方式:
定額貼息是根據項目貸款實際發生額給予一定數額的貼息。主要用于技術改造、為振興老工業基地配套、技術創新等有關項目上。
補助是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給予一定數額的資金補助。主要使用在擔保體系、服務體系建設和開拓國內外市場以及全民創業等項目。
每個項目的貼息資金或補助資金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
第七條 定額貼息所指貸款資金適用于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及農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門的貸款。
用于貸款貼息資金和貼息項目,原則上一年一確定。一年以上的貸款項目仍需貼息扶持的,要視企業項目建設、企業發展及效益情況在次年重新申報審批。發展專項資金貸款貼息資金,必須用于在按規定期限內(上年及本年度)獲得貸款的中小企業。貼息項目要求貸款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上。貸款期限在6個月(含6個月)以上的項目。
補助資金根據建設項目實際情況,予以適當補助。
當年同一項目已獲得其它財政資金扶持的,不得申報該項目發展專項資金。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八條 省中小企業發展局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我省發展中小企業的目標、部署和要求,確定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組織項目申報,并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進行項目評審,聯合下達每年度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計劃,對專項資金支持項目進展情況進行追蹤,向省政府匯報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使用效果。
市、縣(市、區)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企業申報,并協助企業做好前期準備工作,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企業申報的條件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核實,協助省中小企業局對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進行跟蹤和檢查。
第九條 省中小企業發展局會同省財政廳審定下達專項資金使用計劃,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追蹤和監督檢查。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協助省財政廳辦理資金撥付及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本單位(企業)項目的具體實施,對項目申報資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項目建設、資金使用、達產達效負總責。
第四章 申報條件和工作程序
第十一條 申報條件
凡申報專項資金使用計劃的項目,申報單位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同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項目的,必須是經省中小企業局確認其服務于我省中小企業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
(二)申報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項目的,必須是經省中小企業局確認其服務于我省中小企業的服務機構的建設項目或專項活動,項目必須有明確、具體、可行的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的方案和計劃。
(三)申報開拓國際市場專項資金的項目,必須是項目計劃實施期內經省級有關部門批準,并經省中小企業局認定的項目。
(四)申報技術創新和新產品開發的項目,必須是具備國內和國際先進水平、增強國際市場競爭力、增大市場開拓能力的項目。
(五)申報全民創業的項目,企業年度新增就業人員在50人以上,其中吸納下崗職工超過50%以上的項目。
第十二條 工作程序
(一)省中小企業局按照我省發展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的工作安排,提出年度扶持中小企業項目的要求和方向,布置各市(州)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組織企業申報。
(二)各市(州)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按照省中小企業發展局的要求,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單位)申報項目,按項目類型分別填寫相關的《申請表》(見附表),并附相關材料。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后聯合上報省中小企業局和省財政廳。
(三)省中小企業局會同省財政廳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對各市(州)上報的項目組織審查,聯合下達專項資金的使用計劃。
(四)具體申報材料的程序
由企業提出資金使用書面申請,連同可行性研究報告,分別報同級財政部門和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由縣(市)、市(州)財政部門和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匯總、論證、篩選后,于每年6月末前,兩部門聯合行文,寫出書面申請并附申請資金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當年已發生貸款的同時上報貸款合同書)等相關材料,上報省財政廳和省中小企業局。
申報貼息的貸款項目由市(州)財政局和中小企業局對企業與銀行的“借款合同”和“借款憑證”原件進行審查,審查無誤后,將企業的“借款合同”和“借款憑證”的復印件,在規定的時間內送省財政廳和省中小企業局。各項資金申請材料經省審定后,一般于9月末下達項目貼息計劃,四季度予以撥付貼息資金;補助資金于6月末下達計劃,三季度撥付補助資金。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監督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根據下撥的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將補助資金或貼息資金逐級下達地方財政部門。項目單位憑資金計劃及省財政廳撥付資金文件與當地財政部門銜接落實專項資金,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收到補助資金或貼息資金后,應按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處理,貼息資金做沖減企業財務費用處理。
第十五條 建立項目定期報告制度。各項目單位要在每年一月底前向當地市(州)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及財政部門報告本企業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項目進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各市(州)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及財政部門在每年二月底前將情況匯總報省中小企業局及省財政廳。
第十六條 建立檢查制度。省中小企業局會同省財政廳負責對專項資金扶持項目實施情況的管理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項目的監督檢查應依法辦事,不得干預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被檢查的企業應主動配合檢查人員做好相關工作,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不得阻礙檢查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六章 變更和處罰
第十七條 資金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或撤銷時,需逐級報省中小企業發展局和省財政廳同意。對因故撤銷的項目,資金項目單位必須做出經費決算逐級報省中小企業發展局和省財政廳核批。剩余資金如數逐級退回上繳財政部門。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要對專項資金實行專帳核算、專帳管理。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并通報,項目單位以后不得再申報該類支持項目。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中小企業發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