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江蘇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規定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省財政設立江蘇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支持以民營企業為主的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為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資金是專門用于扶持中小企業、鼓勵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服務體系、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促進我省中小企業穩步健康可持續發展的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是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的,符合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制定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的企業。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學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 部門分工與職責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經貿委(省中小企業局)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辦理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項目資金撥付,并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省經貿委(省中小企業局)負責確定專項資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點,與省財政廳共同對申報的項目組織審核,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六條 省經貿委(省中小企業局)和省財政廳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我省產業政策和財政預算安排專項資金的實際情況,于每年四季度向社會公布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包括使用方向、項目重點和申報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和方式
第七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技術進步和信息化建設;
(二)支持中小企業專業化發展、產業集聚、循環經濟、清潔生產、與大企業的協作;
(三)支持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開展創業、融資、技術、培訓、信息、咨詢等各種服務;
(四)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和開展國際合作交流;
(五)與國家相關扶持資金的配套;
(六)其他。
第八條 專項資金重點扶持成長性中小企業,重點扶持產業集群(集聚區)基礎設施建設以及骨干企業,重點扶持為中小企業提供各類服務的社會化服務機構。
專項資金優先安排科技型、外向型、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型、農產品加工型中小企業的項目。
專項資金優先支持按照國家規定用足企業技術創新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
第九條 專項資金采取補助的方式,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給予適度的資金補助。每個項目補助資金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凡上年度享受過省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本項資金不再安排。
第四章 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條件和程序
第十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或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健全的財務會計核算和管理體系,且存續經營三年以上。
(二)申報項目必須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省國民經濟發展的總體規劃要求的項目,或屬于為全省中小企業提供各類服務的社會化服務機構的建設項目和專項活動服務,符合當年度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要求。
申報國家有關扶持資金配套的項目,必須是在項目實施期內國家有關扶持資金到位的項目。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批程序:
(一)凡符合專項資金申報條件和要求的項目并有申請意向的企業或單位,向所在市、縣經貿委(中小企業局)和財政局提出申請,經所在市、縣經貿委(中小企業局)和財政局審核后,市、縣直接向省經貿委(省中小企業局)和省財政廳申報。省直企業或單位可直接向省經貿委(省中小企業局)和省財政廳申報。
(二)申報企業或單位需根據申報的項目附報相應的申報材料。具體申報材料參閱當年度專項資金申報指南。
(三)省經貿委(省中小企業局)和省財政廳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分類、審核。根據需要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聯合組成專項資金專家評審組,對申報的項目進行評審并公示。
(四)對確定支持的項目,省財政廳和省經貿委(省中小企業局)聯合下達專項資金。
第五章 專項資金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根據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和審核確定的項目,將扶持資金計劃下達到相關市縣,由財政部門及時撥付到有關企業或單位。
項目企業或單位收到扶持資金后,必須專款專用,按照下達的項目預算使用專項資金,不得挪用或擅自改變用途,同時應按國家有關財務規定作相應的帳務處理。
第十三條 各項目企業或單位要在當年年底前向所在市、縣經貿委(中小企業局)和財政局報告本企業或單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進展情況。各市、縣在次年2月底前將情況匯總報省經貿委(省中小企業局)和省財政廳。省直企業或單位直接以書面形式報省經貿委(省中小企業局)和省財政廳。
第十四條 省經貿委(省中小企業局)和省財政廳根據需要適時對項目進行現場檢查,了解專項資金扶持項目的執行情況,項目資金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情況,項目完成后的實際效果。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發揮資金的最佳效益。
第十五條 項目企業或單位應按有關財務規定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對主管部門的專項檢查,應主動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并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時,需逐級報省經貿委(省中小企業局)和省財政廳同意。對因故撤銷的項目,項目企業或單位認真做出經費決算逐級報省經貿委(省中小企業局)和省財政廳核批,剩余資金如數退回省財政。
第十七條 項目企業或單位在專項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財政違法行為的,一經確認將追回已經取得的專項資金,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同時停止執行《江蘇省扶持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行)》(蘇政辦發[2004]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