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小企業專項扶持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浙江省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規則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中小企業專項扶持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小企業專項扶持資金(以下簡稱“扶持資金”)是指省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扶持資金使用堅持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原則上采用評審制等辦法確定扶持資金項目。
第四條 省財政廳和省中小企業局共同對扶持資金進行管理、監督。
第二章 使用原則與范圍
第五條 扶持資金的使用應當有利于促進中小企業的成長發展,有利于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有利于改善中小企業的外部環境。
第六條 扶持資金的使用范圍:
1.支持成長型中小企業的培育發展。主要扶持按(ZJGEP)評價認定的成長型中小企業進行技術創新、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及開展信息化管理工作。
2.支持中小企業融資擔保與信用體系建設。主要是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進行適當的風險補償和獎勵;支持信用評價機構開展中小企業信用征集、信用評價等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
3.支持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主要是對中小企業信息網絡服務項目、中小企業共性技術服務項目、開展中小企業國際國內合作交流和會展及技術交流項目的補助;為中小企業服務的綜合和專業服務機構建設以及創業指導與管理咨詢服務項目的補助。
4.支持開展中小企業培訓工作。包括創業培訓、中小企業經營管理及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和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培訓。
5.扶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其他項目。
第三章 扶持方式與標準
第七條 扶持資金采取補助、貼息和以獎代補等3種扶持方式:對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和中小企業培訓工作,根據項目的實際支出給予適當的補助;對成長型中小企業的培育,根據項目實際貸款額給予適當的貼息或補助;對中小企業融資擔保與信用體系建設,根據工作實績考核給予以獎代補。
第八條 項目貸款貼息期限為1年,年貼息率3%。單個項目的貼息額或補助資金原則上不超過20萬元。
第四章 項目申報
第九條 申報條件
凡申報扶持資金使用項目應當符合《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家《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中小企業(不含外商獨資企業)。申報單位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及內部管理制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報成長型中小企業培育與發展項目的單位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按(ZJGEP)評價認定的成長型中小企業;(2)產業、產品和技術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規定;(3)具有良好的經營狀況,銷售利潤率大于6%,資產負債率小于60%,銀行信用在A級以上;(4)上年度未享受過省財政貼息的項目。
2.申報融資擔保項目的申請單位應具備的條件:(1)必須是經省中小企業局確認其服務于中小企業的擔保機構;(2)注冊資金在500萬元以上;(3)有合格的從業人員;(4)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規范的內部規章制度;(5)無違法違紀不良紀錄;(6)年累計對中小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擔保達5000萬元以上。
3.申報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項目的,必須經省中小企業局確認屬于服務于中小企業的服務機構的服務項目建設或專項活動,服務體系建設項目必須有明確、具體、可行的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的方案和計劃。
4.申報中小企業培訓、信用服務建設項目的申請單位應具備的條件:(1)注冊資本達到法定要求;擁有為中小企業提供培訓與信用服務的相應資質;(2)有合格的從業人員;(3)具有與業務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辦公設施和其他設備;(4)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規范的內部規章制度;(5)無違法違紀不良紀錄。
第十條 申報程序
1.各市、縣(市)中小企業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申報項目按本辦法規定審核后,聯合上報省中小企業局和省財政廳。
2.申報項目貸款貼息、補助和以獎代補資金的單位應提交如下材料:(1)項目《申請書》,《申請書》包括的主要內容:立項的意義、項目目標及主要內容、申請單位基本情況、項目進展情況、前期投入和自籌資金情況、技術經濟指標、預計取得的主要成績、社會和經濟效益分析;(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有關部門的批復或備案文件;(3)項目貸款合同及銀行貸款憑證;企業進帳憑證(復印件加蓋審核確認章);(4)企業工商營業執照;(5)企業上年度財務報表;(6)銀行信用等級證明;(7)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3.省中小企業局、省財政廳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組織有關專家對各市、縣(市)上報的項目進行評審后確定扶持項目。扶持資金項目計劃由省中小企業局、省財政廳聯合下達,扶持資金由省財政廳撥付。
第五章 資金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省中小企業局負責對扶持資金使用績效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將扶持資金撥到項目單位,同時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
項目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確保項目資金專款專用,按照項目實施計劃,認真組織項目實施,充分發揮項目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 扶持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國家有關規定對項目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并將已撥付的扶持資金全額收回上繳財政,該項目單位5年內不得申報扶持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中小企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