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省政府《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皖政〔2004〕94號),進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業的發展,加強安徽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監督與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4〕185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中小企業,是在安徽省行政轄區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種形式的中小企業。其劃分標準按照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和國家統計局聯合印發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專項資金,是省財政設立的專項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重點項目和創業基地、產業集群建設及信用擔保、人才培訓和信息網絡等服務體系建設的財政性資金。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包括預算管理、項目申報、審核審批及監督檢查等四個方面內容。
第二章 管理原則和使用范圍
第五條 專項資金管理原則:
(一)體現產業政策,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并重;
(二)優化投向,突出重點,適度集中,擇優扶持;
(三)實施國民待遇,公平對待,一視同仁;
(四)自主申報,集中受理,專家評審,公正分配,公開透明;
(五)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或擠占。
第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中小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重點項目;
(二)中小企業創業基地、產業集群建設項目;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人才培訓和信息網絡等服務體系建設項目;
(四)省委、省政府確定扶持和鼓勵中小企業發展的其他項目。
對列入安徽省中小企業促進工程等重點項目予以重點支持。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額度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采用無償資助或貸款貼息方式。企業以自有資金為主投資的項目,一般采取無償資助方式;企業以銀行貸款為主投資的項目,一般采取貸款貼息方式。
中小企業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可按前款要求,選擇其中一種支持方式,不得同時以兩種方式申請專項資金。
第八條 專項資金無償資助的額度,每個項目一般控制在80萬元以內。無償資助的額度不超過企業自有資金的投入額度。
專項資金貸款貼息的額度,根據項目貸款額度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確定。每個項目的貼息期限1年,貼息額度最多不超過60萬元。
第九條 當年度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中央財政和省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項目資金的申請條件
第十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中小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一)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規范;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核算完整、正確,并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等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送會計報表;
(三)經濟效益較好;
(四)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
第十一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第六條確定的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可持續發展戰略以及本地區經濟發展方向,技術達到較高水平;
(三)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安全、衛生、環保標準和資源綜合利用的規定;
(四)項目竣工投產后,能夠達到預期經濟效益和促進財政增收、增加就業。
第十二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中小企業應報送下列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安徽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書(見附件二);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企業基本情況。包括設立時間、注冊資本、股東或出資人名稱及出資比例、經營范圍、主要產品、資產負債及效益、主要生產工藝、技術裝備、職工人數及獲得的主要榮譽等;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及截至項目申報前一個月的會計報表;
(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復印件);
(七)環保等部門出具的環保及其他方面評價意見;
(八)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十三條 申請無償資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二條所要求的資料外,還需提供已落實或已投入項目建設的自有資金有效憑證(復印件)。
申請貸款貼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二條所要求的資料外,還需提供項目貸款合同和已發生的銀行貸款憑證、結息單(復印件)。
第五章 項目資金的申報及審批
第十四條 每年年初省中小企業發展局會同省財政廳根據本《暫行辦法》的規定,組織、布置開展本年度專項資金申報工作。專項資金項目于每年6月30日前進行集中申報、統一受理。
第十五條 各市和實行財政體制直管縣改革的各縣、市(以下簡稱直管縣)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專項資金項目的申請審核工作,對申請企業及項目的條件及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報送的項目申報材料(以下簡稱項目資料)進行審核。
第十六條 各市和直管縣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對經審核確定上報的項目,應按照項目的重要性排列順序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申請文件、《申請安徽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匯總表》(見附件一,同時報電子版)及項目資料分別報送省中小企業發展局和省財政廳。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的具體申報審核程序:
(一)省直企業直接向省中小企業發展局和省財政廳申請并報送《申請安徽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匯總表》(見附件一,同時報電子版)及項目資料。
(二)市直企業將項目資料報送所在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由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第十六條規定聯合行文上報。
(三)縣(市、區)直及以下企業將項目資料報送所在縣(市、區)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對各直管縣確定的項目,由直管縣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第十六條規定聯合行文直接上報,同時抄送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對非直管縣(含各市轄區,下同)確定的項目,由非直管縣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復審,由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第十六條規定聯合行文上報。
各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將確定的市直企業項目和非直管縣企業項目統一匯總上報。
(四)省中小企業發展局會同省財政廳對全省上報的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審核合格者,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組織技術、財務、市場、管理方面的專家進行論證、評審。
(五)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并參考推薦意見,由省中小企業發展局會同省財政廳確定項目計劃。
(六)省財政廳會同省中小企業發展局根據項目計劃,確定項目資金支持方式和額度。省財政廳對省級以下項目下達預算指標,由市或縣(區)財政部門,根據預算規定及時撥付專項資金;省級項目根據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
第十八條 企業收到財政部門撥付的專項資金后,要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及時進行賬務處理。貸款貼息資金沖減“財務費用”;無償資助資金增加“資本公積”。
第六章 資金監督與檢查
第十九條 各市和直管縣財政部門、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省財政廳會同省中小企業發展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實行不定期檢查。
第二十條 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必須在項目完工后的1個月內,將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建成驗收報告分別報送市或直管縣財政部門和中小企業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因特殊情況需變更資金用途的須經省財政廳和省中小企業發展局核準。項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省財政廳將收回全部專項資金。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以及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違反財經法紀行為,一經發現,省財政廳立即收回全部專項資金,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市和直管縣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每年對本地區中小企業使用專項資金的總體情況和項目建設情況進行總結,在申報本年度專項資金項目時,應將上一年度的總結報告,一并上報省中小企業發展局和省財政廳。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中小企業發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