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中小企業發展,加強 中央財政下撥我省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監督與管理,確保專項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有效性,根據財政部、國家發改委《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企〔 2006 〕 226 號,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精神,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業專業化發展、與大企業協作配套、技術進步和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等方面的項目(不含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
第三條 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下發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 [2003]143 號)執行。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的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采用無償資助或貸款貼息方式。以自有資金為主投資的固定資產建設項目和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的項目,一般采取無償資助方式;以金融機構貸款為主投資的固定資產建設項目,一般采取貸款貼息方式。
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可選擇其中一種支持方式,不得同時以兩種方式申請專項資金。
第六條 專項資金無償資助的額度,每個項目一般控制在 200 萬元以內。
專項資金貸款貼息的額度,根據項目貸款額度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確定。每個項目的貼息期限一般不超過 2 年,貼息額度最多不超過 200 萬元。
第七條 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八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或單位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 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 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 經濟效益良好;
? 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
第九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或單位應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 法人執照副本及章程(復印件);
? 生產經營情況或業務開展情況;
? 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復印件);
? 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十條 各 設區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項目資金的申請審核工作。
第十一條 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本地區范圍內公開組織項目資金的申請工作,并對申請企業的資格條件及相關資料進行初審。初審后,以設區市為單位匯總分別報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會同省級財政部門建立專家評審制度,組織相關技術、財務、市場等方面的專家,對上報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依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申報的項目,并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財政部、國家發改委。
第十四條 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我省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下達后, 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撥付、管理和監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承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企業,收到的無償資助項目專項資金,計入資本公積,由全體股東共享;收到的金融機構貸款財政貼息資金,沖減財務費用。承擔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項目的企業或單位,收到的專項資金,按照財政部有關財務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必須指定專人對專項資金扶持項目實施全程跟蹤監管,做到一級督促一級,一級跟蹤一級,層層把關,確保項目按時完成。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企業必須按照《發展專項資金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建立完整的項目資料檔案,以備檢查、抽查和竣工驗收。項目資料包括:( 1 )資金到位的資料,包括已投入的自有資金、銀行貸款、中央財政資助資金及其它投入資金的有效憑證;( 2 )資金使用的資料,包括新增設備及安裝費、建筑工程費及其它費用的有效憑證;( 3 )項目建設的資料,包括設備到位及運行情況、建筑工程完成情況、生產組織情況等。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企業必須每半年上報一次項目建設情況,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對企業上報情況核實后,分別于 1 月底和 7 月底前將電子文檔上報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企業上報材料包括:( 1 )“項目實施情況跟蹤軟件”;( 2 )填報《項目實施進度表》;( 3 )項目建設小結。
第十九條 設區市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每年對本地區中小企業使用專項資金的總體情況和項目建設情況進行總結,并于年底前報省級財政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重點 檢查資金到位情況、資金使用情況、財務管理情況以及工程建設進度情況。
第二十一條 對弄虛作假、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的或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項目,省級財政部門將按照《 管理 辦法》的要求收回全部資金。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財政部門報送企業月度和年度財務信息報表。
第二十三條 項目建成后,項目承擔企業必須及時向設區市財政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并對照項目可研報告準備以下材料:( 1 )《項目驗收材料目錄》要求的材料;( 2 )填寫《項目承擔單位項目進展情況表》;( 3 )項目總結,包括:①基本情況:項目名稱、建設起止日期、資金使用情況;②完成情況:設備到位及運行、土建工程、生產組織;③建成后的經濟和社會效益;④項目建設對企業發展的促進作用。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成后的 1 個月內,設區市財政部門會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項目進行初審。財政部門重點審核資金使用情況,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重點審核項目建設情況。初審合格后,向省級財政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提出項目驗收申請,同時上報以下材料:( 1 )初審合格報告及驗收申請;( 2 )《項目驗收材料目錄》;( 3 )《項目承擔單位項目進展情況表》;( 4 )項目總結。
第二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將根據初審情況,對竣工項目組織驗收。
第二十六條 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企業需在原定項目建成期前書面說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預計完成日期,經設區市財政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分別上報省級財政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中小企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