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支持我省中小企業發展,省財政設立了"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加強和規范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扶持的對象:河南省境內依法設立的中小企業.
第三條 省中小企業服務局會同省財政廳專項資金進行使用管理.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和扶持方式
第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主要用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中小企業代款項目的貼息以及中小企業新產品開發與關鍵技術創新項目的補助.重點扶產品填補國內或省內空白\出口創匯,農新產品加工和生產專、精、特、新新產品且經濟益以及社會效益良好的企業.
第五條 貼息資金的使用堅持總量控制、突出重點、擇優扶持、先貸后貼、貼到項目的原則.
第六條 專項資金采取定額貼息或補助兩種扶持方式:定額貼息是根據項目貸款實際發生額給予一定數額的貼息,貼息率一般不高于3%,貼息期限為一年,不足一年的按實際代款時間貼息,補助是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給予一定數額的資金資助.
第七條 定額貼息所指貸款適用于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銀行、城市及農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門的貸款.
第三章 職責分工和工作程序
第八條 省中小企業服務局和省財政廳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我省發展中小企業的目標、規劃和要求,確定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和重點,由省中小企業服務局會同省財政廳共同組織實施.
第九條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辦法專項資金撥付手續.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
第十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本單位(企業)項目的具體實施,對項目申報資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項目建設、資金使用負總責.
第十一條 省中小企業服務局根據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和重點,組織各省轄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進行申報。 各省轄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省中小企業局的要求,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單位)申報項目。
省中小企業服務局會同省財政廳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對各市上報的項目組織審查,安排項目確定資金,聯合下達年度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計劃。
第四章 資金使用與監督
第十二條 財政廳根據下達的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將貼息資金或補助資金逐級下撥地方財政部門。項目實施單位同級財政部門按照資金使用計劃通知項目實施單位提供項目相關憑證和資料,經審核無誤后,撥付資金。
第十三條 建立項目報告制度.各項目單位要在每年一月底前向當地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報告本企業財政資金使用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各省轄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在每年二月底前將情況匯總報省中小企業服務局。
第十四條 各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對專政資金扶持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變更和處罰
第十五條 資金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或撤銷時,需逐級報省中小企業服務局和省財政廳同意.對因故撤銷的項目,資金項目單位必須作出經費決算逐級報省中小企業服務局和省財政廳核批,剩余資金如數逐級退回上繳省財政.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對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國家有關規定結項目單位和行政人員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該項單位今后五年內不得申報省級財政支持項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中小企業服務局、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處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