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規范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05]12號)和財政部、國家發改委關于印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4]185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由省經委歸口管理,用于支持中小企業專業化發展、與大企業協作配套、技術創新、新產品開發、新技術推廣等方面的專項資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研發資金)。
第三條 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下發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執行。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我省宏觀經濟政策和產業發展政策,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的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省經委、省財政廳負責管理。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省經委負責確定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會同省財政廳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提出項目資金分配方案,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及支持方式
第六條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業的以下事項:
(一)產業集群核心企業的關鍵項目和公共項目;
(二)企業技術創新和以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傳統產業項目;
(三)中小企業專業化發展以及與大企業的協作配套項目;
(四)資源節約、循環經濟、清潔生產和現代物流公共服務項目;
(五)地方區域經濟比較優勢項目;
(六)有關中小企業服務平臺項目建設;
(七)創業基地建設的創業項目;
(八)對外合作和國內外市場開拓項目;
(九)省委、省政府確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項目。
第七條 根據中小企業和項目的不同特點,專項資金主要采取無償資助或貸款貼息方式給予支持。一個項目二者選擇其一,不得重復申請。
(一)無償資助的額度,每個項目一般控制在100萬元以內,且不超過企業自有資金的投入額度。
(二)貸款貼息的額度,根據項目貸款額度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確定。每個項目的貼息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貼息額度最多不超過50萬元。
第八條 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中央和省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申請專項資金的條件
第九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中小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規范;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經濟效益良好;
(四)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
第十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中小企業應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企業法人執照副本及章程(復印件);
(二)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包括經營范圍、主要產品、生產技術、職工人數等;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復印件);
(四)擬建項目情況及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文;
(五)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評價意見;
(六)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十一條 申請貸款貼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條所要求的資料外,還需提供項目貸款合同或支付利息憑證(復印件)。
申請無償資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條所要求的資料外,還需提供已落實或已投入項目建設的自有資金有效憑證(復印件)。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申報和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 各市州經委、財政局負責本地區中小企業申請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申報和審核工作。
第十三條 各市州經委會同財政局在本地區范圍內公開組織項目資金的申請工作,并對申請企業的資格條件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第十四條 各市州經委會同財政局應建立專家評審制度,組織相關技術、財務、市場等方面的專家,依據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和當年度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 各市州經委會同財政局依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
申報的項目,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湖南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書》(附件)、專家評審意見底稿和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報送省經委、省財政廳。
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應按照專家評審后的評審意見排列順序。
第十六條 市州申報的項目由省經委初審匯總,會同省財政廳對上報的申請報告及項目情況進行審核,聯合下達項目資金計劃。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根據下達的項目資金計劃,將項目支出預算指標下達到市州財政局,市州財政局根據預算規定及時撥付專項資金。
第十八條 企業收到的項目銀行貸款財政貼息資金,沖減財務費用。收到的無償資助項目專項資金,計入資本公積。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省經委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省經委會同省財政廳對專項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及項目實施情況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應在項目建成后1個月內向市州經委、財政局報送項目建設情況及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市州經委、財政局于項目建成后2個月內向省經委和省財政廳報送項目完成情況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總結報告。
第二十一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的項目,省財政廳將收回全部資金。項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省財政廳將收回全部專項資金。
第二十二條 各市州經委、財政局每年對本地區中小企業使用專項資金的總體情況和項目建設情況進行總結,并于年度終了1個月內上報省經委和省財政廳。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市州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比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經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