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粵發〔2003〕4號)(以下簡稱《決定》)精神,支持我省中小企業發展,制定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是根據《決定》由省財政從2003年起連續5年,每年安排的2億元扶持中小企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扶持的對象:在廣東省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制訂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中小企業、為中小企業服務的擔保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項目。中小企業包括公有和非公有制企業。專項資金重點扶持利用國內民間資本興辦的民營企業。
第四條 省中小企業局負責會同省財政廳對專項資金進行管理。為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原則上采用評審制等辦法確定資金安排項目。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和扶持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重點項目;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項目;
(三)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項目;
(四)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配套資金項目;
(五)省委、省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勵民營企業發展的其它事項。
第六條 專項資金采取定額貼息或補助兩種扶持方式:
定額貼息是根據項目貸款實際發生額給予一定數額的貼息。
補助是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給予一定數額的資金資助。
每個項目的貼息或補助原則上不超過100萬元。
第七條 定額貼息所指貸款適用于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及農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門的貸款。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八條 省中小企業局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我省發展中小企業的目標、部署和要求,在省經貿委指導下,確定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組織項目申報,并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進行項目評審,聯合下達“廣東省財政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XXXX項目)使用計劃”;對專項資金支持項目進展情況進行追蹤,并向省政府匯報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使用效果。
市、縣(市、區)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企業申報,并協助企業做好前期準備工作,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企業申報的條件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初審,協助省中小企業局對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進行跟蹤和檢查。
第九條 省中小企業局會同省財政廳審定下達專項資金使用計劃,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追蹤和監督檢查。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協助省財政廳辦理資金撥付及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中小企業局、省財政廳審定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配套資金項目的申請。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本單位(企業)項目的具體實施,對項目申報資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項目建設、資金使用、達產達效負總責。
第四章 申報條件和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 申報條件
凡申報專項資金使用計劃的項目,申報單位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同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報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必須是符合省中小企業局發布的當年度省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指南的項目。
(二)申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項目的,必須是經省中小企業局確認其服務于我省中小企業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
(三)申報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項目的,必須是經省中小企業局確認其服務于我省中小企業的服務機構的建設項目或專項活動(包括專業鎮技術創新平臺和民營科技園的配套設施建設項目),項目必須有明確、具體、可行的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的方案和計劃。
(四)申報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配套資金項目的,必須是正在項目立項計劃實施期內獲得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或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支持的項目。
第十三條 工作程序
(一)申報信用擔保體系、服務體系建設和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配套資金項目的程序:
1.省中小企業局每年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我省發展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的工作安排,在省經貿委的指導下,提出年度扶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和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配套資金項目的要求和方向,布置各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組織企業申報。
2.各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按照省中小企業局的要求,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單位)申報項目,按項目類型分別填寫相關的《申請表》(見附表1、2、3),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后聯合上報省中小企業局和省財政廳。
3.省中小企業局會同省財政廳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對各市上報的項目組織審查,聯合下達“廣東省財政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項目/服務體系建設項目/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配套資金項目)使用計劃”。
(二)申報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項目的程序:
1.省中小企業局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我省發展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的工作安排,在省經貿委的指導下,制定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技術改造的指南,并向全社會公開發布,布置各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組織企業申報。
2.各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按照省中小企業局的要求,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項目,按項目類型分別填寫相關的《申請表》(見附表4、5),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后聯合上報省中小企業局和省財政廳。
3.省中小企業局會同省財政廳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組織對各市上報的項目進行審查,聯合下達“廣東省財政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技術創新項目/技術改造項目)使用計劃”。
(三)申報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配套資金項目的程序:
1.省科技廳根據科技部、財政部發布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立項公告,會同省中小企業局、省財政廳布置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企業申報。
2.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科技廳、省中小企業局和省財政廳的要求,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填寫相關的《申請表》(見附表6),會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聯合上報省科技廳、省中小企業局和省財政廳。
3.省科技廳會同省中小企業局和省財政廳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組織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查,聯合下達“廣東省財政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配套資金項目)使用計劃”。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監督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根據下達的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將補助金或貼息金逐級下撥地方財政部門。項目單位憑資金計劃與當地財政部門銜接落實專項資金,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收到貼息金或補助金后,應按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處理。
第十六條 建立項目定期報告制度。各項目單位要在每年一月底前向當地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報告本企業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項目進展情況和存在問題。各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在每年二月底前將情況匯總報省中小企業局。
第十七條 建立檢查制度。省中小企業局會同省財政廳負責對專項資金扶持項目實施情況的管理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項目的監督檢查應依法辦事,不得干預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被檢查的企業應主動配合檢查人員做好相關工作,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不得阻礙檢查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六章 變更和處罰
第十八條 資金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或撤銷時,需逐級報省中小企業局和省財政廳同意。對因故撤銷的項目,資金項目單位必須作出經費決算逐級報省中小企業局和省財政廳核批,剩余資金如數逐級退回上繳省財政。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要對專項資金實行專帳核算、專帳管理。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國家有關規定對項目單位和行政人員給予行政、經濟處罰和通報,該項目單位今后五年內不得申報省級財政支持項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中小企業局、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