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文件
川府發[2003]28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級各部門:
為了加快我省新型工業化進程,按照保障供地、集約用地、加強管理的原則,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規劃調控,統籌安排工業用地
充分發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的宏觀調控作用,通過規劃統籌協調和合理安排工業用地,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和城市規劃的工業項目,要保障需要、及時供地;工業發展快的市、縣及個別重大建設項目確需調整土地及城市規劃的,應依法予以調整,所需耕地占用指標在市、州所轄范圍內調劑解決。單獨選址的國家和省重點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所需耕地占用指標由省調劑解決。各地在安排年度用地計劃時,優先保證工業項目用地,年度用地計劃不足的,可以申請追加。
二、辦好工業園區;工業項目向園區集中
要根據土地和城市規劃,通過土地用途分區和城市功能分區合理布局工業園區;立足于使用依法設立園區的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辦好現有園區。
工業園區規劃應與區域經濟發展相適應,既要相對集中布局,提高投資密度和產出效益,降低建設成本,又要因地制宜,滿足需要,鼓勵發展。按照"統一規劃,規模適度,周邊控制,分期開發,由小到大,逐步擴展"的原則,園區每年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報和銜接工業項目用地計劃,并根據項目落實進度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對投資量大的重點工業項目,要統籌規劃,分期供地,既留有發展余地,又明確留地時限,超期不予保留。留地未用前,不得撂荒。
要分類指導,按照區域經濟特色及發展需要合理布局綜合工業園區、高新科技園區、專業產業園區等。提倡設區的市在現有依法設立的工業園區中選擇基礎設施條件好、易于發展工業的區域,由市、區聯辦工業園區。鼓勵市和縣聯辦工業園區。具體辦法由各市、州政府確定。
凡是擬新設立或擴大的園區,必須經過國土、城市規劃或建設部門審查。所需占用耕地指標由市、州政府在轄區范圍,內調劑解決,或在工業園區內設立建設用地待置換區,通過土地整理折抵取得。
新建工業項目除特殊原因外,都應在依法設立的工業園區內選址,向園區集中。園區內的配套設施要充分利用現有城鎮配套設施,確需安排配套用地的,要集中布局。配套用地中的經營性用地,要按規定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園區內安排的凈工業用地不得小于園區總面積的65%。嚴格禁止使用園區內土地搞房地產開發項目。
加強各類工業園區土地的統一管理。園區的土地征用、供應及管理工作必須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行使,堅決禁止多頭供地和管地。
三、提高工業用地的集約化程度
努力提高單位面積工業用地的投入和產出水平,實現土地集約化利用。加強對工業用地集約化水平的追蹤調查和考評獎懲工作。
加強對工業項目的用地預審。在可行性研究或初設階段,嚴格審查工業項目用地效率、用地定額和用途。按照產業政策、投資額、投資密度、單位面積的銷售收入和稅收、從業人員數量,以及用地定額標準合理確定供地量,并按照合同投資進度供地。對未按進度完成投資的,要依法或按合同收回土地。提倡有條件的園區建設多層標準廠房,鼓勵中小型項目進標準廠房。
四、對工業項目用地耕地開墾費實行優惠
工業項目用地的耕地開墾費可按規定的低限收取。對實際投資額超過1億元,投資密度超過150萬元/畝的工業項目,耕地開墾費可下浮收取,最低不得低于 1萬元/畝。耕地開墾費標準一經確定,必須按時足額繳納,不得減、免、緩。
五、建立工業用地地價成本補貼機制和實行多樣化的供地方式,降低工業項目用地成本
工業園區土地收益要全部用于工業用地地價成本調節補貼和基礎設施建設。市、縣每年從經營性用地土地出讓金等收益中,按不少于5%的比例提取工業用地地價成本調節資金,設立專戶管理,專項用于調節補貼工業項目用地的地價成本。對不足部分,有條件的市、縣應從綜合財力中調劑安排。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定期檢查工業用地的地價成本調節資金落實情況。
工業用地應盡可能布局在用地取得成本較低的區域。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根據產業政策和城鎮規劃及擬出讓地塊所在分區規劃情況,按有關規定,對擬出讓工業用地的土地價格進行評估,集體決策,合理確定出讓價,經同級政府同意后實施,并將出讓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積極推行土地年租制。工業企業可采取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逐年繳納租金,減少一次性用地成本投入。
六、嚴格土地用途管理,清理盤活閑置土地
工業項目用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對擅自改變的,要依法查處,責令交還土地。
為實施城市規劃需要改變土地用途涉及工業企業土地使用權處置的,須報經其土地登記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政府對原土地依法予以收回或收購,納入政府土地儲備,或進入土地市場招標拍賣掛牌出讓;鼓勵需要搬遷改造的工業企業進入工業園區,原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增值部分,可按企業在園區投資規模大小給予部分或全部返還。
因工業企業破產或遷移,以及國有企業改制,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必須按照土地登記級次分別報經省、市、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處置。已轉制成非國有企業,且不改變用途的原有土地,由市、縣政府依法辦理出讓手續;改變用途以及企業破產或遷移的原有土地,由市、縣政府依法收回,納入政府土地儲備或進入土地市場公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或轉讓。國有企業改制的土地資產處置收入優先用于企業職工安置和增資減債。
加大現有園區用地的清理力度,充分挖掘潛力。對閑置土地依法予以收回,及時處置盤活,保證新一批建設項目用地需要。
七、實行土地整理指標折抵和基本農田易地代保
市、縣按照土地開發整理規劃整理土地新增耕地面積的60%,可以作為折抵工業項目建設占用耕地補償指標。該折抵指標在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設立的工業建設用地待置換區,內使用。新增耕地的其余部分可用于耕地占補平衡。在建設用地報批時,使用土地整理折抵指標的用地不再繳納耕地開墾費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折抵指標可以有償轉讓。
任何建設項目都不能違反規劃擅自占用基本農田。確需調整少量基本農田的,經省國土資源廳審定后,可在本行政區內調整,并按法定的土地利用規劃修改程序審批;因耕地資源不足,確實無法在本行政區范圍內補充劃定基本農田的,可向省政府申請跨縣( 市、區 )進行基本農田易地代保。劃出基本農田的縣(市、區)應給予劃入的縣(市、區)基本農田代保經費,專款用于基本農田的建設和保護。土地整理折抵指標和基本農田易地代保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另行制定。
八、提高建設用地報批效率.
市、縣政府要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加強土地供應的前瞻性和計劃性,制定各類用地的年度統征、儲備、供應計劃。市、縣報批征地工作要提前進行,運用多種儲備方式保障半年至 1年的建設項目所需的用地量。對重大項目用地,根據"先期介入、預審協調、快速辦理"的原則,建立"綠色通道"。有關具體辦法見附件。
九、正確處理依法用地與保障工業用地的關系
工業用地必須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集約用地、依法用地。市、縣政府要建立土地儲備資金,保證農民的補償安置和國家規費按時、足額到位。對未經批準,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特別是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侵犯農民合法權益、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及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土地違法犯罪案件,要依法嚴肅查處,維護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對土地管理松馳、市場秩序混亂、違法用地現象嚴重的地方,必須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和黨紀、政紀責任,并暫停享受本意見規定的有關政策。
附件
關于提高建設用地報批效率的具體辦法
一、改進報批管理辦法,捉高工作效率
(一)總體原則。各地按照"上下聯動,工作提前,做大批次,打捆報批,儲備待供,全程管理"的原則,提前做好土地統征、儲備、供應工作。
(二)分類指導,做大批次,打捆上報。用地報件應對經營性、工業性、公益性 3大類用地加以注明,將批次做大,若干個批次組成 1個捆次,打捆上報。市、州所在地的中心城區,每年報征土地一般不超過 3個捆次,其中每個批次不應少于10公頃;縣城每年一般不超過兩個捆次,其中每個批次應不少于 3公頃;鄉鎮建設用地由縣統一打捆上報,每年不超過兩個捆次。除鄉鎮和民族地區外,原則上不再受理縣城3公頃以下的批次征地報件。
(三)保證用地報件質量。及時做好實物調查和勘測定界,分清地類,測定面積,確定權屬,依法制定"一書四方案"等工作。征地產值以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市、縣政府要認真審查把關,確保報件的質量和真實性、合法性。
(四)提高用地報批效率。對符合要求的用地報件,市、州政府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轉報;省國土資源廳要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上報;省政府要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
(五)加強土地批后供應和使用的動態管理。各地在上報本次用地報件時,要將上次批準用地的具體供應和使用情況作為附件上報;并按季度將市、州土地儲備、供應和使用情況報省國土資源廳匯總上報省政府。
二、特事特辦,建立"綠色通道"
(一)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項目可進入"綠色通道"。
1. 國務院和省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2. 總投資在1億元以上,且投資密度每畝150萬以上工業項目;
3. 國家和省級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且投資密度每畝150萬以上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
4. 對市、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總投資在 1億元以上的招商引資生產型和基礎設施項目。
(二)緊急處理辦法。
1. 及時進行用地預審。對上述項目,各級政府要組織國土資源管理等部門參與前期工作,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用地預審。通過預審協調落實項目用地的有關事宜,并按規定迅速組織用地報件。
2. 縮短用地審批時限。對符合要求的用地報件,市、州政府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 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轉報;省國土資源廳在5個工作日完成審查,并注明"特急",上報省政府;省政府在5個工作日完成審批。
3. 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的項目,要將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納入用地預審內容,用地正式報批時,只附具結論性意見,不再重復審查。
4. 國家和省能源交通水利等重點項目,可以先行用地。對國家和省能源交通水利等重點項目,其影響工期的單體控制性工程在項目立項批復、用地預審批復、項目平面布置圖等材料齊全的前提下,經省國土資源廳同意,可以先行用地,但應在先行用地后 6個月內完成用地報批手續。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3年7月1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