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云發[2003]5號),為加強云南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規范運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實現大量公有制經濟的快速發展,促進我省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調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是指由省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扶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二章 資金安排原則和使用范圍
第三條 專項資金投向,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公共財政的要求。專項資金的扶持應有利于優化經濟環境,促進公平競爭,培植財源,增加財政收入,增加社會就業,推進非公經濟實現大提高、大跨越、大發展。
(二)符合產業發展戰備方向。專項資金的扶持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省支柱產業發展及產業結構調整方向,立足于持續長遠發展,有利于加快經濟結構調整。
(三)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專項資金的扶持應按照 政府產業導向,扶優扶強,有效引導社會資金流向,促進我省非公有制經濟逐步向規模化、產業化方向發展。同時,應充分考慮各地州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現狀,分類扶持。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優化環境。對有利于促進我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和非公有制經濟園區建設項目予以補助。
(二)新產品開發。對非公有制企業新產品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研發費用予以補助。
(三)貸款貼息。對非公有制企業銀行貸款予以適當貼息。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向
第五條 信用擔保體系建設補助。主要用于為非公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代償金補助、擔保體系的信息平臺建設和人員培訓。
第六條 非公有制經濟園區建設補助。主要用于對省級園區信息化建設、創業輔導、人員培訓等軟環境建設所需的經費予以補助。
第七條 新產品研發費。主要是對獲省級以上有關部門認證的新產品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費用予以補助。
第八條 非公企業銀行貸款貼息。優先扶持以下企業或項目:
(一)列入省大企業(集團)重點培育的非公有制企業;
(二)勇于創名牌或有利于活躍城鄉市場的非公有制企業;
(三)發展科技型、出口創匯型的非公有制企業;
(四)發展產業化農業的非公有制企業;
(五)貧困地區扶貧開發型的非公有制企業;
(六)吸納就業和再就業能力強,能創造較多就業崗位的勞動密集型非公有制企業;
(七)高稅利的非公有制企業進行的技術改造、產品升級或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
第九條 對已獲得過其他財政專項資金扶持的企業或項目原則上不再扶持。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申報條件和申報程序
第十條 申請優化環境補助費應具備的條件:
(一)所在地、州、市、縣政府已投入一定資金,且當地信用擔保體系或非公有制園區已初具規模,基礎設施建設已完成;
(二)擔保機構擔保費率低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50%,且為非公企業擔保的業務量占到50%以上,所提取的風險準備金不足以彌補發生的代償損失的,可在年末擔保責任余額5%以內由財政部門審核后給予一定補助。
第十一條 申請新產品研發費和貸款貼息的企業或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一)在云南省行政轄區內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非公有制企業;
(二)高新技術企業有省級以上有關部門出具的高新技術認定證書;
(三)企業建立了健全的財務核算與管理體系;
(四)申請新產品研發費的企業已擁有知識自主權,有必備的研發設備及專業技術人員;
(五)申請貸款貼息的企業已落實銀行貸款資金。
第十二條 企業或單位申請專項資金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專項資金書書面申請,說明理由,并分析資金使用效益;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上年度會計報表;
(五)《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
(六)申請貸款貼息需提供銀行貸款合同、借據;
(七)其他與申請資金內容有關的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專項資金,應逐級上報審批。由申請企業或單位所在地經貿委(非公經濟辦公室)、財政局聯合向本地州市經貿委(非公經濟辦公室)和財政局提出書面申請;各地州市經貿委(非公經濟辦公室)和財政局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審查、考核、篩選、審定后,聯合向省經貿委(非公經濟辦公室)、省財政廳申報;省經貿委(非公經濟辦公室)、省財政廳對各地上報的項目進行審查,并提出初審意見,經省非公經濟領導小組或省政府批準后,由省財政廳下達資金扶持計劃通知關拔付資金。
第五章 專項資金的管理監督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開設專戶,設立專帳,接受審計檢查。專項資金存款利息收入全額轉入專項資金本金。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資金的使用監督,建設嚴格的項目和資金審核制度,加強項目的跟蹤檢查。
第十六條 各地、州、市財政局、經貿委(非公辦)和用款企業應接受省財政廳或其委托單位對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于資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違紀現象,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扶持資金撥付到位后,項目申請企業或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云南省個私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云財企[2002]16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