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省中小企業發展,規范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有關規定,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支持中小企業技術進步、專業化發展和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執行。
第四條 專項資金按項目進行管理,其使用范圍如下:
(一)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技術進步、節能和清潔生產;
(二)鼓勵中小企業專業化發展及與大企業協作配套;
(三)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支持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創業風險投資和中小企業服務體系,支持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開展專項培訓、信息咨詢等;
(四)鼓勵企業開拓省外、國外市場;
(五)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省中小企業局會同財政廳確定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六條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追蹤問效和監督檢查。
省中小企業局負責組織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及初審,會同財政部門聘請專家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額度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采用無償資助或貸款貼息方式。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可選擇其中一種支持方式,不得同時以兩種方式申請專項資金。
以自有資金為主投資的固定資產建設項目和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的項目,一般采取無償資助方式,對每個項目的專項資金支持額度不超過企業自有資金的投入金額,每個項目一般控制在100萬元以內,;以金融機構貸款為主投資的固定資產建設項目,一般采取貸款貼息方式,根據項目貸款額度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確定專項資金貸款貼息的額度,每個項目的貼息期限不超過2年,貼息額度最多不超過100萬元。符合貴州省中小企業成長工程的重點項目,在資金額度上可予以重點支持。
第八條 申報年度內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一般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項目資金的申報條件
第九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或單位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專項資金支持對象和使用范圍;
(二)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三)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四)經濟效益良好;
(五)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
第十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如實提供申報項目所需的各種資料。
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或單位應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項目單位的申請報告;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項目審核備案文件;
(四)法人執照副本及章程(復印件);
(五)生產經營情況或業務開展情況;
(六)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復印件);
(七)申請貸款貼息方式的項目單位提供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利息支付憑證(復印件);申請無償資助方式的項目單位提供自有資金投入憑證;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核及資金撥付
第十一條 各市(州、地)、縣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企業或單位的項目申報和初核工作,省屬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所屬企業的項目申報和初核工作。
第十二條 各市(州、地)、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單位的資格條件及相關資料進行初審,并提出審核意見。
各市(州、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將本地區確定的申報項目,按照重要性進行排列順序,在規定時間內共同報送省中小企業局。
第十三條 建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專家評審制度,組織相關技術、財務、市場、環境等方面的專家,依據相關規定和當年度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及支持重點,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并提出評審意見,按照項目的重要性排列順序。
第十四條 省中小企業局依據年度申報指南及專家的評審意見提出項目計劃。省財政廳根據審定的項目計劃,會同省中小企業局,確定項目資金支持方式,將項目支出預算指標下達到市(州、地)財政部門或省屬企業主管部門,并根據預算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各市(州、地)財政部門應將項目支出預算指標逐級下達到縣(市)或所屬企業主管部門,并根據預算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第十五條 承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企業,收到的無償資助項目專項資金,計入資本公積,由全體股東共享;收到的貸款貼息專項資金,沖減財務費用。
承擔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項目的企業或單位,收到的專項資金,按照財政部有關財務規定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各市(州、地)、縣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各市(州、地)、縣財政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省財政廳會同省中小企業局,對專項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及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企業應積極配合檢查人員做好相關工作,并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等,不得阻礙專項資金檢查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在項目建成后一個月內向當地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報送項目建設情況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各市(州、地)、縣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按照《貴州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辦法》(黔中小局發[2006]07號)規定組織項目驗收。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需在原定項目建成期前書面說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預計完成日期。
各市(州、地)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于年度終了兩個月內,將本地區中小企業使用專項資金的情況和項目建設情況報送省中小企業局和省財政廳。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要對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的項目單位,省財政廳將全部收回專項資金,并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企業)的專項資金申請。項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省財政廳也將全部收回專項資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中小企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貴州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貴州省財政廳關于印發<貴州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黔經貿中小[2004]40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