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省中小企業發展和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規范陜西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根據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陜西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中共陜西省委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陜發[2003]17號),由省財政廳預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業專業化發展、與大企業協作配套、技術創新、新產品開發、新技術推廣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和支持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開展有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培訓服務、信用服務、創業服務、管理咨詢服務等業務所發生支出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扶持的對象:在陜西省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下發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2003]143號)的中小企業和中小企業的服務機構。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資金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條 省工業交通辦公室會同省財政廳確定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項目資金分配和資金撥付,并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額度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采用無償資助或貸款貼息方式。企業技術創新、新產品開發和以自有資金為主投資的項目,一般采取無償資助方式。企業以銀行貸款為主投資的項目,一般采取貸款貼息方式。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可選擇其中一種支持方式,不得同時以兩種方式申請專項資金。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開展有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服務業務所發生支出的補助資金采用無償資助方式。
第七條 申請專項資金無償資助的額度,每個項目一般控制在30萬元以內,無償資助資金不超過企業自有資金投入的50%。中小企業申請專項資金貸款貼息的額度,根據項目貸款額度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確定。每個項目的貼息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貼息額度最多不超過80萬元。
第八條 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項目資金的申請
第九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中小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規范。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經濟效益良好。
(四)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
第十條 申請資助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擁有為中小企業服務相應業務的資格。
(二)熟悉國家和地方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熟悉行業準入、工商和稅務等登記方面的政策和規定,熟悉企業設立程序,熟悉企業管理業務。
(三)具有從事中小企業服務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法律、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四)在申請資助的業務領域有豐富的工作經驗,并有與之相關的工作業績。
(五)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六)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七)其他應符合的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中小企業應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企業法人執照副本及章程(復印件)。
(二)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包括經營范圍、主要產品、生產技術、職工人數等。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復印件)。
(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復印件)。
(五)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評價意見。
(六)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十二條 中小企業申請無償資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一條所要求的資料外,還需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已落實或已投入項目建設的自有資金審計報告;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還需提供有關服務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表。申請貸款貼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一條所要求的資料外,還需提供項目貸款合同(復印件)。
第四章 項目資金的申報、審核及審批
第十三條 各市區財政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項目資金的申請審核工作;省級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業省屬企業項目資金的申請審核工作。
第十四條 市區財政部門應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在本地區范圍內公開組織項目資金的申請工作,并對申請企業的資格條件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省級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在所管行業的省屬企業中公開組織項目資金的申請工作,并對申請企業的資格條件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
第十五條 市區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確定本地區申報項目,省級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確定所管行業中的省屬企業申報項目,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陜西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書》和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報送省財政廳、省工業交通辦公室。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省工業交通辦公室建立專家評審制度,組織相關技術、財務、市場等方面的專家,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和當年度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省工業交通辦公室依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支持的項目、支持方式及支持金額,并預撥70%的資金。項目完成后,市區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及省級有關部門對項目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并向省財政廳和省工業交通辦公室報送書面驗收報告及剩余資金申請報告,經審核后,再撥付剩余30%的資金。支持省級企業的項目省財政廳將專項資金直接撥付到企業,支持市縣中小企業的項目由省財政廳將專項資金下達到市級財政部門,市級財政部門要在10個工作日內將專項資金撥付到企業。為了使資金及時撥付到企業并確保專款專用,該專項資金實行專戶管理。
第十八條 企業收到的無償資助項目專項資金,計入資本公積,由全體股東共享。收到的項目銀行貸款財政貼息資金,沖減財務費用。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和省工業交通辦公室負責對全省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市級財政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省級有關部門負責對本行業省級企業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應在項目建成1個月內向市級財政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或省級有關部門報送項目建設情況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有關部門在收到企業報送的項目建設情況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后1個月內向省工業交通辦公室、省財政廳報送項目完成情況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總結報告。
第二十一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的項目,省財政廳將收回全部資金。項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省財政廳將收回全部專項資金。
第二十二條 市級財政部門應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每年對本地區中小企業使用專項資金的總體情況和項目建設情況進行總結,并于年度終了后1個月內上報省財政廳、省工業交通辦公室。
第二十三條 省工業交通辦公室、省財政廳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檢查面不低于每年安排項目的60%。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市級財政部門和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工業交通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