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中小企業發展,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我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以及國家財政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和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青海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是青海省財政廳在本級預算中安排,專項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業專業化發展、技術進步、節能減排及清潔生產、與大企業協作配套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支持的對象:在青海省境內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2003]143號)的中小企業和正常開展業務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和中小企業服務機構。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我省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資金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專項資金的安排應鼓勵和引導各級政府、金融機構、社會資本等多方面資金的投入,以支持和促進民眾創業,加快中小企業發展步伐。
第五條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項目資金分配和資金撥付工作,并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省經濟委員會依據產業發展規劃負責確定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會同省財政廳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對實施項目進行跟蹤服務和督促檢查。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和方式
第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主要包括以下項目:
(一) 中小企業發展項目:
1、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轉換項目;
2、資源延伸加工以及綜合利用等循環經濟發展項目;
3、高原特色農畜產品精深加工項目;
4、利用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傳統產業項目;
5、清潔生產和節能減排改造項目;
6、為大企業協作配套、專業化發展項目;
7、開展特色經營、采用新的經營方式和管理技術提升管理水平的項目;
8、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項目:
1、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獎勵和風險補償;
2、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發展再擔保業務;
3、完善我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其他項目。
(三)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項目:
1、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培訓、管理及技術咨詢、信用、信息等服務項目;
2、為中小企業提供共性技術研究的機構設施建設項目;
3、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和發展項目;
4、促進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其他改善發展環境類項目。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采用無償資助或貸款貼息方式。以自有資金為主投資的中小企業固定資產建設項目、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項目、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項目,一般采取無償資助方式。以金融機構貸款為主投資的中小企業固定資產建設項目,一般采取貸款貼息方式。
第八條 以無償資助方式支持的中小企業發展項目,每個項目原則上不超過200萬元,且不超過企業已投入自有資金的50%和固定資產投資額的6%。以貸款貼息方式支持的中小企業發展項目,根據項目貸款額度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確定貼息額度,每個項目的貼息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支持的貼息總額原則上不超過200萬元。
第九條 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項目,根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經營和業務開展情況給予一定的獎勵和風險補償。
(一)獎勵。
1、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年度內累計擔保額達到應用于貸款擔保的資金總額8倍以上,年度內代償損失率不超過年末擔保責任余額的1%,一次性獎勵20萬元;
2、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年度內累計擔保額達到該機構應用于貸款擔保的資金總額5倍以上,年度內代償損失率不超過年末擔保責任余額的2%,一次性獎勵15萬元;
3、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年度內累計擔保額達到該機構應用于貸款擔保的資金總額3倍以上,年度內未發生代償或未出現實際壞帳損失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
4、對中小企業擔保機構開展再擔保業務的,按照實際發生的再擔保業務額予以獎勵,獎勵的最高額度不超過10萬元。
“應用于貸款擔保的資金總額”包括貸款擔保機構自有的實收(注冊)資本和財政部門注入的托管資金。
(二)風險補償。
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單筆擔保額800萬元以內的視財力給予風險補償;單筆800萬元以上的不予補償。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獲得的獎勵資金,經機構董事會(股東會)或職代會研究同意,可在獎勵資金總額的10%以內獎勵給對貸款擔保工作做出特殊貢獻的個人,其余的用于改善辦公條件和增補機構的“一般風險準備金”。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獲得的風險補償資金全額增補“一般風險準備金”。
第十條 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項目中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1、3、4項服務類項目,參照相關辦法的扶持標準給予扶持;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第2項的項目,支持額度參照本辦法第八條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在同一年度內,已獲得財政其他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本項資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專項資金的申請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中小企業發展項目的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規范;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經濟效益良好;
(四)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
第十三條 申報中小企業發展項目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包括:
1、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包括:經營范圍、主要產品及市場優勢、生產技術狀況、職工人數、財務狀況和發展前景等;
2、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建設背景、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建設內容、投資構成和資金來源、技術工藝、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項目建設進度安排及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
3、申請專項資金的理由、額度以及負責人和詳細聯系方式。
(二)項目核準或備案的批準文件
(三) 企業法人執照副本及章程(復印件);
(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復印件);
(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六)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城市規劃區內的項目);
(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八)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評價意見;
(九)其它與項目相關的證明,如: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ISO9000認證等證書復印件(有證企業)等;
(十)申請貸款貼息方式支持的,還需提供項目貸款合同、貸款憑證等(出具原件后提供復印件)。申請無償資助方式支持的,還需提供已投入項目建設的自有資金證明;
(十一)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十四條 申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項目的企業或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擔保機構開展擔保業務滿1年。
(二)依法經營,沒有違規失信記錄。
(三)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按規定要求,及時、準確、全面的報送企業財務信息資料。
(四)按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項準備金。
(五)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業務占其業務總額的80%以上。
(六)接受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管理中有規范的項目評審和風險控制運行機制,保前調查,保后跟蹤措施完善,反擔保措施積極、有效。
第十五條 申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項目的企業或單位需提供下列資料:
(一)資金申請報告。包括:申請單位基本情況和業務開展情況;
(二)法人執照副本及章程(復印件);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復印件);
(四)上一年度擔保貸款卡憑證(復印件);
(五)擔保機構擔保貸款情況匯總表以及貸款合同、保證合同和反擔保合同(復印件);
(六)擔保業績、風險準備金的提取情況、代償率等;
(七)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十六條 申報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項目的企業或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擁有為中小企業服務相應業務的資質;
(二)熟悉國家和地方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熟悉行業準入、工商和稅務等登記方面的政策和規定,熟悉企業設立程序,熟悉企業管理業務等;
(三)具有從事中小企業服務業務的法律、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四)在申請資助的服務業務領域有豐富的工作經驗,并有與之相關的工作業績;
(五)有固定的營業或工作場所;
(六)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七)其他應符合的條件。
第十七條 申報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項目得到企業或單位需提供下列資料:
(一)資金申請報告。包括:申請單位基本情況和業務開展情況。
(二) 法人執照副本及章程(復印件);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復印件);
(四)與被服務單位簽訂的服務合同(復印件);
(五)相關服務項目的費用支出憑據(復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四章專項資金的申報和評審程序
第十八條 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省經濟委員會商省財政廳每年制定項目申報工作指導性文件,明確本年度專項資金的支持重點、支持方式以及具體申報條件和程序。
第十九條 州、地、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本地區范圍內公開組織項目的申報工作,并對申請企業的資格條件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申報單位根據指導性文件的要求,按屬地原則向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申報,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出具相關承諾書。
第二十條 州、地、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本地區申報項目。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專項資金項目申請報告及相關申報材料分別報送省經濟委員會、省財政廳。
第二十一條 實行項目評審和公示制度。省經濟委員會合同省財政廳對申報的項目初審后,從項目專家庫中聘用相關專業的專家組織召開項目評審論證會議,評審會實行組長領導下的專家負責制,并建立責任檔案。對評審會通過的項目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省經濟委員會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下達項目實施計劃,省財政廳依據項目實施計劃,按國庫管理規定將專項資金逐級撥付到項目單位。
第二十三條 承擔中小企業發展項目的企業,收到的無償資助資金,計入資本公積,由全體股東共享。收到的貼息資金,沖減財務費用。
承擔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項目和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項目的單位或機構,收到的專項資金,按照財政部有關財務規定處理。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省財政廳和省經濟委員會負責對全省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州、地、市級財政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州、地、市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每半年對本地區中小企業使用專項資金的總體情況和項目建設情況進行總結,并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省財政廳、省經濟委員會。各項目單位應在項目建成30日內向州、地、市級財政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報送項目建設情況及專項資金到位、使用情況,并及時向項目管理部門申請驗收,驗收報告按規定程序報省經濟委員會和省財政廳。
第二十六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的項目,以及因故中止的項目(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省財政廳將會同省經濟委員會收回全部資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州、地、市級財政部門和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