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規范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進一步促進自治區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進一步促進自治區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由中央財政及自治區財政預算安排的政府性資金,包括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國家專項資金”)和自治區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自治區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用于支持自治區中小企業的發展,主要支持方向是:
(一)專業化發展;
(二)與大企業協作配套;
(三)技術創新;
(四)新產品開發、新技術推廣等;
(五)列入自治區成長型中小企業培育計劃和財源培植計劃的重點項目;
(六)具有地區產業優勢的特色產品項目。
第四條 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下發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執行。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的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條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自治區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項目資金分配和資金撥付,負責國家專項資金項目的申請審核,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自治區經貿委會同財政廳負責確定自治區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負責對國家和自治區專項資金的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額度
第七條 專項資金可采取無償資助或貸款貼息的支持方式。企業以自有資金為主投資的項目,一般采取無償資助方式。企業以銀行貸款為主投資的項目,一般采取貸款貼息方式。
第八條 無償資助的額度不超過企業自有資金的投入額度。自治區專項資金無償資助的額度,每個項目一般不超過80萬元;國家專項資金無償資助的額度,每個項目一般不超過200萬元。
專項資金貸款貼息的額度,根據項目貸款額度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確定。每個項目的貼息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自治區專項資金貼息額度不超過100萬元,國家專項資金貼息額度不超過150萬元。
第三章 項目資金的申請
第九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中小企業必須具備下列資格:
(一)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規范。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經濟效益良好。
(四)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
第十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中小企業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 企業法人執照副本及章程(復印件)。
(二)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包括經營范圍、主要產品、生產技術水平、職工人數、上年財務狀況等。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復印件)。
(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復印件)。
(五)項目實施地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評價意見。
(六)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申請無償資助支持方式的中小企業,除提供第十條要求的資料外,需提供落實或已投入項目建設的自有資金有效憑證(復印件)。
申請貸款貼息支持方式的中小企業,除提供第十條要求的資料外,需提供項目貸款合同(復印件)。
第四章 項目資金的申報、審核及審批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項目資金的申請審核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本地區范圍內公開組織項目資金的申請工作,并對申請企業的資格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
第十四條 各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建立專家評審制度,組織相關技術、財務、市場等方面的專家,依據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和當年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 地州市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依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申報的項目,并在規定時間內,將《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書》、專家評審意見底稿和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報送自治區財政廳、經貿委。
申報專項資金的項目應按照項目的重要性排列順序。
第十六條 自治區本級中小企業項目申報、資金申請審核及項目評審工作,由自治區財政廳、經貿委按職責劃分分別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自治區經貿委會同財政廳對各地州市上報的申報報告及項目情況進行審核,并提出項目計劃。
第十八條 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審核后的項目計劃,確定項目資金支持方式,審定資金使用計劃,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九條 自治區經貿委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在全疆范圍內組織國家項目資金申請工作,組織專家對上報項目進行評審。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經貿委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申報的項目,并在規定時間內將《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書》、專家評審意見底稿和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報送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列入國家專項資金使用計劃的項目,在財政部將項目支出預算指標下達自治區財政后,由自治區財政廳及時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企業應對項目資金單獨核算。無償資助項目承擔企業,收到專項資金撥款后,計入資本公積金,由全體股東共享。貸款貼息項目承擔企業,收到專項資金撥款后,沖減當期財務費用。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各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組織對國家專項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及項目實施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企業應在項目建成后15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報送項目建設情況及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各地州市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在項目建成后1個月內向自治區財政廳、經貿委報送項目完成情況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總結報告。
列入國家專項資金使用計劃的項目,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經貿委,在項目建成后2個月內向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送項目完成情況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總結報告。
第二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或因故中止(不可抗力除外)的項目,自治區財政廳將收回全部資金。
第二十四條 各地州市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對本地區企業使用專項資金的總體情況和項目建設情況進行年度總結,并于年度終了后10日內上報自治區財政廳、經貿委。
列入國家專項資金使用計劃的項目,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經貿委在年度終了1個月內,將國家專項資金的總體情況和項目建設情況報告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