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積極落實國家、上海市和浦東新區“十一五”期間鼓勵軟件產業發展政策的基礎上,為促進張江軟件產業的進一步發展,提升產業能級,完善產業配套,特制定本辦法。
一、提升產業能級
1、對于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或年銷售額達到1億元以上的軟件企業,其實現的增加值、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形成功能區域財力部分,三年內給予100%補貼,后兩年給予50%補貼。
2、鼓勵軟件企業實施同類兼并重組,對兼并重組非關聯企業后年銷售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軟件企業,其實現的增加值、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形成功能區域地方財力增量部分,三年內給予100%補貼,后兩年給予50%補貼。
3、鼓勵軟件企業做大做強,對年銷售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軟件企業,其實現的增加值、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形成功能區域地方財力增量部分,兩年內給予100%補貼,后三年給予50%補貼。
4、鼓勵軟件企業擴大產業規模,凡增資擴股比例達到20%,增資金額達到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其實現的增加值、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形成功能區域地方財力增量部分,兩年內給予100%補貼,后三年給予50%補貼。
二、鼓勵自主創新
1、對技術含量高、創新性強的軟件開發項目,以及在國家、上海市和浦東新區立項的操作系統、大型數據庫系統、網絡通信、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統、構件技術應用等重點自主知識產權項目,進行一次性資助,單個項目不超過30萬元,單個企業不超過100萬元,對其中具有戰略價值和重大突破的項目,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資助。
2、鼓勵軟件創業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對園區孵化器內在孵軟件企業的年度直接研發經費給予30%補貼,期限不超過三年,并可享受相關房租減免政策。
3、對軟件產品市場推廣的費用給予補貼。對新的軟件產品上市過程中進行的宣傳推介會、國內外展銷會、組織市場培訓和參加技術研討會等市場推廣活動的展位費、制作費、差旅費和組團中介費等項目經費給予一定的補貼。
三、聚焦軟件外包
1、對軟件外包收入占企業總收入60%以上的軟件企業,參照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園區的相關財稅優惠政策。
2、鼓勵軟件出口和信息外包服務。軟件出口企業(包括BPO企業)向有資格的機構辦理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其保險費的50%由政府補貼,辦理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其保險費的20%由政府補貼,并建立軟件企業誠信體系。
3、對軟件企業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在境外進行專利、著作權、商標等知識產權注冊費用給予30%的補貼,單項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30萬人民幣。
4、對軟件企業為開拓國際市場在境外設立公司,并有出口成交實績且上一年度出口額在50萬美元以上的,補貼公司的注冊費用30%,其單項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30萬元人民幣。鼓勵軟件企業收購海外企業,凡收購成功者,對收購過程中產生的中介費用給予30%的補貼,單項不超過30萬元人民幣,并優先享受海外市場開拓等優惠和補貼。
四、強化人才政策
1、對軟件類企業中年收入2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20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個人所得中的工資薪金和勞務所得形成功能區域地方財力部分給予100%補貼,且“十一五”期間每人補貼總額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對上述人員個人所得中來源于其所在企業的股權、期權、知識產權成果所得形成功能區域地方財力部分的每年給予50%補貼,且“十一五”期間每人補貼總額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
2、對通過園區中經政府認可有資質的培訓機構開展軟件人才培訓,成績合格且在園區就業的學員,給予每位學員最高不超過3000元的培訓費用補貼。
3、按照《張江園區人才公寓管理暫行辦法》,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軟件人才兩年內給予每人每月200元補貼。
五、加強產業基地建設
1、繼續加強軟件基地建設。以3000萬元人民幣為基準,每年浦東(張江)軟件園注冊地與經營地相一致的企業形成的浦東新區地方財力留存部分不到或等于3000萬元的按實際留存金額返還,超過3000萬的部分按照1:0.3的比例安排超標返還,用于對基地招商、房租及公共服務、建設補貼,促進軟件產業基地的建設。
2、加大軟件專業孵化器建設。一次性給予軟件專業孵化器管理機構10萬元的無償資助,并提取孵化器內的在孵企業所形成的年度功能區域財力增量部分的30%,作為對孵化器建設的補貼。
六、加強公共服務建設
1、繼續支持軟件公共平臺。根據園區軟件企業的需要,對公共平臺模塊新建、改建升級,單個項目給與不超過100萬元的資助,資助總額每年不超過300萬元。
2、對軟件企業使用軟件技術服務平臺提供的數據通訊、數據中心、軟件測試、技術培訓、構件服務和信息安全等服務給予30%補貼。
七、附則
1、本辦法中的軟件企業特指注冊地和稅收戶管地均在張江高科技園區內的經認定的軟件企業,企業從認定之日起即可申請享受本政策。
2、本辦法實施中如遇國家、上海市或浦東新區頒布新的規定,則按新規定的要求執行。對既適用上級財稅機關的財稅優惠規定,又適用本辦法的對象,企業可優先享受上級政策,按照從優不重復的原則,進行申請。
3、對本辦法中第二款第3條參照《浦東新區科技發展基金創新資金操作細則》執行;第四款第1條參照《張江高科技園區激勵自主創新人才發展的暫行辦法》執行;第六款第2條只適用于浦東(張江)軟件園的軟件增值服務平臺。
4、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參照享受本實施辦法中的優惠政策。
5、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十一五”期間有效,由張江高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