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工促發[2009]32號
關于印發《北京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再利用工作導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的發展理念,彰顯城市文化特色和底蘊;進一步將北京工業促進局、市規劃委員會和市文物局聯合發布的《北京市保護利用工業資源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指導意見》落到實處,實現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再利用工作的規范化推進,特制定《北京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再利用工作導則》(見附件)。
附件:《北京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再利用工作導則》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北京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再利用工作導則
第一章 概念與對象
第一條 工業遺產是與工業發展密切相聯的,具有歷史價值、社會文化價值、藝術美學價值、科學技術價值和經濟再利用價值的遺存,是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工業遺產是極具風貌特色和時代特征的歷史文化資源,對工業遺產進行保護和再利用,可以避免資源和能源的浪費,同時有助于經濟社會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第二條 工業遺產分為物質遺產和非物質遺產。
物質遺產包括與工業發展有關的廠房、倉庫、碼頭、橋梁、辦公建筑、附屬生活服務設施及其他構筑物等不可移動的物質遺存;還包括機器設備、生產工具、辦公用具、生活用具、歷史檔案、商標徽章及文獻、手稿、影像錄音、圖書資料等可移動的物質遺存。
非物質遺產包括生產工藝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號、經營管理、企業文化、企業精神等相關的內容
第三條 北京市工業遺產的重點為:
(1)解放前的民族工業企業、官商合營、中外合辦企業等遺存;
(2)解放后五、六十年代“一五”及“二五”期間建設的重要工業企業;
(3)文革期間建設的具有較大影響力的企業;
(4)改革開放以后建設的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企業。
第二章 調查與登錄
第四條 工業遺產保護與再利用的第一步工作就是詳實的調查,制作登記表格,繪制現狀圖。同時要將調查的工業資源完備的外觀特征和場址情況進行梳理并登記、建檔。記錄應包括對物質、非物質遺產的描述、繪圖、照片、影像等資料。
第五條 工業遺產的調查和保護過程中要加強宣傳教育,積極發動群眾,引導和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再利用,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在工業遺產調查、認定、信息傳播、研究成果和保護利用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第六條 工業遺產的調查和保護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在城市更新改造、工業企業搬遷過程中發現有價值的工業資源,有關方面應及時向市工業、規劃及文物部門報告,在調查和研究確定工業遺產價值后,依法予以保護和再利用。
第三章 評價與認定
第七條 工業遺產的評估以歷史價值、社會文化價值、科學技術價值、藝術美學價值及經濟利用價值為準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入工業遺產保護與再利用名錄:
(1)在相應時期內具有稀缺性、唯一性,在全國或北京具有較高影響力。
(2)企業在全國同行業內具有代表性或先進性,同一時期內開辦最早,產量最多,質量最高,品牌影響最大,工藝先進,商標、商號全國著名。
(3)企業建筑格局完整或建筑技術先進,并具有時代特征和工業風貌特色。
(4)與北京著名工商實業家群體有關的工業企業及名人故居等遺存。
(5)其他有較高價值的工業遺存。
第八條 工業遺產的認定應根據下列程序進行:
(1)市工業、規劃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是工業遺產保護與再利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工業遺產組織普查、評估、認定,并做好資料收集、統計等工作。各相關工業遺產權屬或使用單位和個人是工業遺產保護與再利用的責任主體,對經有關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工業遺產,應按照有關要求做好保護工作,合理地再利用。各相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就工業遺產保護和再利用等相關問題提出認定申請或建議;
(2)建立專家咨詢體系,由工業、規劃、文物、歷史、環保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評估委員會,根據工業遺產評價辦法,提出評估意見;
(3)工業、規劃、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會商制度,根據專家評估意見,確定工業遺產保護與再利用名錄及分類等級;
(4)對確定的工業遺產保護與再利用名錄及分類等級征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和單位意見,并向社會公示,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后,報市政府批準、公布。
第九條 凡列入文物保護單位的工業遺產,其保護、使用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對尚未列入不可移動文物的工業遺產,根據遺產價值及經濟利用價值的不同,分為三個等級,并在符合不可移動文物的條件下,可申報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
(1)優秀近現代建筑類工業遺產。即符合優秀近現代建筑標準的工業遺產;
(2)遺產價值突出的工業遺存。即與北京工業發展密切相關的、具有突出的發展階段標志性和行業代表性的遺存;
(3)再利用價值突出的工業遺存。即雖然遺產價值不突出,但可利用空間大、便于改造、再利用價值突出的工業遺存。
第十條 對于工業遺產集中成片,具有一定規模,工業風貌保存完整,能反映出某一歷史時期或某種產業類型的典型風貌特色,有較高歷史價值的區域,可列為工業遺產保護區,進行整體保護與再利用。
第四章 保護與利用
第十一條 采取搶救性保護與適宜性利用相結合的原則,因地制宜挖掘工業遺產的現實價值,既要注重與城市規劃相協調,又要注重再利用和可持續發展。
第十二條 針對不同類型的工業遺產,采取針對性保護措施,充分挖掘其再利用價值。
已列入文物保護單位的工業遺產及工業遺產保護區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規定的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街區的管理辦法實施管理;
優秀近現代建筑類工業遺產可申報列入優秀近現代建筑保護名錄,參照優秀近現代建筑的管理辦法實施管理;
遺產價值突出的工業遺存應充分尊重歷史特征,對建筑原狀、結構、式樣進行整體保留,不得隨意拆除,應在合理保護的前提下進行修繕、改造;
再利用價值突出的工業遺存,可對原建筑物進行加層或立面裝飾,盡可能保留建筑結構和式樣的主要特征,實現工業特色風貌與現代生活的有機結合。
第十三條 對工業遺產按照“誰使用、誰負責、誰保護、誰受益”的原則。在企業拍賣、轉產、轉制、置換等過程中,受讓方應采取積極措施,切實履行保護利用工業遺產的職責。
第十四條 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再利用應充分重視物質遺產和非物質遺產的保護,并注重污染土壤的環保修復和廠區環境的生態恢復。
第五章 管理與引導
第十五條 市工業、規劃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工業遺產保護與再利用工作的指導,并切實做好工業遺產普查、評估和認定的組織工作。
第十六條 在工業企業搬遷、工業用地轉換性質、編制工業用地更新規劃時,應注重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再利用;在工業遺產的重點保護區內安排建設項目時,應當事先征得工業、規劃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七條 各工業企業及相關權屬或使用單位應重視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再利用,認真配合市工業、規劃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物質遺產和非物質遺產的調查、建檔、評估和認定工作,遺產價值突出的還應協助規劃部門編制工業遺產保護與再利用規劃。
第十八條 價值較高的可移動工業遺產,市博物館、圖書館及檔案館等應分別予以征集和收藏。
第十九條 運用出版物、展覽、電視、互聯網等多種媒體和渠道,加強對保護利用工業遺產重要意義的宣傳和引導,提高公眾對工業遺產價值的認知及欣賞水平,增強保護工業遺產的自覺性。對在工業遺產保護與再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企業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和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