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5-30
來源: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作者:管理員
關鍵字:
京經信委發〔2011〕64號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
頒布《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充分發揮企業技術中心在創新驅動和科技引領發展格局中的積極作用,進一步規范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及管理,強化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地位,根據國家和北京市相關法律法規,參照《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制定了《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管理辦法》,現予公布,望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管理辦法》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
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企業技術中心在創新驅動和科技引領發展格局中的積極作用,進一步規范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及管理,強化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地位,根據國家和北京市相關法律法規,參照《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和管理。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企業技術中心是企業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是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是企業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的主要技術依托。其主要職能包括: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企業技術創新戰略規劃;組織開展技術開發、轉讓、管理和服務;開展產學研合作和對外交流;培育企業技術創新團隊等。
第四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信委)會同發展改革、科技、財政、國稅、地稅等有關部門,聯合成立本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指導小組(以下簡稱指導小組),負責統籌指導企業技術中心的發展,實施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和管理,推薦申報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等工作。
指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經信委,具體負責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或推薦工作,并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進行指導、扶持、評價和管理。
第二章 認定
第五條 本市建立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制度,對經過認定的技術創新能力強、創新業績成效顯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導向作用的企業技術中心,給予相應的支持,鼓勵和引導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第六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每年組織一次,企業對照認定條件和要求,自愿申報。受理認定申請的截止日期為每年4 月30日。
第七條 申請認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企業為在本市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且連續納稅兩年以上,所處行業為北京市重點發展行業,具有較完善的研發、試驗條件,高水平的技術人才隊伍,較高的研發經費投入,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企業主營業務銷售收入總額、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等指標按不同行業類別(分為三類:一、制造業;二、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三、建筑業。)應不低于相應最低要求標準(詳見下表)。
序號
類別
主營業務銷售收入總額(億元)
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萬元)
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人)
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萬元)
1
制造業
1.5
500
50
500
2
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
1.2
500
80
300
3
建筑業
15
750
50
1000
(二)企業信用狀況良好,兩年內未發生產品質量事故或侵犯他人知識產權、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等不良行為。
(三)技術中心必須在企業組織結構中獨立設置,由企業高層領導任技術中心主任,管理制度、人才激勵機制健全,目標規劃明確,建立并正常運行兩年以上。
(四)技術中心應建立技術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技術委員會負責研究開發方向、重點課題和經費預算等重大問題的決策;專家委員會負責對技術中心的研究開發方向、重大技術問題及項目進展情況開展咨詢和評估。
(五)技術中心應將技術開發與自主知識產權、技術標準有機結合,制定知識產權戰略,積極參與國際、國家、行業標準的制定。充分利用社會科技資源,積極開展產學研合作。
第八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序:
(一)申請。企業向指導小組辦公室上報申請材料,包括:《北京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見附件一)和《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見附件二)。
(二)評審。指導小組辦公室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指導小組辦公室委托中介機構,按照《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見附件三)進行定量評審,形成評審意見;評審意見作出后,指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評審意見組織專家擇優進行定性評審。
(三)認定。指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評審結果擬定并上報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名單;指導小組審查確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名單。
第九條 已獲得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企業,原則上不再受理其控股子公司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若控股子公司從事業務與母公司不同,可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第十條 市經信委自每年受理申請截止日起90個工作日內公開發布當年度認定結果。
第三章 評價
第十一條 對已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每年進行一次評價,評價結果作為管理的依據。
第十二條 評價程序:
(一)材料上報。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應于每年4月30日前將評價材料報指導小組辦公室。評價材料包括:《北京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見附件二)和《北京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見附件四)。
(二)初審。指導小組辦公室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材料進行初審,對于材料數據欠缺或存在疑問的,通知企業限期補報或提交說明。
(三)核查。指導小組辦公室委托中介評價機構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開核查會和實地核查等。
(四)評價。指導小組辦公室委托中介評價機構對經核查后的數據進行分析,得出評價結果,形成評價報告。
第十三條 指導小組辦公室將評價情況報指導小組審核確認。評價結果由市經信委公開發布。
第十四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間為合格。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于60分的;
2、逾期一個月不上報評價材料的。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條 指導小組辦公室依據評價結果對企業技術中心實施分類動態管理,引入競爭淘汰機制。
(一)對評價結果優秀的市級技術中心予以表揚,并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級技術中心;
(二)對第一次評價得分60分至65分(含65分)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督促實施整改;
(三)對評價為不合格、連續兩次評價得分在60分至65分(含65分)的,撤銷其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第十六條 指導小組辦公室加強企業技術中心的日常管理,存在如下情形的,撤銷其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提供虛假申報、評價材料的;
(二)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依法注銷的;
(三)發生重大產品質量事故的;
(四)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
(五)有逃避繳納稅款、騙取出口退稅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行為的;
(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
第十七條 被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認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第十八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指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九條 鼓勵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加強創新能力建設,引導和支持企業加大技術創新投入,促進企業技術中心健康發展。具體政策措施依照《北京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專項補助政策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條 各區縣、控股公司根據自身實際對于市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給予支持。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指導小組可根據各行業技術創新的實際狀況和政府的宏觀政策導向,對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進行必要的調整。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發布的《北京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京工促發[2009]69號)同時廢止。
附件一:《北京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編寫提綱
附件二:北京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
附件三: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
附件四:北京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編寫提綱)
附 表:創新優惠政策執行情況調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