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5-30
來源:廣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作者: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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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65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扶持我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加快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廣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組成廣州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統籌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
第三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與復審工作。
(二)負責對已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有關舉報,并做出相應處理。接受企業或主管稅務機關等提出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復核申請,并進行復核。復核產生重大分歧的,報領導小組研究處理。
(三)向領導小組提交廣州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年度報告。
(四)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認定范圍與條件
第四條企業經營業務屬于下列范圍之一的,可以申請認定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一)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包括軟件研發及外包、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和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等;(二)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包括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企業內部管理服務、企業運營服務和企業供應鏈管理服務等;(三)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包括知識產權研究、醫藥和生物技術研發和測試、產品技術研發、工業設計、分析學和數據挖掘、動漫及網游設計研發、教育課件研發、工程設計等領域。
前款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的具體適用范圍詳見《通知》所列附件。
第五條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應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二)企業具有法人資格,企業的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
(三)近兩年在進出口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
(四)企業上一年度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五)企業上一年度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六)企業上一年度從事離岸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的離岸服務,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六條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申報受理和認定工作每年一次,由廣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發布申報通知,明確具體的申報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時間,原則上在受理企業申報材料后60個工作日完成認定工作。
第七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企業,需登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與管理工作網”并進行注冊登記、填寫《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請推薦表》并在網上提交,同時按照申報證明材料清單要求將材料報送至所在區(縣級市)科技主管部門。所在區(縣級市)科技主管部門收到企業申報材料后,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送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第八條廣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收到企業申報材料和初步審查意見后,會同領導小組成員按技術領域和服務行業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召開領導小組成員會議對申請企業提出認定意見,確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名單,并在“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與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0個工作日。
公示有異議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有關問題進行核實處理;公示無異議的,在網上公告認定結果,由廣州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頒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同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復審與復核
第九條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并提交近三個年度開展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論述、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表和離岸外包收入表以及相關證明材料。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經公示和備案,換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逾期不參加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條廣州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以及廣州市各區(縣級市)科技、發展改革、外經貿、財政、國稅、地稅部門對經認定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做好跟蹤管理,對已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復核:(1)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2)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3)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主管稅務機關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暫停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并提請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復核。
復核的重點是對發現的企業問題或變更的事項進行核查,以確認是否屬實。已經證實問題的企業,提供虛假信息的,取消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在2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取消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在政策有效期內再次申報按初次申報受理。
第十一條廣州市各區(縣級市)科技主管部門向市科技和信息化局提出對企業復審或復核的初步意見,廣州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確定最終意見,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企業取得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后,可按《通知》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事宜。
第十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廣州市各行政轄區內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將依據事實情況依法進行評估修訂。《印發〈廣州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穗科信字[2010]12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