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發展服務外包工作領導小組文件
武服外包領[2009]1號
武漢市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發展暫行規定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第一條 為促進武漢市服務外包產業的發展,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積極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的意見》(武政辦[2007]38號),武漢發展服務外包工作領導小組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適合于在武漢市注冊、經營納稅、經市商務局認定的在服務外包領域從事研發、生產、銷售和中介服務的企業。
第三條 本暫行規定所指的服務外包領域包括業務改造外包、業務流程和業務流程服務外包、應用管理和應用服務等商業應用程序外包、基礎技術外包(IT、軟件開發設計、技術研發、基礎技術平臺整合和管理整合)等。有關部門每年將根據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的方向,調整支持重點。
第四條 武漢市市、區二級政府積極籌措資金促進、扶持服務外包產業的發展,為服務外包企業做大做強提供財政支持
(一)服務外包企業當年離岸業務收入高于100萬美元,增幅超過30%且排名全市前20位的,按其離岸業務收入的1%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服務外包企業在依法享受高新技術、軟件出口等專項稅收優惠政策后,所得稅負仍高于15%的,高出部分給予全額補償。
(三)支持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對服務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區建設公共服務平臺、公共技術平臺、公共培訓平臺等發生的購買關鍵設備給予免稅,所發生的貸款利息支出,給予一年期貼息,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四)獲得國外定單的服務外包企業,對其所發生貸款給予貼息支持。
(五)服務外包企業在本市租賃辦公用房的,按房租的50%給予補貼,補貼標準最高不超過15元/平方米。補貼期限暫定為3年。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貼額不超過50萬元。如需自行建設辦公用房的,可參照工業用地標準優先提供土地。
第五條 優化服務外包企業的商務環境
(一)服務外包企業可享受武漢市人才引進、培養與獎勵的相關政策。協助服務外包企業引進的高級技術人才和高級管理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辦理武漢市戶口,協助做好引進人才的子女入學工作。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服務外包企業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作制。
(三)投資者在武漢市內注冊登記從事服務外包的有限責任公司,符合登記條件的,其經營范圍可核定為:服務外包相關類別。
第六條 鼓勵服務外包企業開展員工培訓工作,鼓勵境內外培訓機構在武漢市內舉辦、參與服務外包人才的培訓。
(一)結合服務外包企業對人才的需求,由有關部門與相關院校建立協調合作機制,提供人力資源需求目錄,提供課程調整建議,保證專業人才的儲備和供給。
(二)對于經認定的服務外包培訓機構,在其擴大辦學規模時優先安排用地。
(三)鼓勵經認定的服務外包企業在境內培訓員工,以往年最高員工數為基數,按新增員工數給予培訓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貼不超過40萬元。
(四)服務外包企業選送中高端人才赴境外實訓,按其交通、住宿費用的5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2萬元,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貼不超過20萬元。
(五)經認定的服務外包培訓機構,每輸送一名學員到經認定的服務外包企業,按最高不超過500元的標準對培訓機構進行補貼,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補貼,單個培訓機構每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七條 鼓勵服務外包企業大力開拓國際市場。
(一)以市政府名義在境內外開展的服務外包商務會展活動,其公共費用由市財政承擔。
(二)服務外包企業參加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的開拓國際市場和國家、省、市有關軟件及服務外包展覽會,按展位費、公共布展費的50%予以資助。單個企業每年最多不超過10萬元。
(三)對服務外包企業發生的國際通信專線費用予以補貼。補貼標準為不超過總費用的50%,每年補貼金額不超過30萬元。
(四)鼓勵服務外包企業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經有關部門核準后,按實際投資額的50%給予補助。補貼上限為50萬元/年。
(五)對向國外軟件及服務外包公司派遣員工,在境外工作滿60天以上的,給予每人每年一次性往返國際機票補貼。亞洲國家補貼上限為6000元/人,亞洲之外國家補貼上限為10000元/人。
(六)鼓勵服務外包企業申請相關的國際認證。對于獲得開發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開發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認證、人力資源成熟度模型(PCMM)認證、信息安全管理標準(IS02700l/BS7799)認證、IT服務管理(IS020000)認證、服務提供商環境安全性(SAS70)認證的,每項認證給予不超過認證費用的70%,金額不超過30萬元的補貼。
第八條 積極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一)建立知識產權投訴舉報中心和知識產權保護資金,服務外包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用于保護知識產權和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費用支出,知識產權保護資金將給予一定比例補貼。
(二)對服務外包企業申請發明專利所需申請費、實審費給予80%的補貼,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三)對服務外包企業申請版權登記的,給予登記費用80%的補貼,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九條 鼓勵中介服務機構和行業協會開展業務。
(一)對市級服務外包行業協會組織相關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活動,市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二)經有關部門委托,服務外包行業協會可以承擔服務外包產業統計、調查、研究和企業服務工作,由此發生的費用經有關部門批準從促進服務外包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條 本暫行規定由武漢發展服務外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暫行規定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二00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