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5-30
來源: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作者: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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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11-05-31)
增值稅:
1. 固定資產抵扣規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
2. 轉讓產權
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行為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
3. 援助進口物資和設備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免征增值稅;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4. 出口貨物退(免)稅
(1)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增值稅的計算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所注明的購進金額和相應的退稅率計算退(免)稅。
(2)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實施“免、抵、退”稅辦法。
(3)外貿企業出口和代理出口貨物的消費稅退稅辦法分別依據該消費稅的征收辦法確定,即退還該消費品在生產環節實際繳納的消費稅。
生產企業出口自產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產品,實行免征消費稅辦法。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
5.海洋工程結構物退稅
經國務院批準,國內生產企業向國內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銷售海洋工程結構物產品視同出口,按統一規定的出口貨物退稅率予以退稅。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洋工程結構物增值稅實行退稅的通知》(財稅[2003]46號)船舶等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7%。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3]222號)
營業稅:
6. 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
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
7. 技術轉讓,技術開發
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66號)
企業所得稅:
8. 高新技術企業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21號)
9. 研究開發費用
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10.加速折舊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1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1)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2)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12.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減征企業所得稅。
13.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
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和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征企業所得稅。
14.綜合利用資源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
15.政策性搬遷收入
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搬遷企業從規劃搬遷第二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規定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后,其余額并入搬遷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于符合西部大開發、高新技術企業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搬遷企業,其取得企業搬遷收入,在審核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有關主營業務收入占總收入比例的條件時,不計入企業的總收入。
個人所得稅:
16.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獎金
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摘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六號)
17.用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捐贈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捐贈,個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繳納所得稅稅前扣除。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向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1號)
18.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設計人員的獎勵
開發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設計人員的獎勵,經市信息辦報市政府批準,免征個人所得稅。企業以實物形式給予軟件人員的獎勵部分,準予計入企業工資總額。
摘自《關于本市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滬府發[2000]54號)
車船稅:
19.發動機氣缸總排氣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微型客車
發動機氣缸總排氣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微型客車,每輛每年稅額為300元。
摘自《上海市車船稅實施辦法》(滬府發[2007]20號)
土地增值稅:
20.企業兼并
在企業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
21.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22.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
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
印花稅:
23.企業改組改制而發生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
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準進行的國有(含國有控股)企業改組改制而發生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不屬于上述情況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仍應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有關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4]941號)
24.公司制改造新啟用的資金賬簿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批準改制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25.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后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余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
26.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
契稅:
27.整體改建
非公司制企業,按照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對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上述所稱整體改建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并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
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占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28. 投資組建新公司
國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資產投資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對新公司承受該國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上述所稱國有控股公司,是指國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國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國有控股公司。
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改建為一個企業,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并后的企業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征收契稅。
國有、集體企業出售,被出售企業法人予以注銷,并且買受人按照摘自《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其中與原企業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稅。
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注銷、破產后,債權人(包括注銷、破產企業職工)承受注銷、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注銷、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摘自《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其中與原企業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稅。
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后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政府主管部門對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和劃轉過程中發生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不征收契稅。
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征收契稅。
上述政策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