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5-30
來源: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作者: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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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經信節[2010]111號
各有關單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工業重點用能單位的管理工作,現就建立能源管理崗位和能源管理機構備案制度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備案對象及要求
1.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千噸標準煤以上(含5千噸,下同)的工業重點用能單位,均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能源管理工作的實際經驗以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能源管理負責人應參加我委舉辦的能源管理崗位資格培訓及相關的專業培訓,并通過考核。2008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千噸標準煤以上的工業重點用能單位名單見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統計局《關于公布上海市重點用能單位名單的通知》(滬發改環資〔2009〕90號)。
2.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萬噸標準煤以上(含5萬噸,下同)的工業重點用能單位,還應當明確能源管理機構,設立能源計量、統計、審計等能源管理崗位,并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萬噸標準煤以上的工業重點用能單位名單見附件1。
3.列入各區縣及工業集團重點用能單位管理范圍、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千噸標準煤以下的單位,可參照本通知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并報區縣、工業集團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備案程序
工業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崗位和能源管理機構備案制度實行網上登記和書面備案相結合的方式。
1.網上登記
(1)各工業重點用能單位于2010年3月20日-3月31日通過上海能效診斷熱線網站(www.edo.org.cn),登錄“上海市工業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平臺”(以下簡稱“平臺”),進入能源管理崗位、能源管理機構備案模塊,按照要求錄入相關信息,并提交審查。
(2)登記單位可于2010年4月1日—2010年4月5日登錄“平臺”查看網上登記信息審查結果。
(3)未按要求進行網上登記或登記信息未通過審查的單位,于2010年4月6日—2010年4月12日登錄“平臺”補充、修改登記信息,并重新提交審查。
(4)登記信息通過審查的單位,登錄“平臺”打印《上海市工業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崗位(能源管理負責人)備案表》(其中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萬噸標準煤以上的單位還需打印《上海市工業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機構備案表》),蓋章、簽字后形成書面備案材料。
2.書面備案
各工業重點用能單位完成網上登記后,于2010年4月30日前到我委節能與資源綜合利用處提交下列材料,辦理書面備案手續(相關備案材料同時抄送市節能監察中心):
(1)能源管理崗位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2)《關于能源管理崗位(能源管理負責人)和能源管理機構備案的申請》,見附件2。
(3)《上海市工業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崗位(能源管理負責人)備案表》(須登錄“平臺”打?。?,見附件3。
(4)《上海市工業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機構備案表》(須登錄“平臺”打?。姼郊?。
(5)上海緊缺人才培訓工程能源管理崗位資格證書復印件。
各工業重點用能單位可于2010年5月1日后,登錄“平臺”查看能源管理崗位(能源管理負責人)、能源管理機構備案申請的受理結果。
各工業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崗位(能源管理負責人)、能源管理機構在備案后有變動的,應在變動后30日內,按上述網上登記及書面備案的要求重新進行登記及備案,并將變動信息抄送市節能監察中心。
三、監督管理
各工業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崗位(能源管理負責人)和能源管理機構依法開展本單位節能管理工作,參加節能專項培訓,相關工作職責見附件5。
市節能監察中心負責對各工業重點用能單位的網上登記信息、書面備案資料進行核查,對“平臺”進行統一管理和維護,對各工業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崗位(能源管理負責人)、能源管理機構的備案情況實施監察。
根據《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的規定,各工業重點用能單位未按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明確能源管理機構的,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千噸標準煤以上的工業重點用能單位未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由市節能監察中心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萬噸標準煤以上的工業重點用能單位未明確能源管理機構或者未設立專門的能源計量、統計、審計等能源管理崗位并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由市節能監察中心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