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5-30
來源: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作者: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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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府辦發〔2011〕1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關于促進本市數字出版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關于促進本市數字出版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運用高新技術創新文化生產方式、培育新的文化業態和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戰略部署,運用數字技術促進出版產業自主創新、優化升級,加快上海文化大都市建設,現就促進本市數字出版產業發展提出若干意見如下:
一、本市促進發展的數字出版企業,是指從事以下經營業務的企業:
(一)從事數字作品的制作、集成的;
(二)從事數字作品的存儲管理的;
(三)從事數字作品的傳播與搜索的;
(四)從事數字出版物的銷售的;
(五)從事與數字出版相關的技術和咨詢服務的;
(六)從事與數字出版相關軟硬件的研發和銷售的;
(七)從事數字內容與教具、文具、玩具等生產結合的。
二、本市新聞出版、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等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以產業需求為導向,做好人才培養、政策咨詢、信息發布、資質認定和權益保障等領域的服務保障工作。
三、研究制定本市數字出版產業發展規劃,定期發布本市數字出版產業引導目錄,不斷完善數字出版產業引導目錄的形成機制,建立和逐步完善本市數字出版產業分類統計、運行監測和分析發布制度。
四、鼓勵各類社會資本投資數字出版領域、從事數字出版經營業務,進一步擴大開放,優化數字出版產業發展環境。
禁止違法設置數字出版產業的市場準入障礙。
五、支持數字出版企業發起成立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探索建立數字出版企業間、行業間交流協作機制。鼓勵有關主管部門將可以由行業組織承擔的各種管理、服務職能轉移或者委托給行業組織行使。
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將數字網絡領域列為打擊盜版專項執法重點。鼓勵研發數字版權保護共性技術,探索開展適合數字出版企業特點和需要的知識產權侵權保險業務。對符合條件的數字出版企業申請計算機軟件登記的,按照《上海市軟件著作權登記經費資助辦法》給予資助。鼓勵有條件的數字出版產業園區和企業爭創全國版權示范單位,并享受相關政策支持。
七、鼓勵國內數字出版龍頭企業入駐上海。這類企業總部移至上海的,在登記注冊、開辦運營等方面予以積極支持,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八、鼓勵本市出版單位與高科技單位共同出資成立主要從事數字出版業務的企業,并對其申報軟件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動漫企業、高科技服務企業予以幫助和支持。對本市出版單位符合本市數字出版產業引導目錄的項目,優先給予資金支持。
九、對數字出版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數字產品和技術,經有關部門認定,納入《上海市自主創新產品目錄》和《上海市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的,在參加本市政府采購活動時可享受優惠政策,鼓勵財政性資金予以優先采購。
十、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符合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數字出版企業兩年以上的,可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兩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十一、市創業投資引導資金通過參股創業投資企業、跟進投資等方式,引導社會資金投向數字出版產業,主要支持起步期、成長期的數字出版企業發展。
十二、鼓勵和支持數字出版企業申報國家科技重大專項、863計劃、國家出版基金、國家重點新產品計劃、國家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以及國家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等,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為上述國家項目提供一定比例配套資金支持。
十三、數字出版企業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可享受財政專項資金扶持及其它相關扶持政策。
十四、數字出版企業實施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重大項目、重大科技攻關項目和公共服務平臺項目,可按照《上海市自主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重大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由市自主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發展重大項目專項資金給予支持。
十五、數字出版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或者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等原因,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適當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十六、對列入本市數字出版引導目錄的重點數字出版項目,可由市宣傳文化專項資金、市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市科技專項資金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支持。符合《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規定的數字出版重點項目,按照該《辦法》規定給予補貼或貸款貼息的政策扶持。
十七、支持數字出版企業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對列入推薦名單的重點數字出版企業的申報提供指導和幫助。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按照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征營業稅。
十八、支持數字出版企業申報軟件企業,對列入推薦名單的重點數字出版企業的申報提供指導和幫助。新創辦的數字出版企業被認定為軟件生產企業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經認定的軟件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照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十九、鼓勵數字出版企業申報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生產企業。被認定為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十、數字出版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 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二十一、對數字出版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符合條件的數字技術轉讓,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十二、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數字出版企業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照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其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按照規定實施即征即退。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十三、數字出版產品被認定為計算機軟件的且屬于海關出口商品代碼9803的(如海關出口商品代碼發生調整,以調整后的代碼為準),出口實行免稅。
二十四、被認定為動漫企業的數字出版企業,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有關增值稅、所得稅優惠政策;其自主研發、生產動漫直接產品,確需進口的商品,可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二十五、對數字出版企業投資建設的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列入《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商品外,免征關稅。
二十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數字出版企業引進人才,可按照《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被認定為軟件企業的數字出版企業所需的各類人才,包括已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和外國專家,可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二十七、數字出版企業被認定為軟件企業的,對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設計人員的獎勵,經市經濟信息化委報市政府批準,免征個人所得稅。企業以實物形式給予軟件人員的獎勵部分,準予計入企業工資總額。對本市服務外包園區內從事數字出版軟件開發外包業務、工作一年以上并為企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中高級人才,經申報和認定,在市人才發展資金中給予一定獎勵。
二十八、建立新聞出版總署—上海市政府部市合作會議領導小組上海成員單位例會制度,統籌協調解決上海數字出版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例會具體工作由市新聞出版局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