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5-30
來源: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作者: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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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22日發布 滬小企業辦[2002]09號)
為支持本市小企業貸款擔保機構積極開展業務,形成多層次的小企業貸款擔保體系,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本市小企業發展的決定》,就小企業貸款擔保機構的損帳補貼,制定以下辦法。
一、補貼的定義
1、本辦法所稱損帳補貼是指由有關部門運用財政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小企業貸款擔保機構所發生的損帳進行一定比例的補貼。
2、損帳是指小企業貸款擔保機構為小企業貸款擔保后,因該小企業不能履行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擔保機構以擔保資金償還貸款的這部分損失。
二、補貼的對象
3、損帳補貼的對象為以小企業貸款擔保為主要服務內容的互助性擔保組織,包括:
(1)由小企業群體自主組建,并有6家以上沒有產權關聯的企業參加,實行會員制的互助擔保機構。
(2)由行業協會牽頭,有10家以上沒有產權關聯的企業參加組建的互助擔保機構。
(3)由政府相關部門與其他出資人共5家以上共同組建,社會資金占擔保機構資金總額30%以上的擔保機構。
三、補貼的操作與管理部門
4、上海市小企業綜合服務事務所(下稱市小企業服務所)負責本市有關小企業貸款擔保損帳補貼的具體工作。
5、上海市促進小企業發展協調辦公室(下稱市小企業協調辦)負責本市有關小企業貸款擔保損帳補貼工作的監管和協調。
四、補貼對象的申報與公示
6、凡屬于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范圍的擔保機構,均可向市小企業服務所申請補貼資格認定。
7、申請資格認定須提交以下材料:
(1)《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章程;
(3)風險控制和財務管理的專項制度;
(4)與協作銀行的協議書;
(5)開展擔保業務的基本情況。
8、市小企業服務所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擔保機構,確認其補貼資格:
(1)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擔保業務開展半年以上,運轉正常;
(3)管理規范,有較為完善的風險控制、財務管理等制度,其中,擔保責任余額一般不超過擔保機構實有擔保資金的5倍,單筆擔保責任不超過擔保機構上年末凈資產的10%;
(4)按時向市小企業服務所上報被擔保企業的基本情況及擔保業務統計報表,接受市小企業服務所的業務監督;
(5)在損帳補貼方面無不良信用記錄。
9、市小企業服務所對通過資格認定的擔保機構,通過"上海小企業"網予以公布。
五、補貼的申請與發放程序
10、經認定的擔保機構,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可向市小企業服務所申請損帳補貼。
11、申請補貼須提交以下材料:
(1)補貼申請書;
(2)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表;
(3)形成損帳的擔保合同,以及履約情況的材料;
(4)貸款銀行要求擔保機構代償的擔保履約通知書,以及確認擔保機構已履行代償義務的有效單證;
(5)擔保機構取得債權并進行追索的有效文件。
12、市小企業服務所接到完備的申請材料后,進行審查核實,確定補貼比例、金額以及擔保機構實現債權后的分配比例,經市小企業協調辦批準后,將補貼資金劃撥到該擔保機構。整個審核批準工作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六、補貼的比例
按照“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合理分擔擔保風險”的原則,確定損帳補貼的比例。
損帳比例=(損帳金額÷擔保貸款金額)×100%。該比例超過5%時,按照5%計算。社會資金比例=(擔保資金中的社會資金÷擔保資金)×100%
七、信用保障措施
13、補貼應用于充實擔保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14、接受補貼后,擔保機構應積極追索債權,將追索情況專報市小企業服務所,并對追索后實現的債權按確定比例及時劃交市小企業服務所。
15、對擔保機構惡意騙取補貼的行為,給予取消補貼資格、責令退賠補貼金額的處理。
對不按照規定使用補貼資金或不履行追索債權義務的,責令其予以糾正;不糾正的,給予取消補貼資格、責令退賠補貼金額的處理。
16、對于已獲得補貼資格認定的擔保機構,其年擔保企業戶數和年擔保貸款金額達到一定要求且連續兩年沒有損帳,可給予一定的補助。補助金額按其擔保貸款余額與補助率相乘確定。補助率最高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50%與擔保機構實收保費率的差額。
17、市小企業服務所負責建立擔保機構及其損帳補貼、補助情況檔案,并將其作為認定擔保機構補貼資格和補貼比例等的依據。
八、其他
18、本辦法由市小企業協調辦負責解釋。
19、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