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5-30
來源: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作者: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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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6日上海市財政局、市經信委發布 滬財庫[2009]51號)
第一條(依據和目的)
為了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積極參加本市政府采購活動,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政府采購開展情況和中小企業現狀,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開展政府采購活動,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中小企業供應商庫)
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在上海政府采購網(www.zfcg.sh.gov.cn)政府采購供應商庫中設立中小企業供應商子庫。
供應商經有關部門確認其符合國家有關中小企業標準的,進入中小企業供應商庫,參加本市政府采購活動時享受本辦法有關政策。
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本市政府采購活動,聯合體各方均為中小企業供應商庫成員的,該聯合體享受本辦法有關政策。
第四條(中小企業供應商入庫)
在本市注冊登記的中小企業,通過上海政府采購網登記為本市政府采購供應商庫成員后,經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化委)依據《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根據本市有關部門提供的統計數據進行統一確認,納入本市政府采購中小企業供應商庫。
不在本市注冊登記的中小企業,通過上海政府采購網登記為本市政府采購供應商庫成員后,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之一進入本市政府采購中小企業供應商庫:
(一)可以取得其注冊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地、市級以上)確認的,填寫《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小企業供應商確認表(A)》,并報市經濟信息化委備案后進入本市政府采購中小企業供應商庫。
(二)無法取得其注冊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地、市級以上)確認的,填寫《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小企業供應商確認表(B)》,并提供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報表、職工人數證明及市經濟信息化委要求的其他材料,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有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確認后進入本市政府采購中小企業供應商庫。
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小企業供應商庫進行更新。
第五條(供應商規模變化)
已納入中小企業供應商庫的企業因經營規模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中小企業標準的,應主動向市財政局或市經濟信息化委報告,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將其從中小企業供應商庫中剔除。供應商未主動報告的,一經發現,由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將其從中小企業供應商庫中剔除,并在供應商誠信檔案中予以記錄。
第六條(異議和復核)
供應商對市經濟信息化委作出的確認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市經濟信息化委于10個工作日內審查并作出答復。
第七條(優先采購)
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規定,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從中小企業采購。
第八條(優先安排)
預算金額在200萬元以下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從中小企業采購。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僅接受中小企業投標;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邀請符合相應條件的中小企業參加投標;采用競爭性談判或詢價方式的,應當確定中小企業參加談判或詢價。
預算金額超過200萬元的政府采購項目,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采購人可以要求僅從中小企業采購,并比照本條上款規定操作。
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實施采購,無法從中小企業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允許大企業參加采購活動。
本條第一、二款規定不適用于協議供貨、定點采購政府采購項目。
第九條(合理劃分包件)
在公開招標政府采購項目中,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合理劃分包件,以利于中小企業參加投標。
第十條(禁止規定)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根據政府采購項目的情況,合理設置供應商的資格條件,不得排斥和限制中小企業。
第十一條(獲取招標文件的優惠)
中小企業參加本市集中采購機構組織的政府采購活動,免收招標文件工本費。
第十二條(培訓服務)
本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參加其組織的政府采購活動的中小企業進行有關政府采購文件、流程以及投標文件編制規范等方面的輔導,及時解答中小企業提出的詢問,支持中小企業參加本市政府采購活動。
第十三條(保證金免除)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規定中小企業參加投標免予交納投標保證金。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合理設置履約保證金金額。在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較小的貨物政府采購項目中,可以免除中小企業供應商交納履約保證金義務。
第十四條(款項支付)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合理設置付款期限、方式。采購人在控制履約風險前提下,對中小企業供應商提高首付款比例。
規格、標準統一,且交貨時間短于15日的貨物政府采購項目的首付款比例一般應在50%以上。
第十五條(履約和驗收)
中小企業應依法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在中標、成交后應依照采購文件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并依合同規定履行合同義務,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根據政府采購合同的規定對中小企業的履約情況進行驗收。
第十六條(誠信管理)
中小企業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依法誠信經營、公平競爭。市財政局對中小企業建立誠信檔案,進行誠信管理。中小企業如有違法或存在《上海市政府采購供應商登記及誠信管理(暫行)辦法》列舉的不誠信行為,由財政部門依法處理,并記錄在供應商誠信檔案。
第十七條(辦法解釋)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10年月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