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5-30
來源: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作者:管理員
關鍵字:
滬府辦發[2008]3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金融辦、市工商局、市農委、市經委《關于本市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關于本市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有關指示精神,進一步加強對本市"三農"和小企業的金融服務,根據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試點要求與工作步驟
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積極試點、有序推進,建章立制、嚴格準入,明確職責、規范運行,監管有力、防范風險,切實為本市"三農"和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
按照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在本市部分符合條件的區(縣)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每區(縣)1~2家,成熟一家,推出一家。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根據運行效果、市場需求等實際情況,適時擴大試點范圍。
二、準入資格與運營要求
(一)準入資格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為企業法人,注冊地且住所在試點區(縣),管理規范、信用良好、實力雄厚,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連續三年贏利且利潤總額在1500萬元以上(在崇明縣,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的要求可適當降低)。其他股東原則上為所在試點區(縣)的投資人。
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來源必須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一次足額繳納,不得以借貸資金和他人委托資金入股。試點期間,有限責任公司初始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000萬元(崇明縣10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初始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0萬元(崇明縣2000萬元)。對于規范經營、運行良好且需要補充資本的小額貸款公司,一年后允許增資擴股。
小額貸款公司應具有合理的股權結構。主要發起人一般不超過兩個,單個主要發起人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不得超過20%,兩個主要發起人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各不得超過15%,其他單個股東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不得超過10%,單個股東持股不得低于1%。主要發起人股權3年內不得轉讓、質押,其他股東一年內不得轉讓、質押。
申請成為小額貸款公司的高管人員,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和從業經驗。
(二)運營要求
1.資金來源
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融入資金余額不超過資本凈額的50%。
2.資金運用
小額貸款公司業務范圍為發放貸款及相關的咨詢活動,必須在所在區(縣)經營。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所在區(縣)的"三農"與小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50%以上的借款人貸款余額不超過50萬元。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股東及其關聯方發放貸款。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經營,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
3.風險內控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發起人承諾制度,公司股東應與小額貸款公司簽訂承諾書,承諾自覺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并承擔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之間的權責關系,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中審查和貸后檢查,嚴把信貸閘門。小額貸款公司應根據自身情況建立起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完善貸款損失準備計提制度,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應加強內部控制,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全面反映企業業務和財務活動。同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時向公司股東、主管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財務、經營、融資等信息,必要時向社會公開披露。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區(縣)政府,并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三、工作機制與批準程序
(一)工作機制
成立上海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推進小組(下稱"推進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負責人,推進小組成員單位包括市金融辦、人民銀行上海分行、上海銀監局、市工商局、市農委、市經委、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辦。
推進小組的主要職能,一是統籌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二是審定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區(縣);三是協調解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四是指導區(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工作。
市金融辦為本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主管部門,除承擔推進小組日常工作外,其主要職能為,一是負責受理區(縣)試點申請;二是負責復審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請等事項;三是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年度分類評價;四是督促區(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工作。
開展試點的區(縣)政府的主要職能,一是負責篩選本區(縣)的試點對象,預審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二是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日常監管,對其服務"三農"和小企業情況進行測評;三是承擔小額貸款公司試點風險防范與處置責任。
(二)批準程序
1.區(縣)試點申請及批準
有試點意向的區(縣)政府向市金融辦遞交試點申請書。試點申請書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背景情況介紹。包括區(縣)經濟金融及"三農"和小企業情況;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試點工作方案。內容包括試點組織領導,應明確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報初審、日常監管、服務測評、風險處置的具體部門;符合相關條件及有申報意向的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基本情況;其他發起人及股東的基本情況;試點步驟與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3)風險處置承諾。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進行日常監管,定期檢查,負責處置小額貸款公司違規、違法經營產生的不穩定因素,承諾承擔風險防范與處置責任。
市金融辦審核區(縣)試點申請書后,報推進小組審定。經推進小組審定試點的區(縣)政府,應對本地區符合相關條件及有申報意向的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進行篩選,并報推進小組。
2.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請及批準
經試點區(縣)政府篩選的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應向所在區(縣)政府遞交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材料,包括:
(1)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書。內容包括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形式、擬定名稱、擬注冊資本、擬注冊地、業務范圍等。
(2)公司設立方案。內容包括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步驟和時間安排;注冊資本、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業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風險監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擬任高管人員簡歷、身份證復印件。
(3)股東基本情況。主要發起人按規定提供詳細情況及有關資料。企業法人投資人必須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并滿足無犯罪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的條件;自然人投資人須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個人簡歷、入股資金來源證明,并滿足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的條件;其他社會組織須提交相關資格證明材料。
(4)責任承諾書。股東承諾自愿出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上報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自覺遵守國家、本辦法和本市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
(5)法律意見書。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內容包括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及關聯情況,公司設立情況,以及是否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6)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7)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營業場所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9)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10)政府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部分材料可在預審后提供。
區(縣)政府在收到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遞交的申請材料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預審。
試點區(縣)政府將通過預審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材料和預審意見上報推進小組。推進小組征求有關成員意見后,由市金融辦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同意與否的決定。
3.工商登記
小額貸款公司申請人憑市金融辦批準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此外,還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上海銀監局和人行上海分行報送相關資料。
4.變更等事項
小額貸款公司變更、終止等事項,參照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的規定執行。
四、監督管理與風險處置
(一)監督管理
推進小組指導區(縣)政府做好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推進小組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工作。市金融辦負責督促區(縣)政府開展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督管理。
各試點區(縣)政府按照職能搞好日常監督管理。區(縣)政府應明確具體職能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產質量、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關聯交易以及是否符合本辦法要求、公司章程等方面實施持續、動態監管,牽頭進行現場檢查;定期接收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經營、融資等信息,并及時向推進小組報告;每季度向推進小組報告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等基本情況;每年度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業績、內部控制、合規經營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評價結果提交推進小組。
(二)風險處置
小額貸款公司應接受社會監督,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
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地的區(縣)政府責令改正;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批準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
2.未經批準變更的;
3.資金來源、運用違反相關規定的;
4.拒絕或阻礙主管部門檢查監督的;
5.不按照本辦法規定上報有關情況的;
6.政府規定的其他情況。
區(縣)政府承擔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風險防范與處置責任。
五、扶持措施
試點區(縣)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可對小額貸款公司制定相應扶持措施。
市金融辦會同上海銀監局、人民銀行上海分行等組織開展試點區(縣)和小額貸款公司的政策宣傳和試點培訓。
對合規經營、信用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由推進小組優先向銀行業監管部門推薦,按照有關規定改造為村鎮銀行。
六、其他
(一)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據《指導意見》等規定執行。
(二)本辦法由推進小組負責解釋。
(三)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