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以及信息產業部公布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的規定,本市對從事信息服務業務(短信息)的經營者實行許可證管理。現就《上海市貫徹〈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補充如下:
申請《信息服務業務(短信息)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除必須遞交原《上海市貫徹〈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中規定的申請材料外,還必須遞交以下申請材料:
1、《信息服務業務(短信息)經營許可證申報表》和《信息安全責任書》;
2、信息安全責任人、管理及技術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3、經國家計算機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中心上海分中心認證的信息安全方案,和出具的認證證明;
4、提供固定網、移動網經營者接入意向證明;
5、涉及從事新聞短信息的,應當提交相關主管部門審核的批準文件;
6、客戶服務、用戶投訴處理的電話和地址。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