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國家電子信息產業基地和產業園的申報、認定、審批、考核及相關管理工作,根據《關于建設國家電子信息產業基地和產業園的意見》(信部規〔20032〕1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電子信息產業基地(以下簡稱產業基地)是指電子信息產業規模大、科研開發能力強、骨干企業相對集中、產業鏈和配套服務體系較為完善的中心城市;國家電子信息產業園(以下簡稱產業園)是指電子信息產業中的某一專業領域水平和規模處于全國領先地位的產業聚集區。
第三條 產業基地和產業園的認定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統籌規劃、合理配置資源的原則,依照透明、規范的程序進行。
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 信息產業部國家電子信息產業基地和產業園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部認定委員會)負責產業基地和產業園的認定、審批、考核及相關管理工作。部認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部綜合規劃司負責。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產業基地和產業園的申報工作,并配合信息產業部對經認定的產業基地和產業園進行指導和管理。
三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產業基地以地市級以上中心城市為主體進行申報,其認定條件如下:
(一)電子信息產業增加值占全行業的比重在2%以上,主營業務收入超過1000億元。
(二)產業鏈相對完善,各類骨干企業規模和數量應至少符合以下五項標準中的四項:
1、營業收入大于100億元(含100億元)的綜合類(以整機產品為主)企業不少于2家;
2、營業收入大于10億元(含10億元)的電子元器件企業不少于3家;
3、營業收入大于5億元(含5億元)的集成電路設計及軟件企業不少于2家;
4、營業收入大于10億元(含10億元)的半導體與集成電路企業(含半導體分立器件、集成電路芯片制造、封裝、測試)不少于1家;
5、營業收入大于2億元(含2億元)的電子材料、電子設備儀器企業不少于2家。
(三)具有較強的自主創新能力。
1、已建立服務于國家電子信息產業基地、專業特色突出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初步具備為基地內企業提供共性技術服務、關鍵技術研究開發支持和軟硬件測試驗證環境的能力。
2、擁有5家以上(含5家)經省級(含省級)以上有關部門批準或認定的研發機構,其中,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或認定的研發機構不少于2家。同時,擁有2家以上(含2家)投資額超過1000萬美元的外商投資研發中心。
(四)有比較完善的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體系。
(五)當地政府組織制定了較完善的電子信息產業基地建設發展三年滾動規劃,并經省級以上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論證通過。
(六)根據信息產業部《電子信息產業統計工作管理辦法》,設立了統計人員或組成專門內設統計機構,并按照《電子信息產業統計報表制度》的要求,開展基地電子信息產業統計信息的采集和申報工作。
(七)有明確的信息產業歸口管理部門,并已由地方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設立一定規模(不低于5000萬元/年)的專項資金,用于產業基地建設與發展。
第六條 產業園以納入《中國開發區審核公告目錄》中的開發區為主體進行申報,其認定條件如下:
(一)電子信息產業園分為數字整機、核心基礎產業和應用電子三類,其規模應符合以下標準:
1、數字整機類產業園包括通信產業園、計算機與網絡產品產業園、數字視聽產業園及數字家用電子產品產業園,整機類產業園年主營業務收入應不低于300億元。
2、核心基礎類產業園包括基礎元器件產業園、顯示器件產業園、光電子產業園、集成電路產業園,其中:
基礎元器件(含電子材料、儀器、設備等)產業園年主營業務收入應不低于30億元;
顯示器件產業園年主營業務收入應不低于100億元;
光電子產業園年主營業務收入應不低于50億元;
集成電路產業園年主營業務收入應不低于80億元。
3、應用電子類產業園包括電力電子產業園、汽車電子產業園、醫療電子產業園、信息安全產業園,其中:
電力電子、汽車電子、醫療電子產業園年主營業務收入應不低于30億元;
信息安全產業園年主營業務收入應不低于10億元。
(二)集聚效應明顯,區內基本形成以骨干企業為核心、上下游產業鏈較完善的產業配套體系。
(三)具有較強的自主創新能力。
1、已建立服務于國家電子信息產業園區、專業特色突出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初步具備為園區內企業提供共性技術服務、關鍵技術研究開發支持和軟硬件測試驗證環境的能力。
2、研發機構建設應至少符合以下標準之一:
建有1家以上(含1家)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或認定的研發機構;
建有3家以上(含3家)經省有關部門批準或認定的研發機構;
建有2家以上(含2家)投資額超過1000萬美元的外商投資研發中心。
(四)有明確的產業園管理機構,已納入當地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并已由產業園管理機構、地方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設立一定規模(不低于1000萬元/年)的專項資金,用于產業園建設與發展。
(五)園區組織制定了較完善的電子信息產業園建設發展三年滾動規劃,并經省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論證通過。
(六)根據信息產業部《電子信息產業統計工作管理辦法》,設立了統計人員或組成專門內設統計機構,并按照《電子信息產業統計報表制度》的要求,開展園區電子信息產業統計信息的采集和申報工作。
第四章 認定程序及申報材料
第七條 申報程序
(一)產業基地
產業基地的認定申請由地市級以上中心城市人民政府報省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省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后報信息產業部。其中,直轄市人民政府可直接向信息產業部申報。
(二)產業園
產業園的認定申請由開發區管理機構報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經省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后報信息產業部。
第八條 申報材料
(一)產業基地
申報材料包括:
1、申報方所在省、自治區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上報文件;
2、《國家電子信息產業基地申報表》;
3、申報方電子信息產業基地建設發展三年滾動規劃及省級以上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論證意見(原件);
4、申報方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本情況及有關附件,附件主要包括:達標骨干企業近三年財務報表,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批復文件,國家級和省級研發機構的批復或認定文件,外商投資研發中心有關批復及證明文件;
5、申報方所在地政府財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專項資金落實情況的有關文件。
(二)產業園
申報材料包括:
1、申報方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上報文件;
2、《國家電子信息產業園申報表》;
3、申報方電子信息產業園建設發展三年滾動規劃及省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論證意見(原件);
4、申報方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本情況及有關附件,附件主要包括:骨干企業近三年財務報表,主要產品技術、規模處于國內領先水平的說明及證明文件,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批復文件,國家級或省級研發機構的批復或認定文件,外商投資研發中心有關批復及證明文件;
5、申報方所在地政府財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專項資金落實情況的有關文件。
(三)申報材料中的有關數據以行業統計為準。
(四)上述申報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三份及電子版。(《國家電子信息產業基地申報表》和《國家電子信息產業園申報表》另發,并可在www.mii.gov.cn網站下載)。
第九條 審核
部行業統計管理部門負責審核申報材料涉及的統計指標數據,部認定委員會組織有關專家根據認定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估和必要的實地考察后形成評審意見,報部審核。
第十條 認定及授牌
信息產業部對符合條件的產業基地和產業園進行批復、授牌。
五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一條 經認定的國家電子信息產業基地和產業園名錄及發展情況將在信息產業部政府網站公布,并適時更新。
第十二條 國家電子信息產業基地和產業園每年4月30日前將上一年度電子信息產業發展情況及需協調解決的問題通過省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報信息產業部綜合規劃司。產業基地和產業園的調查統計報表按照《電子信息產業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的要求,按時上報部行業統計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信息產業部在發展規劃、招商引資、對外合作、吸引人才、項目安排等方面,對產業基地和產業園予以指導和支持。
第十四條 信息產業部對產業基地和產業園施行動態管理,依據管理辦法和批復的建設發展目標每三年進行一次復核,對合格的產業基地和產業園予以確認批復,對不合格的產業基地和產業園撤銷原認定文件并摘牌。
第十五條 對已經授牌的產業基地和產業園,如發現弄虛作假予以摘牌,并暫停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下一年度的申報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信息產業部將根據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每三年對產業基地和產業園的認定管理辦法作相應修訂。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信息產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信息產業部2003年發布的《國家電子信息產業基地和產業園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