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6-02
來源: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作者: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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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3日發布 滬信息委法[2006]12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上海市市本級信息化項目支出預算的管理工作,根據《上海市市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暫行辦法(試行)》(滬財預〔2005〕74號)精神,結合本市信息化建設和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級預算單位的信息化項目支出預算管理。
第三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信息化項目分為信息系統建設項目和信息系統運行維護項目兩種類型。
信息系統建設項目,是指新建信息系統的項目或者對已有信息系統進行升級改造的項目。
信息系統運行維護項目,是指對已有信息系統進行運行維護的項目。
第四條 (項目支出)
信息系統建設項目的支出包括用于信息系統新建、升級改造所需的計算機和網絡硬件設備購置、商用軟件購置、應用軟件開發、信息安全保障、系統集成、監理等方面的支出。
信息系統運行維護項目的支出包括為保障已有信息系統軟件、硬件正常使用所需的計算機和網絡硬件設備維護更新、通信服務、軟件維護、信息安全服務等方面的年度支出,不包括與信息系統運行維護項目相關的水電、交通、培訓、會議、日常辦公等費用支出。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五條(申報條件)
申報支出預算的信息化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方針政策,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重點專項規劃以及電子政務等專項規劃的要求;
(二)符合公共財政要求和財政資金供給的范圍;
(三)有充分的實施依據和較好的預期效益;
(四)有明確的項目目標、組織實施計劃和科學合理的項目預算,并經過可行性研究和論證,具備較好的組織實施條件。
第六條(申報程序)
信息化項目支出預算的申報程序如下:
(一)預算單位應當按照預算管理級次和上級預算主管部門的時間要求進行申報,不得越級申報。
(二)預算主管部門對各預算單位申報的信息化項目進行初審和篩選排序,形成信息化項目支出預算,連同初審意見和排序結果,按照規定期限函告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信息委),并抄送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
(三)市信息委負責信息化項目支出預算的專項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提出信息化專業領域年度預算項目安排計劃,按照規定期限送市財政局,并抄送預算主管部門。
第七條 (申報要求)
信息化項目支出預算的申報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預算單位應當結合業務需求,按照第五條的申報條件,向預算主管部門申報信息化項目支出預算;信息化項目的名稱應當按照“××信息系統建設項目”或者“××信息系統運行維護項目”的規范格式確定。
(二)預算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組織各預算單位在部門預算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信息化項目,準備項目預算申報書等申報材料,確保申報材料與部門預算管理信息系統在項目名稱、單位名稱和預算金額等方面保持一致。
(三)預算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所屬信息化工作部門的專業特長,依據本市信息化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結合本單位實際需要,從申報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項目建設的必要性、緊迫度、可行性等方面嚴格初審,并按照項目的輕重緩急進行篩選排序。
第八條(申報材料)
預算主管部門申報信息化項目支出預算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函;
(二)由部門預算管理信息系統對項目進行匯總并排序后形成的軟盤;
(三)每個項目的預算申報書;
(四)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 專項評審
第九條 (受理)
市信息委每年定期受理各預算主管部門集中申報的信息化項目支出預算。
申報材料不完備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市信息委應當告知預算主管部門在5日內補全或者補正。
第十條 (評審依據)
市信息委受理信息化項目支出預算申報后,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信息化的規劃、政策、標準、法規和有關要求,結合本市信息化建設的實際情況和發展重點,按照全社會資源配置最優化的原則組織專項評審。
涉密的信息化項目支出預算,市信息委在評審時應當執行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評審方式)
市信息委可以通過聘請專家、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現場審核、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等方式組織專項評審。
根據評審需要,預算主管部門和預算單位應當在提供補充材料、接受現場審核等方面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二條 (評審重點)
信息化項目支出預算專項評審的重點是:
(一) 信息系統建設項目評審:
(1)項目與有關規劃的符合情況;
(2)項目與需求的符合情況;
(3)項目建設依據的充分性;
(4)項目建設的緊迫度和效益;
(5)項目的安全性和風險評估;
(6)信息共享和資源整合的情況;
(7)項目利用存量資源以及全市公共性平臺的情況;
(8)技術方案的合理性;
(9)資金 估算的合理性。
(二)信息系統運行維護項目評審:
(1)信息系統的運行情況;
(2)信息系統已取得的實際效益;
(3)運行維護機制的合理性;
(4)服務外包的規范性;
(5)資金估算的合理性。
專項評審還應當充分參考預算單位以往信息化項目的實施、驗收和績效評估情況。
第十三條 (評審結果)
信息化項目支出預算專項評審的結果分為三類:同意安排、暫緩安排和不同意安排。
評審結果為同意安排的項目,由市信息委提出預算金額審核意見后進行排序,列入信息化專業領域年度預算項目安排計劃,并納入信息化專業項目庫。
評審結果為暫緩安排的項目,不列入信息化專業領域年度預算項目安排計劃,納入信息化專業項目備選庫,預算主管部門可以對項目進行調整后在下年度向市信息委重新申報。
評審結果為不同意安排的項目,不列入信息化專業領域年度預算項目安排計劃,預算主管部門不得再次申報。
第四章 信息化專業項目庫管理
第十四條 (信息化專業項目庫的性質)
信息化專業項目庫由通過專項評審的信息化項目經排序后組成,是市信息委編制信息化專業領域年度預算項目安排計劃的依據。
除重大政策調整和不可預見的特殊項目外,未納入信息化專業項目庫的項目,市信息委不將其列入信息化專業領域年度預算項目安排計劃,市財政局不列入年度預算草案。
第十五條 (信息化專業項目庫的管理部門)
信息化專業項目庫由市信息委負責建立和維護更新,每年定期開放,并實行滾動管理。
第十六條 (信息化專業項目庫的更新)
市財政局根據市人大通過的年度預算,將項目支出預算批復各有關預算單位時,應當將有關信息化項目支出預算部分抄送市信息委。市信息委據此對信息化專業項目庫進行更新。
第五章 信息化項目的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 (項目的實施要求)
各 預算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關于招投標、政府采購、信息系統監理、信息安全、安全測評、軟件評測、信息共享、信息化標準建設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根據 市財政局預算批復,組織實施信息化項目。項目完成后,項目單位應當組織驗收和總結,并將完成情況報市信息委、市財政局和預算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項目的監督管理)
市信息委、市財政局對信息化項目的實施過程和完成結果進行監督檢查,各預算主管部門和預算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應用解釋)
本辦法由市信息委和市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解釋。
第二十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