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6-03
來源:廣東省政府網站 作者: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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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外經貿發字〔2006〕11號
各地級以上市外經貿局,深圳市貿工局: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促進民營經濟發展聯席會議紀要>的通知》(粵委辦[2005]59號)的精神,我廳在征詢省相關部門意見基礎上,對原《廣東省關于扶持外向型民營企業發展的實施辦法》(粵辦發[2003]7號文《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有關配套文件的通知》)進行修改完善。現將修訂稿(詳見附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廣東省關于扶持外向型民營企業發展的實施辦法(修訂稿)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和《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粵發[2003]4號)精神,進一步推動我省外向型民營企業發展,特制定《廣東省關于扶持外向型民營企業發展的實施辦法(修訂稿)》。
一、做好相關政策的宣傳和落實工作
1.省各有關管理部門要及時將現行的國家和省鼓勵外經貿發展的政策,通過包括網站在內的各種形式向社會公布,并簡化手續,切實抓好政策落實工作。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為外向型民營企業舉辦進出口業務培訓班。
2.國家扶持外經貿發展的政策主要包括: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境外加工貿易項目貸款貼息、對外承包工程項目貸款貼息、技術更新改造項目貸款貼息、出口產品研發資金、農輕紡產品貿易促進資金等。
省扶持外經貿發展的政策主要包括:科技興貿專項資金、出口信用保險專項資金、外向型民營企業發展資金、出口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等。
凡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均可就以上政策按相關資金管理辦法申請扶持。
二、鼓勵民營企業開展進出口業務和對外合作
3.民營企業申請成為對外貿易經營者實行備案登記制。對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外經貿、工商、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稅務等有關部門,分別在1個工作日內辦妥有關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登記手續。
4.從2003年起連續5年,省財政每年安排2500萬外向型民營企業發展資金,資助民營企業參加各類國際展覽會,采用國際標準,申報國外知識產權,建立國外營銷網絡和研發機構,開展進出口業務培訓等。
5.民營企業申請參加“廣交會”、深圳“高交會”等境內大型國際商品交易會,在攤位安排上享受與國有、集體企業同等待遇。對尚未達到申請攤位規定條件的民營企業,如其產品被評為中國名牌產品和省名牌產品的,給予優惠待遇。
6. 民營企業申請進出口配額商品享有與其他所有制企業同等待遇。原國有、集體外經貿企業經批準改制為民營進出口企業,其改制前的經營業績可轉移到新企業名下。
7.鼓勵民營企業與外商設立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在境內外上市融資。民營企業向外商出讓部分股權的,可按規定轉為合資、合作企業,外資股權占25%以上的,享受外資企業優惠政策。
8.簡化民營企業境外投資核準手續。民營企業在已建交的非熱點國家和地區(臺灣除外)設立生產企業、貿易公司(機構),由省外經貿主管部門按規定辦理核準手續。深圳市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按規定辦理本地企業的核準手續。
三、改進對外向型民營企業的服務與管理
9.對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給予“預審價”、“預歸類”的便利優惠。對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和大型民營出口企業,海關部門給予提前報關、聯網報關、快捷通關、上門驗放、加急通關、擔保驗放等便捷通關服務。民營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在合同備案、深加工結轉、合同核銷等環節享受與其他所有制企業同等待遇,符合條件的,實施“電子底帳+聯網監管”的監管辦法。
10.幫助民營企業及時解決在進出口環節中涉及檢驗檢疫方面的問題,對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出口產品給予“綠色通道”、免驗等待遇;積極為民營企業名特優出口產品辦理原產地標記保護,推廣產品質量認證和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指導民營企業適應國際通行規則和應對突發事件。
11.完成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民營企業可申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帳戶,并保留一定限額的外匯,符合條件的可全額保留。在進出口核銷管理中享受與其他進出口企業同等待遇,實行按需發放出口收匯核銷單,及時出具出口收匯核銷相關證明。除特別規定外,民營企業的每筆進出口收付匯不必事先均到外匯局辦理,只需在銀行辦理。符合條件但無自有外匯的民營企業可購匯向境外投資。
12.金融機構要加強對外向型民營企業的支持,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適當提高外向型民營企業較為集中、風險管理較為規范地區的分支機構的授信審批權限;改善經濟欠發達地區中擔保完善的外向型民營企業的授信;有選擇地擴大授信轉授權的品種范圍,靈活運用承兌、貼現、打包、押匯、授信開征等多種融資形式,允許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企業債,幫助企業加速資金回籠和周轉。
四、簡化民營企業人員出國(境)手續
13.民營企業中廣東省戶藉的工作人員可憑身份證、戶口簿向戶口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護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
14.對外向型民營企業人員申請赴港澳商務簽注開設“綠色通道”。民營企業經地級以上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核準并備案后,其主要業務人員憑營業執照、身份證、戶口簿和企業派遣公函向公安機關提交申請,可辦理3個月或1年有效的赴港澳商務簽注。
15.民營企業因商務邀請境外人員辦理入出境、居留手續,外國人可憑民營企業邀請函辦理“F”簽證(訪問簽證)。所邀請的外國人為高層次人才的,可憑相關證明文件,按照實際需要,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有效期為一年以上、最長不超過5年、每次停留不超過6個月的多次有效“F”簽證。
附:相關政府部門網站地址
國家商務部: www.moftec.gov.cn
省外經貿廳: www.gddoftec.gov.cn
海關廣東分署:guangdong sub.customs.gov.cn/default.aspx
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www.gdciq.gov.cn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分局:www.safe.gov.cn/ 440000/guandong.htm
省財政廳:www.gdzt.gov.cn
省工商局:www.gdgs.gov.cn
省外事辦:www.gdfao.gd.gov.cn
省質監局:www.gdqts.gov.cn
省知識產權專利信息中心:www.gdipo.gov.cn
省中小企業服務網:www.gdsme.com.cn
省出入境政務服務網:www.gdcrj.com
省貿促會:www.getgd.net
來源:省外經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