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6-03
來源: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作者: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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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經信法規〔2011〕434號
第一條 為規范本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 492 號)以及《印發廣東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粵辦函〔2010〕30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委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本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堅持依法、準確、及時和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本委申請獲取相關的政府信息。
本委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本委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一般不屬于本規定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
本委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現有的。本委一般不承擔為申請人加工、匯總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作區分處理的除外),以及向其他行政機關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搜集信息的義務。
第五條 委法規處是本委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負責處室、答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委各有關業務處室是本委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承辦處室,負責承辦公開與本處室業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并進行保密審查。
第六條 向本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原則上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填寫《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申請表》可以在本委領取,也可以在本委網站上下載,復制有效。
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法規處工作人員代為填寫《申請表》,經申請人確認后生效。
受理時間以本委收到申請之日為準。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向本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
(一)當場提交申請;
(二)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三)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并在《申請表》顯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四)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的,在廣東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網上管理系統上填寫電子版《申請表》。
第八條 本委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第九條 申請人對申請獲取信息的描述應詳盡、明確,并盡可能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委確定信息內容的提示。
第十條 本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應當進行申請人主體資格審查。
我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委申請與其自身特殊需要相關的政府信息,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能證明的不予受理。
在我國境內的外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相關的法律文書及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不能出示的不能受理。
收到我國境內的外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的身份進行核實。必要時商請公安部門進行核實,請外事主管部門予以協助。
在我國境外的外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委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不予受理。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事宜,參照以上規定。
第十一條 本委收到書面申請的,收發部門要認真做好信函分辦工作,當天準確地將依申請公開信函分送至法規處。
法規處收到申請后,應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即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是否要素完整、要求明確,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是否清晰和真實有效,內容描述是否準確,申請信息公開的形式要求是否明確。申請內容不明確或不完整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十二條 法規處審查中應當注意分析研判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是否與其自身特殊需要具有關聯,必要時須要求申請人提供關聯性證明。對申請人申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但應當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對于符合條件的申請,法規處應予以受理、登記、編號,并向申請人出具《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收件回執》(見附件2)。
第十四條 法規處根據申請公開的內容和委內處室的職能分工,在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交相關業務處室辦理。
第十五條 申請由一個處室單獨辦理的,該處室在收到法規處轉交的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提出辦理意見給法規處;申請涉及多個處室的,由法規處明確主辦處室和會辦處室,主辦處室在收到法規處轉交的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出具辦理意見給法規處,其中,會辦處室在收到法規處轉交的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提出會辦意見給主辦處室。
第十六條 經審查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系由本委在內的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或保存的,承辦處室在公開該政府信息前,應當與其他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十七條 承辦處室應當嚴格按照《委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保密審查,再交由法規處予以公開。
不得依申請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承辦處室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并明確答復期限。第三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內答復的,視為同意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明確表示不同意公開的,而主辦處室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承辦處室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對擬提供給我國境內的外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政府信息,除依據上述規定進行嚴格的保密審查外,必要時分別轉請外事主管部門、港澳事務主管部門、臺灣事務主管部門研究提出意見。承辦處室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依申請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或者省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 本委應當與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法制、保密、監察等部門建立協調會商工作機制,在處理內容比較敏感、答復難度較大、社會效應預期復雜的申請時,承辦處室應當及時與以上部門會商,研究是否公開、如何答復。特別要聽取省級法制部門意見,有效規避后續法律風險。
本委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委內協商制度。承辦處室在處理內容敏感,答復難度較大、社會效應預期復雜的申請時,應及時與辦公室、綜合處、法規處等處室協商,聽取以上處室意見。
第十九條 本委辦理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確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同意,延長答復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并向申請人出具《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延期答復告知書》(見附件18)。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本委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條 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委將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向申請人出具《關于政府信息公開補正申請告知書》(見附件11);
(二)申請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申請人出具《關于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見附件16);
(三)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向申請人出具《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答復(一)》(見附件3);
(四)屬于公開范圍的,向申請人出具《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答復(一)》(見附件3);
(五)屬于部分公開范圍的,向申請人出具《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答復(二)》(見附件4);
(六)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向申請人出具《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答復(五)》(見附件7);
(七)不屬于本委公開范圍的,向申請人出具《關于非本機關政府信息告知書》(見附件13)。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八)申請信息不屬于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范疇的,應當主動和申請人溝通,向申請人出具《關于不屬于政府信息范圍告知書》(附件15),以其要求的方式告知,告知時要依法有據、慎重穩妥。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向在我國境內的外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一般為中文,不提供外文譯本。
第二十一條 同一申請人向本委就已經答復的同一內容再次提出申請的,本委可以不再答復,但應于申請人第一次重復申請時出具《關于重復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附件20)告知其不給予答復的理由,提示其今后遇有重復申請時不再答復和告知。
對于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事項拆分過細,法規處可出具《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附件12)要求申請人作適當歸并處理;對于一個申請要求公開分屬不同行政機關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以及要求公開的信息類別、項目過多的,法規處可出具《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附件12)要求申請人按“一事一申請”原則加以調整。
對于要求本委為其大范圍提供課題研究所需資料、數據的申請,法規處可告知其對已經主動公開的內容自行查詢、獲取,通過主動公開渠道確實難以獲取的,可出具 《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附件12)告知其按照“一事一申請”的方式,分別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本委辦理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各辦理環節要留存字據,口頭答復要有詳細記錄,明確記載申請人是否滿意,是否有進一步的公開申請等事項。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委在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本委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費標準依照物價與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本人可向本委提出減免相關費用的申請,填寫《申請表》相關欄目。
第二十六條 本委建立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年度統計匯總、歸檔備查的制度。
年度統計包括受理數量、涉及的主要信息內容和數據等。統計匯總情況列入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凡是在依申請公開工作中已辦理完畢具有保存價值的各類文件(含受理、審查、處理、領導批示、答復等有關記錄的底稿等)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歸檔備查。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答復或告知文書(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