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6-04
來源:國家經貿委 作者: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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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經貿產業〔2002〕7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公安廳(局):
為加強機動車安全管理,嚴格執行車輛“生產準入”和“行駛準入”制度,進一步規范《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管理和機動車注冊登記管理,深化車輛產品管理體制改革,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告》管理的范圍
國家經貿委實施《公告》管理的車輛產品包括:在我國境內生產、銷售并在道路上行駛的民用汽車產品及相應底盤、農用運輸車、半掛車和摩托車產品。無軌電車、輪式工程機械車(含裝載機、挖掘機等)、拖拉機、全掛車等不實行《公告》管理。
《公告》包括文本和光盤兩部分,文本主要表述新產品批準(含產品擴展)、勘誤更改和撤銷等內容;光盤由本批新增產品數據庫和歷批匯總產品數據庫兩部分構成,記錄產品的技術參數及產品照片等內容。文本和光盤配合使用。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嚴格依據最新一批《公告》文本和配套光盤的匯總產品數據庫辦理車輛注冊登記。在用車輛在辦理過戶、轉出和轉入登記時,要依據車輛在注冊登記時發布的《公告》文本和配套光盤中的匯總產品數據庫辦理有關手續。未登《公告》的車輛產品或與《公告》公布的參數不符的車輛產品不得辦理注冊登記。不實行《公告》管理的車輛產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生產企業提供的整車出廠合格證辦理注冊登記。
二、增加和調整強制性檢驗項目
(一)自2002年11月1日起,汽車生產企業申報《公告》的車型(包括改進型、擴展等,下同)必須符合《汽車和掛車側面防護要求》(GB11567.1—2001)、《汽車和掛車后下部防護要求》(GB11567.2—2001)、《汽車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GB18296—2001)等3項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提供國家經貿委授權的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授權檢測機構)出具的試驗報告。
產品已列入《公告》的企業,自本通知發出之日起,要盡快使出廠產品符合上述3項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向國家經貿委報送由授權檢驗機構出具的試驗報告。產品外型發生明顯變化時,需提供有關照片。自2003年3月1日起,已列入《公告》的產品仍未安裝符合上述標準的防護裝置和燃油箱的,國家經貿委將在《公告》中予以撤銷。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裝備駐車燈的車型申報《公告》時必須符合《汽車駐車燈配光性能》(GB18409—2001)要求,并提供由授權檢測機構出具的試驗報告。
(三)自2003年3月1日起,汽車企業申報《公告》的車型必須符合《用于保護車載接收機的無線電騷擾特性的限值及測量方法》(GB18655—2002)要求,并提供由授權檢測機構出具的試驗報告。
(四)自2003年1月1日起,汽車企業停止生產不符合《關于正面碰撞乘員保護的設計規則》(CMVDR294)要求的微型客車產品,其庫存產品最多允許繼續銷售6個月。自2003年7月1日起,不符合上述設計規則的微型客車產品,國家經貿委將在《公告》中予以撤銷。
(五)自2003年1月1日起,摩托車企業申報《公告》的車型必須符合《機動車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GB15742—2001)、《兩輪摩托車及輕便摩托車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GB18100—2000)、《輕便摩托車噪聲限值及測試方法》(GB16169—2000)或《摩托車噪聲限值及測試方法》(GB4569—2000)、《摩托車排氣污染物限值及測試方法》(GB14622—2000)或《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限值及測試方法》(GB18176—2000)、《摩托車光信號裝置配光性能》(GB17510—1998)、《機動車回復反射器》(GB11564—1998)、《摩托車白熾絲光源前照燈配光性能》(GB5948—1998)、《車輛、機動船和由火花點火發動機驅動的裝置的無線電騷擾特性的限值及測量方法》(GB14023—2000)要求,并提供由授權檢測機構出具的試驗報告。
產品已列入《公告》的企業,自本通知發出之日起,要盡快使出廠產品符合上述10項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向國家經貿委報送由授權檢驗機構出具的試驗報告。產品外型發生明顯變化時,需提供有關照片。自2004年1月1日起,已列入《公告》的產品仍未符合上述標準的,國家經貿委將在《公告》中予以撤銷。
三、《公告》管理的補充規定及要求
(一)汽車的整車與底盤實行區別管理。
自2002年11月1日起,對汽車整車與底盤產品實行區別管理,整車生產企業申報汽車新產品時應分別申報。已列入《公告》的汽車底盤產品,其生產企業應將底盤與整車的有關數據進行核實,重新填報底盤的全部數據,并在2002年11月15日前向國家經貿委重新申報。申報電子軟件請從國家經貿委網站(www.setc.gov.cn)下載。
(二)改裝車產品的申報。
自2003年1月1日起,采用整車生產企業底盤的改裝車產品,申報時,底盤部分只填寫國內底盤生產企業名稱、底盤型號及類別。改裝部分的填報項目按國家經貿委網站提供的電子軟件申報。采用進口底盤的改裝車產品,仍按原規定執行。
(三)車輛識別代號(VIN)的管理。
國家經貿委負責對車輛產品實施車輛識別代號(VehicleIdentification Number,以下簡稱VIN)管理。
VIN由三部分構成,具體是: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WorldManufacturerIdentifier,以下簡稱WMI);車輛說明部分(Vehicle DescriptorSection,簡稱VDS);車輛指示部分( 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簡稱VIS)。
實施《公告》管理的車輛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申請辦理WMI。車輛生產企業申報WMI必須經國家經貿委許可后方可使用,否則,國家經貿委將暫停受理其新產品申報,并撤銷其《公告》的產品資格。
汽車整車、汽車底盤、半掛車、摩托車產品實施VIN管理,生產企業應向國家經貿委提出申請,經批準備案后方可使用。
采用汽車整車產品或底盤改裝的產品,應在改裝車產品的規定部件或產品標牌上完整保留汽車整車產品或底盤的VIN。
按照VIN規則,可以允許同一型號產品的軸距、發動機排量、外廓尺寸、質量等參數在一定區間內變化。企業在申報《公告》時,上述參數可填報區間內多個值。
有關VIN管理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四)關于選裝件的規定。
允許同一型號的產品在一定范圍內選裝不同的零部件。首次申報《公告》的產品應在申報材料的選裝欄中填報選裝清單,續報選裝內容的產品應按照《公告》擴展的方式進行申報。采用選裝件后對車輛產品的強制性檢驗項目有影響的,要補做有關項目的檢驗,產品外型發生明顯變化時,需提供有關照片。采用選裝件后,超過車輛產品質量參數公差允許范圍的,要注明選裝件的重量等參數。
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車輛產品的實際狀況符合《公告》光盤所列選裝件清單和同一型號說明的,方可辦理注冊登記。
(五)啟用《機動車注冊登記技術參數表》。
為確保車輛產品辦理注冊登記時具有唯一性,從2003年1月1日起,車輛制造企業(包括汽車和改裝車企業,不包括農用運輸車、摩托車生產企業)在車輛產品出廠時應隨車配發《機動車注冊登記技術參數表》(以下簡稱《技術參數表》,由生產企業自行印制,國際標準A4紙尺寸)。采用汽車生產企業生產的底盤的改裝車產品,應隨車配發底盤和改裝車產品的《技術參數表》。表中參數應據實填寫(不允許填寫區間值或涂改)。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時,應將《技術參數表》的參數與《公告》提供的產品參數進行對照,符合《公告》中區間參數范圍的予以辦理注冊登記。《技術參數表》存入機動車檔案。
(六)具有牽引功能的車輛產品。
企業在申報具有牽引功能的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產品時,應填報準牽引總質量。列車的比功率應滿足《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1997,以下簡稱GB7258—1997國家標準)中第3.6條的要求。若申報時未填報準牽引總質量,則視為該車型不具備牽引功能。已列入《公告》具有牽引功能、但未報牽引參數的有關車型應在2003年1月1日前補報準牽引總質量和列車的比功率等參數,否則視該車型不具備牽引功能。對在用的具有牽引功能的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依據GB7258—1997國家標準重新核定。
(七)外廓尺寸超長、超寬、超高車輛的規定。
為確保道路運輸安全,允許使用的外廓尺寸超長超寬超高的車輛只限于:運輸不可拆解物體的低平板半掛車;不以運輸為目的的特殊作業車;不在道路上行駛的礦用自卸車;運輸超大型集裝箱的骨架式集裝箱半掛車。除上述車輛外,其他車輛的外廓尺寸(含半掛車與牽引車構成列車狀態時的總長)一律不允許超長、超寬、超高。外廓尺寸超過GB7258—1997國家標準規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一律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對已列入《公告》不符合上述規定的車輛產品,國家經貿委將在《公告》中予以撤銷。超長、超寬、超高的在用車輛,要按照GB7258—1997國家標準有關車輛外廓尺寸的規定進行改造,并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重新核定后方可繼續使用。
(八)車輛產品尺寸及質量參數公差允許范圍。
1.汽車和農用運輸車產品。
尺寸參數包括外廓尺寸、貨廂內部尺寸、軸距、輪距、前懸/后懸。其公差允許范圍分別是:汽車產品(包括M類、N類和O類)為±1%,農用運輸車產品為±3%。
質量參數包括整備質量、額定載質量、總質量。其公差允許范圍分別是:汽車產品(包括M類、N類和O類)為±3%,農用運輸車產品為±5%。
2.摩托車產品。
外廓尺寸、軸距、輪距的公差允許范圍為±3%。整備質量的公差允許范圍為±10千克。
四、關于“大噸小標”車輛
嚴禁車輛生產企業生產銷售“大噸小標”等違規車輛。對違規生產的車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一律不準辦理注冊登記,違規生產企業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負責收回違規產品。
檢測機構要根據國家經貿委、公安部《關于在生產和使用環節治理整頓載貨類汽車產品的通知》(國經貿產業〔2001〕808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定對載貨類車輛產品的載質量利用系數、罐式汽車總容量、準牽引總質量、貨箱欄板高度等技術參數進行核查。自卸汽車和具有自卸功能的半掛車的貨箱欄板高度限值,按照《通知》中關于整頓載貨類汽車產品有關限值的要求進行核查。以上核查內容由授權檢測機構出具報告。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時,要根據《通知》的有關規定及上述要求,對上述限值進行核定。不符合《通知》有關規定的車輛產品,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國家經貿委對“大噸小標”等違規產品,將在《公告》中予以撤銷。
對在用的“大噸小標”違規車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依據《公告》中“庫存車產品公告”的有關參數重新核定,未經核定的不予辦理車輛定期檢驗手續。
五、其他事項
(一)經查實有違規行為的企業申報新產品時,國家經貿委將在國家經貿委網站上對該企業申報的產品公示2個月,無異議后再予辦理有關手續。
(二)企業要不斷提高申報《公告》的工作水平,盡量減少各工作環節的失誤。今后由于企業自身工作失誤而要求辦理產品更正的,國家經貿委將在《公告》公布滿3個月后再予受理。
(三)自2002年12月31日起,廢止原國家機械局發布的《2000年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總目錄)》、《2000年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補充第一期)》、《2000年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補充第二期)》和《2000年農用運輸車生產企業及其產品目錄》(以下統稱《目錄》)中汽車、民用改裝車和農用運輸車產品型號。
自 2003年6月30日起,廢止《目錄》中摩托車產品型號。
《目錄》廢止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公告》及《目錄》辦理國內制造車輛產品注冊登記手續;《目錄》廢止后,未列入國家經貿委《公告》的車輛生產企業的生產資格同時取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公告》辦理國內制造車輛產品注冊登記手續。
(四)為提高申報、審查《公告》的工作效率,《車輛企業及產品申報系統》將不斷進行改進。請各車輛生產企業關注國家經貿委網站提供的有關信息。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公安廳(局)及時將本通知精神傳達到有關車輛生產企業和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并將執行中出現的有關問題及時報送國家經貿委和公安部。
附件:一、選裝件范圍
二、機動車注冊登記技術參數表(格式樣本)(略)
附件一:
選裝件范圍
同一型號的產品在一定范圍內允許選裝不同的零部件,其選裝件的范圍舉例如下:
1.汽車產品。
車門和車窗的結構及數量變化(如后雙開門、單側或雙側開門、推拉式或整體式側窗、頂窗等);燈具、后視鏡的型式變化;頂置空調;為專門用途的車外顯示器(如專用車頂燈、公共汽車路線指示器等);保險杠變化;頂置行李架;車后行李梯;車頂導流罩;貨箱或罐體下面的工具箱;外背負式備胎;車外裝飾件的改變(如貼花、車身圖形及文字、標記、輪眉、散熱器面罩款式、擾流板)等。
廂式車輛在廂體結構不變、總質量相近的情況下,其冷藏或保溫裝置的專用設施或選用材料(如鋁板、鐵板、玻璃鋼板、不銹鋼板等)的變化。
在同一型號的定型二類汽車底盤上改裝的自卸汽車,無論其貨箱的形狀、車箱的傾斜方式、傾斜機構舉升等結構形式如何變動,企業可只申報一個產品型號,其他作為選裝件填報。
2.摩托車產品。
整車顏色、貼花(式樣、顏色、位置);輪型式;起動方式;整體或分體座墊;兩側護板;靠背變化;加裝導流罩或改變導流罩形狀;加裝擋風板;保險杠;貨筐、前(后)貨架、后行李箱。增加制動方式和制動操縱方式;增加同型式發動機;增加不同型式的后視鏡、前照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