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文 號:人保部令第23號
發布日期:2014-12-23
執行日期:2015-2-1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的決定》已經2014年12月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52次部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尹蔚民
2014年12月23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的決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決定對《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
二、將第六十五條修改為:“失業登記的范圍包括下列失業人員:
“(一)年滿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的;
“(二)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
“(三)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業、破產停止經營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當地規定條件的;
“(五)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
“(六)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的;
“(七)各地確定的其他失業人員。”
三、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登記失業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注銷其失業登記:
“(一)被用人單位錄用的;
“(二)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
“(三)已從事有穩定收入的勞動,并且月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四)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入學、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八)終止就業要求或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
“(九)連續6個月未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系的;
“(十)已進行就業登記的其他人員或各地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決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