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來,我國平均每年因各種氣象災害造成的農作物受災面積達4800多萬公頃,造成人員死亡4400多人,直接經濟損失達1800多億元,受重大氣象災害影響的人口達4億人次,造成的經濟損失相當于國內生產總值的1%—3%。
近日,國務院公布了《氣象災害防御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這為我國進行氣象災害防御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整合災害防御力量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條例進一步規范了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在氣象災害防御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
一是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加強領導,組織建立聯防制度。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將氣象災害防御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是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協助政府做好氣象災害防御應急演練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政府實施的災害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置措施。
三是加強農村地區氣象災害防御工作。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將農業主產區、森林、草原、漁場等區域作為氣象災害監測的重點。
中國氣象局應急減災與公共服務司司長陳振林認為,在防災減災救災各個環節,如果缺少社會的廣泛參與,就不會發揮有效的作用。我國要加強非政府組織、公眾志愿者行動等參與防災減災的工作。部門聯動的有效性與公眾的自覺性相結合,防御體系就會更加完善。
規范預報預警行為
及時準確的監測、預報和預警,是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重要保障,條例對此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加強監測能力建設,整合氣象監測信息資源。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建設,做好跨地區、跨部門的聯合監測,加強災害易發區的監測工作,完善災害信息共享制度。
二是規范預報、預警行為。規定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向社會統一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三是加強災害信息傳播。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樞紐、公共活動場所等人口密集區域和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建立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接收和播發設施,并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轉。
條例規定,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未按照要求播發、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做好災害跟蹤監測
法制辦負責人表示,積極有效的應急處置是減少氣象災害損失的重要手段,條例對此作了以下規定:
條例規定政府或者部門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及時作出啟動預案的決定;根據災害性天氣發展趨勢以及災情發展情況,適時調整災害級別或者解除應急措施。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影響范圍等劃定氣象災害危險區,依照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應急管理措施;情況緊急時,及時動員、組織受到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疏散,開展自救互救。
條例還規定,氣象災害發生后,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氣象災害跟蹤監測、救災物資供應和災民安置、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公用設施運行保障、社會治安維護、農業抗災指導、水量調度等工作